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传召李光耀上诉高庭 新加坡历史首次(图)
 
2006年8月19日发表
 

王宇一在初级法庭前。(大纪元)
【人民报消息】8月16日,在传唤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和内政部长黄根成等人出庭供证的要求被初级法庭拒绝后,当事人就这一决定上诉高等法庭,上诉通知书 (Notice of Appeal) 获得接受。新加坡人权律师拉维说,“为传召政要而上诉高等法庭,这在新加坡历史上是第一次”。

据大纪元记者如疆8月19日新加坡报道,当事人之一王宇一表示,长期处于新加坡这样一个扭曲的司法环境下,遇到人权迫害的案件,律师通常是尽量使当事人获轻判,很少考虑推翻控状的可能。“我发现一些本来存在的司法途径逐渐被人们遗忘了。今天在面对这起抗辩时,我们应当一起回忆和利用那些我们本来就被赋予了的司法权利”。上诉学员将等得到初庭法官的拒绝理由 (Grounds of Decision)后决定下一步的行动。

今年7月10日,新加坡警方决定以“无准证集会” 的罪名分别提控2005年10月22,23两日在新加坡闹市区分发真相传单的9名法轮功学员。10月22日的案件涉及5名学员,23日的活动涉及6名,其中两名同时涉及两日的活动。

6人案王宇一7月28日向法官提出传召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和内政部长黄根成等6人出庭供证的要求,8月7日王宇一按照法庭程序向初级法庭提交了传唤证人的申请。

初庭法官拒绝传唤申请 未给具体理由

王宇一向记者讲述了当时递交申请的情况。她说,法官一看到申请表格就拒绝了,说这些证人与案件无关。后来她再次提交申请,并按要求呈上说明其中每个证人涉案的报告,但还是未获批准。

“开始法官只是一一询问所传证人是否出现在10月23日的现场,我回答说没有,她说那就不相关。这时我问法官,‘涉案证人是否必须得出现在现场?’,她说倒也不是,我就请她暂时离开这个话题,先仔细阅读我的申请。”

法官仔细阅读后,答案仍是否定的,但拒绝给出理由。“我看出她的顾虑,问她是因为我提的理由不能使您信服呢,还是因为这些人身份地位特殊,使您为难呢?”。法官回答说,新加坡法庭在审批传召证人的申请时,向来只看事实,从不考虑证人的身份地位。

“法官最后说,虽然她拒绝了我的申请,但是还允许我回去修改报告再次呈交。但我说这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她没有给出任何具体评论,我也不知从何改进。”

当事人简述传唤理由

据了解,申请中关于李光耀的部分,当事人提出在法轮功学员多年与警察的接触中,常听他们说,“我们了解也同情你们,但是没办法,这是‘上级’压下来的任务,不做就饭碗难保” 之类的话,申请人认为这个“上级” 包括李光耀本人,需要他在庭上澄清。

据媒体报道,李光耀多年来一直大力推动中新之间的经济合作。

起诉法轮功学员的事件往往发生在他与中共高层互动频密的时候。如2004年4月两位女学员因15个月之前的活动接到诉状,那段时间李光耀和李显龙都先后访问中国,媒体也公布了多项计划中的经济合作。这次的起诉则发生在中共迫害法轮功的610头目李岚清到访新加坡的这段时间,而李岚清这次访问新加坡并接受国立大学名誉学位是李光耀一手安排的。

对于另一个被传召的证人,内政部长兼副总理黄根成,申请中表明,他分别在今年1月23日和7月14日通过媒体公开展示对小部分学员采取行动的理由、计划和决心。他说:“警方将采取适当的行动以维持法纪”。当事人认为,这之后发生的事情显然都在他的计划之中,他是直接参与策划起诉行动的内政部负责人。

所传召的其他证人都是警察部队和东陵警署的警官,他们都曾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过,有的曾多次接触。

王宇一说,“我所传召的证人如果都到庭的话,大家可能看到,为讨好中共而安排的这样的一起诉讼是如何由最高层李光耀,经过内政部、警察部队行动局、东陵警署一级一级下达的,如果中间缺了哪个环节,这根链条就不完整了,故事就有遗漏。因此我坚持他们全部出庭”。

“目前我已送上了6位证人,还有两三位是10月23日在现场执行任务的警察,我还在设法获取他们的姓名,以便提出申请”,王宇一补充说。

新加坡历史上第一次

新加坡人权律师拉维就这次事件发表评论说,“为传召政要而上诉高等法庭,这在新加坡历史上是第一次”。

王宇一说16日递交“上诉通知书”时发生的情况,也证实了拉维所说的:“柜台人员开始不敢接受,说她在这个部门工作了几十年,将要退休了,还是第一次看到这种申请。她后来请示了法官,肯定了这是符合程序的做法,才接受了我的申请”。

对于这个现象,王宇一说:“法律的内涵是维护社会公正,司法程序的规定也要发映这一点。但是长期处于新加坡这样一个扭曲的司法环境下,遇到人权迫害的案件,律师的做法通常是向控方陈情,尽量使当事人获轻判,很少有律师考虑为被告抗辩到底,推翻控状的可能。久而久之,法庭演变成了讨价还价的场所,而不是维护正义的场所。”。

她表示:“我发现一些本来存在的司法途径逐渐被人们遗忘了。今天在面对这起抗辩时,我们应当一起回忆和利用那些我们本来就被赋予了的司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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