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虎口中敢拔虎牙!一個年輕商人的故事(一)
 
常笛
 
2004年2月7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推薦者的話:比這還慘烈的故事太多了,我之所以要推薦這個故事,是因爲這位法輪功學員在講述自己受到非人折磨的同時,還披露了連勞教所的普通惡警都明確知道是江澤民發動的這場迫害,他們在執行江澤民的命令。江澤民想把責任推給任何人都是不可能的。

一個掌握國家黨政軍最高權力的領導人僅僅因爲「妒忌」而發動了一場迫害自己無辜百姓的全國運動,這個駭人聽聞的迫害至今不肯停止。這不荒謬嗎?這不可怕嗎?這不是禍國殃民嗎?

現在江澤民正在六個國家被起訴,世界上還有更多國家將以「羣體滅絕罪」起訴他,所以迫害事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歷史將證明,江澤民的下屬都將是他下達羣體滅絕命令的活證人。

我佩服這位31歲的年輕有爲的商人,他身陷囹圄倍受折磨之時還敢揭露依然大權在握的江核心。這是絕大多數人不敢做的,也做不了的。讀着他的故事,我在想:中華民族需要這樣的人。

文章作者簡況:

法輪功明慧網透露,31歲的於溟自從2003年10月底在北京的「魯谷派出所」再次被綁架後,第二次被判了勞教。由於北京的勞教所都知道他很堅定,目前他仍被關押在「調遣處」。希望國際社會關注他的情況。

第一次勞教是在2001年3月團河勞教所,連續電擊於溟的兇手:團河勞教所所長李愛民,三大隊劉國喜,教育科長姜海泉,惡警郭金河、劉斌。

下面是依然在勞教所經受酷刑折磨的於溟的一部份自述:

我曾經是中國的一名比較成功的商人,曾經擁有一個幸福的大家庭。但是,由於江氏集團非法的殘酷迫害,我現在失去了這一切:辛苦經營多年的工廠倒閉;我的親生父親含恨去世;我受盡酷刑後現流離漂泊在外,有家不能回,我四歲的小女兒無法與她的父親見面。現在,我把我的這一切情況敘述出來,希望得到您們的正義關注與支持。──不僅是我,在中國大陸還有千千萬萬的法輪功修煉者正在遭受着同我一樣的嚴酷迫害。

我的情況簡介

我叫於溟,男,現年31歲,原是中國遼寧省瀋陽市服裝企業負責人。這之前我曾做過許多生意,也取得一定成功。但除了因商業的成功而獲得了許多金錢和名聲之外,我並未找到人生的真諦,內心深處是空蕩蕩的。

1997 年7月,我開始學習並修煉李洪志先生傳授的法輪大法(法輪功)。這是一項非常平和的中國傳統的佛家功法,按照「真、善、忍」的崇高特性指導人們提高自身的道德修養,使人通過精神境界的昇華了解人生的真正意義,從而達到高層次的真正美好狀態。同時還有五套優美沉靜的煉功動作,使人通過煉功獲得健康的身體。我很快去掉了以前所有不良的嗜好;「真、善、忍」的美好使我和我的大家庭充滿了祥和和愛,我真正體會到了法輪大法所具有的不可思議的非凡而高深的道德力量。我的服裝生意也越來越成功,我的工廠裏面的工人基本上都是國營企業倒閉後的下崗職工,我主動招聘他們,爲政府解決了他們的再就業機會,使這些下崗後的工人生活有了着落。我的事業和生活都蒸蒸日上。

但是,自從1999年7月,江氏政治流氓集團開始非法鎮壓法輪功,我的幸福而安定的生活就被徹底的粉碎了。

被帶「狗鏈」;強制插管灌食

2001 年1月1日,我在北京語言學院和平散發有關法輪功的真相資料(真相資料上面只有法輪功的簡介、法輪功學員被迫害的事實,並無其它任何內容),被警察發現強行抓到海淀區東昇派出所非法審訊了一夜。我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法規,然而,警察仍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直接把我送到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看守所三筒16號非法關押。

在看守所,警察們給我用一種特製的粗大鐐銬把我的雙手和雙腳同時連在一起銬住,使我每天只能弓着身子坐在地上或是側躺,不能平躺、更無法直立和行走。這種特殊的刑具警察起名叫「狗鏈」,也叫「狗揣」,這種刑具只有對死刑犯或非常危險的明顯具有對他人人身攻擊傾向的重刑暴力犯才能配帶。因其對人的身體,特別是雙手雙腳和腰部會造成嚴重傷害,並存在對人格的莫大污辱,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嚴禁使用。而這幫惡警們卻置法律法規於不顧,在江澤民流氓政權的指使下,在邪惡的610辦公室的具體授意下,對講清真相的法輪功學員可肆意使之。

每天我在號子裏洗臉、解手,都得在別人的把持下才行,給我帶來了極大痛苦和非常的不便。他們用最下流的行爲和最惡毒的方式迫害大法與修煉者,警察邪惡這樣做的目的是想以強制的手段迫使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放棄修煉。當我質問看守所的警察,爲什麼要違反法律規定給我上這種嚴重損害人格和人身健康的刑具?警察居然如此譏諷我說:「怎麼,你不服啊?法律?什麼法律?江澤民就是法律!江澤民說咋幹就咋幹!不服你找江澤民去啊!敢?弄死你!

後我又質問他們,(前任)國務院朱總理曾給公安部門說過不要虐待法輪功學員,你們爲什麼不聽?警察們不屑地說道:「你真傻還是假傻?現在是姓江的天下,不聽他的能給(我們警察)發錢(意即漲工資獎金)?」「槍桿子裏出政權,老江有槍桿子,老江就是絕對的對,他就是政權。他就是老大!」「我們這麼做都是江老大(江澤民)的意思,我們也不想這麼幹,但這是我們的工作,我們不這麼幹,工作就要沒了。」

聽了這些我真有點欲哭無淚,現在都什麼年代了,中國居然還是象黑社會一樣搞家天下,警察根本不講實質上的依法治國,靠暴力政策來滿足江澤民個人的權力慾望。所以,江澤民就是迫害法輪功的罪魁禍首,他絕對逃脫不了他的罪責!

我懂得生命的可貴,作爲修煉的人我更懂得人身難得,我也非常的熱愛生活!可我更知道在真理與正義面前決不能失去做人的尊嚴。我們不反對政府,我們反對的只是江氏個人發動的這場邪惡的鎮壓,爲抗議這一切,我開始絕食,用我的生命向世人證實法輪大法的清白。三天後警察開始給我強制灌食。

灌食名義上好象是不讓我出現生命危險,但從警察們給我灌食的經過來看,他們的目的並非如此。每天給我灌食進出筒道時,都由幾個人犯象拖死狗一樣把我從號裏拖出來,別的號裏的人都用象看動物那樣的眼光瞅我。給我灌食時,獄醫都是沒有經過專業訓練的,用的都是很粗的橡膠管子,我從沒見過他們給管子消過毒。

他們把我摁倒在地,頭、身子、手腳都被綁緊防我掙扎,這種野蠻行徑使我感到我如同正在被屠殺的動物,根本沒有任何人格。獄醫睜着野蠻的雙眼大叫「插死你!插死你!」,把管子使勁往我鼻孔裏插,直插到胃,有時插到氣管和肺部,使我劇痛。管子插進去後還要攪和攪和,再往裏使勁捅捅,疼得我鼻涕眼淚直流、腦殼嗡嗡作響,被迫大口大口拼命喘氣以防窒息。

獄醫給我灌一碗玉米糊然後「嘭」就抽出管子,根本不考慮我的身心感受。

有時我的鼻腔或食管被插破,鮮血流進胃裏,讓我非常噁心,但又無法嘔吐。

灌食的每天我都要承受這種劇烈的緊張心情和一般人無法想象的肉體痛苦。在第一天給我灌食時我看見一名女法輪功學員也被強制灌食,她滿身是土,衣角有被扯破的地方,顯然她掙扎過。她的脖子、胸部、腹部被三條皮帶緊緊纏綁在床板上,兩條腿被分開、兩條胳膊呈一字型被分開分別用皮帶捆綁固定在床板兩側。她的鼻孔和嘴的周圍滿是粘性食物、血跡和分泌物;又粗又長的橡皮管從她的一隻鼻孔裏延伸出來接在一個盛滿了粘乎乎的混濁物的灌食用的大針上,戴着塑膠手套手持大針的惡警滿臉猙獰和不耐煩;一對大法弟子動手打起來就瘋狂得根本沒有理智的人犯渾無眼神地呆站一旁。灌食的管顯得很髒,不知道是否用同一條管給別人用過而不清洗消毒。

我看到她時顯然她已無力掙扎,但仍被一名身穿警服的壯漢死死拽着她的頭髮,使她的頭部在劇烈痛苦之下仍無法掙扎擺動,從而使獄醫可以不費力的灌食。警察們這樣做,一來灌了食後可以暫時維持住絕食的人不會很快死掉,這決不是江氏政府警察們對絕食的人生命負責,因爲從他們絲毫不顧忌被灌食者的巨大心理緊張和因身體被野蠻插管而帶來的極大痛苦這點上來看,警察們是根本不把絕食者的生命放在心上的。他們之所以這樣做純粹是爲了不叫絕食的人死掉,以免引來難以處理的人命麻煩;同時借給人灌食之機,給絕食者製造非常大的身體痛苦和心理緊張,使絕食的人因害怕巨痛而不再絕下去,從而減少鎮壓者的壓力和麻煩;而絕食的人也不會再有多少膽量和力量進行上訴、控告等行爲。

被非法勞動教養

在我艱苦絕食七八天中,除了這種迫害性的強制灌食,沒有一個政府人員來調查我的事情。到了農曆除夕(就是中國傳統節日春節的前一天)那晚看守所所長白某來到號裏找我,那時我已轉到了三筒 9號。白某告訴我,說我現在吃飯後就可以放我出去,因爲他們也不想大過年的找這些麻煩。我信以爲真,以爲他畢竟是穿着警服的政府幹部,不會這麼當面撒謊吧。於是我就吃飯了。誰知第二天,就過來兩名警察,宣佈我因「擾亂社會秩序」而被勞動教養一年半。

我知道我被白某騙了,也許他早已跟勞教委員會的人串通好了一塊來騙我。事實上,憲法保護每一位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公民的上訪權、申訴權、維護名譽權和生命健康權,但現在一心強身健體做好人的法輪功修煉者們的所有這些最基本的權利卻被江氏一手操縱的□黨政府粗暴地破壞和踐踏掉了。我們講清法輪功被非法迫害的真相,既不對聽者產生任何傷害,相反只能激發他的善良和正義之念,又未違反任何法律、更與政權扯不上邊,何罪之有?擾亂誰的秩序了?更荒唐、更令公民震驚的是:

從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這樣規定:

「第九條……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從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這樣規定: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而直到現在中國的勞動教養制度所依據的有關法規主要有五:

1、1957年8月3日國務院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
2、1979年11月29日國務院公佈實施的《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
3、1980年9月14日中發[1980]67號文《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做好勞動教養工作的報告》;
4、1982年1月21日公安部制定、國務院批轉的國發[1982]17號文《勞動教養試行辦法》;
5、2002年4月12日公通字[2002]21號文《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

從以上內容可以清楚的看到,有關勞動教養的制度都是國務院及其公安部作出的行政法規規定,而不是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而勞動教養既是嚴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又是最高行政處罰,必須得有法律依據才能判人是否勞教。但是中國現在並沒有勞教方面的法律,判一個人勞教的依據全部是國務院的法規。所以,勞動教養這一行政行爲,最起碼從1996年10月或2000年7月1日開始,就已經完完全全徹底地違反了《立法法》的法律規定!而現在,每天仍有人在被非法勞教着,甚至在各地的勞教所裏遭受着比監獄還要嚴厲得多的迫害。這對於被勞教的這些人來講,不是天大的笑話、最嚴重的政府針對公民的大面積犯罪行爲嗎?!這不是迫害又是什麼呢??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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