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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穀:中國掌權者要學一點法律常識
今天在我一向以爲尚稱中立和公正的多維網上讀到下述新聞:新華社華盛頓7月19日電(記者胡曉明)中國駐芝加哥總領事魏瑞興18日晚在總領館爲不久前訪華的芝加哥市政府和商務代表團舉行的招待會上發表講話,揭露邪教「法輪功」的罪惡本質。一些美國朋友聽了講話後說,邪教「法輪功」真是可怕,應該被取締。魏瑞興指出,大量事實表明,「法輪功」具有國際社會公認的邪教的一切特徵,從事了大量違法犯罪活動,中國政府依法取締「法輪功」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應該而且必須做的。參加招待會的60多位美國朋友認真聽取了魏瑞興的介紹。聽了介紹後,一些人表示,「法輪功」這一邪教真是可怕,在中國應該被取締,就像大衛邪教在美國應該被取締一樣。」 新華社的這種新聞稿,我一向只讀不評,懶得跟它計較,不值得。過去幾十年強權當道的時候,鬧了那麼多笑話,還值得一一計較?不過在這多維網上出現,就忍不住要說幾句了。第一、勸多維也罷,新華社也罷,你們在美國,不會一點不知道美國憲法中的宗教自由、政教分離的原則,不會不知道美國是要按法律辦事的,就不要用「在中國應該被取締,就像大衛邪教在美國應該被取締一樣」這樣的話來把中國政府迫害民間宗教思想和體育活動的違法違憲和美國拉在一起,這樣說,欲蓋彌彰的痕跡太明顯。 不知是多維還是新華社,寫這句話的人是了解美國的,他小心得很。他說,是美國一些人表示,「大衛教在美國應該被取締」,這可以說是一些人自己的「表示」。到底在美國取締了沒有?他不明說,但是顯然想讓讀者以爲,大衛教在美國「被取締」了。 幾年前的德克薩斯州維柯事件,是聯邦菸酒火器管理局在有理由認爲大衛教派非法囤積武器後,取得法庭搜查許可,欲往搜查,遭火力反擊,聯邦人員死傷數人,這才有聯邦調查局參與。以後是包圍、僵持、催淚彈強攻,導致最後的悲劇。 要緊的是以後的發展。大衛教活着的人,有些遭到起訴,他們必須分別爲他們曾經有過的犯法行爲負責,比如囤積武器,向聯邦執法人員開槍等等。但是法庭必須是中立的,檢方必須提供合法取得的證據,用「超越合理的懷疑」的證據分別證明各個被告的罪責,最後有普通公民組成的中立的陪審團來判定是否有罪。特別要強調的是,沒有人因爲他或她信仰大衛教而遭起訴,被定罪。一個美國公民,信仰什麼教,是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信什麼,政府無權干預,無權過問。美國政府,美國的法律,根本沒有資格來判斷公民的信仰是不是「邪教」。任何這種企圖都是違憲的。 在美國宗教自由的原則下,根本就沒有「邪教」這個詞,更談不上「取締」。多維或新華社會說,「cult」一詞不就是邪教嗎?不!「cult」一詞只是指主流宗教和教派外的小教派,這樣的小教派多如牛毛。這樣的小教派是合法的。 上述新聞裏還煞有其事地說什麼「國際社會公認的邪教的一切特徵」。什麼「國際社會」公認了?聯合國嗎?還是以前的共產國際?根本就是在那兒信口開河矇騙民衆?我勸那一個或幾個決策者,不要希望把自己的決策和維柯事件套近乎,指望借美國政府行爲的光就過得了歷史這個關。難道你們不知道美國聯邦司法部和雷諾部長爲維柯事件傷透了腦筋和臉面?國會一會兒質疑聯邦執法人員的搜查證是否無暇可擊,一會兒質疑用的催淚彈是能引起火災的軍用催淚彈,一會兒質疑借用軍用坦克是否違反了聯邦正式武裝力量不得涉入國內治安的法律。雷諾部長一再向國會承認,維柯決策是有失誤的,是她一生中最困難的決策。前不久,大衛教派的家屬還提出民事訴訟,要求聯邦政府爲它失誤導致大衛教成員死亡作出賠償。儘管最後陪審團否定了聯邦政府的民事責任,可是,它顯然表現出,民衆不是任人宰割的羔羊,你說取締就取締,你說抓就抓,你說死了就死了算了。要是真的參照美國的法治精神,中國政府如此違反一切起碼程序對待法輪功成員,濫捕濫抓濫關,造成死傷,你們豈能過得了關? 第二、中國政府對待法輪功,關鍵之錯是無視一切已有的法律程序,是執法者違法違憲。那一切實在是太清楚太簡單了。去年夏天,在檢察官沒有任何動作,還沒有任何人涉足法庭的時候,突然從全國媒體開始,定法輪功爲邪教,然後就開始了濫捕濫抓,開始了羣衆批判,人人表態。然後就可以對法輪功信衆爲所欲爲了。 你根據哪一條法律了?那一條法律授予你這樣的權力了?法律授予你的執法權力的邊界在哪裏?決策小圈子和下面抓人的嚷嚷的,全沒有一點這樣起碼的法律程序的觀念。一說邪教就能取締了嗎?那麼先問什麼是邪教?查查定義,《詞海》、《詞源》、《新華詞典》,都沒有收入「邪教」這個詞!連這個詞的定義都沒有,怎麼來圈定「邪教」,你取締什麼呢?你不就是想取締什麼就取締什麼嗎?查查197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吧。那裏頭倒出現過「邪教」這個詞: 「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查遍法律,這是唯一能夠和「邪教」的概念掛上的地方。可惜,這第三百條不是在定義「邪教罪」,它懲罰的是「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矇騙他人,致人死亡」、「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行爲。這些行爲,即使和任何組織沒有關係,和任何宗教信仰沒有關係,也是要受法律懲罰的。 這是常識邏輯,不能因爲有一個$$%法輪功信衆$$%有這樣的刑事犯罪行爲就可以認定法輪功是「邪教」,就予以「取締」,就通緝李洪志先生,就象不能因爲有一個XX黨員有這樣的刑事犯罪行爲就認定XX黨是「邪教」,就可以「取締」,就通緝江XX一樣。 大概後來決策小圈子自己也醒過來了,鎮壓法輪功的準備工作不足,需要補課。這就讓人大補了一個決議,居然還不打自招地讓一號媒體出來補一個「邪教定義」。然後各地的公檢法就可以「合法」地用後補的定義來判以前的法輪功有罪了。這樣捉襟見肘的「補法律漏洞」的做法,實在笨拙得慘不忍睹,越補漏洞越大。要我打分的話,除了打一個鴨蛋,實在沒有別的辦法。 第三、決策小圈子的問題在於,沒有看到時代不同了。這一套在毛澤東時代行得通,在文革中行得通,因爲那是絕對專制時期,是殺無顧忌的時期,所以那時候的決策小圈子可以任性、可以傲慢、也可以無知。那時候的中國是封閉的。再壞的事情,他就是做了,過幾十年,也就過了歷史的關了。現在你們不行了。有了互聯網,你封鎖不了消息。有了交流,你掐不死民衆的思想。可是,你們偏偏還保留了毛時代的無知、傲慢和任性。面對法輪功,你們的決策顯然栽了一個大跟斗。這個跟斗,不是法輪功有什麼厲害,實在是你們本質上落伍了。現在不栽,以後也會栽的。 事至如今,我給你們一個建議,學一點法律常識: 一,憲法是民衆的授權和限權,要尊重。你們位高權重,但是你們比憲法低。快丟除爲所欲爲的習慣。二,任何權力都是要受法律限制的。刑事犯罪是要檢察院去合法取證,根據法律起訴,讓法庭不受干擾地判決。在法庭判決有罪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公民都是無罪的。再不能你想整誰就整誰了。三,在決策做任何事情以前,想想有沒有法律的限制,要不要走走合法的法律程序。比如,你就是想整李洪志先生,你也得查查法律,誰有合法權力通過怎樣的程序來整。再不要動不動地就通知大報大刊造輿論,再不要通過政工部門層層下達整人了。這種整人法,對國家,貽害無窮,對你們,後患不盡。四,要請幾個真正有學問而正直的法律專家做全天候的顧問,這一點倒是可以跟美國的總統、處理大衛教的司法部長和其他大小官員學學的。請法律顧問的目的是,知道自己什麼是不可以做的,什麼地方要懸崖勒馬。五,有知錯的勇氣,才能革除無知、傲慢、任性的缺點。你們自己心裏最明白,你們幹過的錯事裏面,錯到底的,100%提不起的是,六四和鎮壓法輪功。你們如今還是採取死要面子活受罪的辦法,提不起就不讓提。這在過去行,從今以後不行了。你們沒看到IT業的年輕人說的嗎,如今時代不同了。 良藥苦口,明言逆耳。提此建議,我也是爲你們好。(http://renminbao.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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