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关于23条立法的歪理及谬误
 
作者:李柱铭
 
2002年12月14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日前《基本法》谘询委员会秘书长梁振英就《基本法》23条撰文,其中有不少歪理及谬误,本人特撰此文反驳以正视听。

*自行立法抑是否立法

《基本法》第23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显然,其目的是将有关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等罪行之立法权交由特区透过立法会「自行立法」。

其实,「自行立法」的意思包括自行决定是否立法、立法程序、何时立法及立法内容。特别行政区决定「是否立法」时应基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两项原则,即「民主社会所必须」及「就保护国家安全之立法建议对有关权利和自由施加限制的措施是相称的」。为要明确显示对于表达或资讯自由的限制是保障合法的国家安全所必须的,政府必须证明有关的意见发表对国家安全利益构成严重威胁,及所施限制与民主的各项原则相符。

*民主派草委曾反对立法

梁振英是当年《基本法》谘询委员会秘书长,理应对《基本法》23条起草过程十分了解。但他竟然说民主派及天主教的起草及谘委当年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可能他「忘记」了笔者及司徒华当年曾反对《基本法》第1稿第22条(即后来第23条)的条文,其内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以法律禁止任何破坏国家统一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当年,作为草委,我们大力批评条文的字眼太含糊,范围太广,亦太严苛。另外,我们当时反对引入「颠覆」概念,因为普通法中根本没有「颠覆」概念。这条文会为香港带来类似「反革命罪」的法律,剥夺港人的权利和自由。

这些严厉批评令《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对这条文作出重要的修改。在1989年2月《基本法》颁布的第2稿中,第23条之字眼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即是说,草委会在起草第2稿中,已抽起「颠覆」等概念。后来,在1989年,中国不幸发生了六四屠城事件,笔者及司徒华亦退出《基本法》起草之工作。后来,起草委员会于《基本法》起草第3稿第23条加上严酷的限制,包括引入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及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

因此,梁振英先生若不是选择性失忆,便是刻意抹黑。事实证明,今天我们反对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不是一梦惊醒,而是我们多年来的坚持。

*沿用现时法律为基础

现时香港已有非常严苛的法例保护国家安全,例如《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社团条例》及《公安条例》。只是现在没有「颠覆罪」及「分裂国家罪」。至于针对涉及严重暴力及引起即时威胁的颠覆及分裂国家行为,可将上述行为纳入叛国行为,并毋须重新立法。任何有关「分裂国家罪行」之法例建议应针对为达致分裂诉求之暴力活动而非分裂诉求本身,而任何有关「颠覆」罪行条文应清楚列明「威胁使用武力」必须是真实和即时的威胁,才可构成「颠覆」罪行。

*法律清晰才能保障市民权利

即使政府立法,亦必须以尽量清晰为原则。由于《基本法》第23条立法涉及罪行范围广泛,即使政府立法,亦必须先详细谘询公众,而详细谘询公众之最佳方式为以白纸条例草案进行,让公众有机会详细研究法例的具体条文,并在政府向立法会提交草案前表达意见。

*高度自治包括立法权

梁振英又表示在《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问题上,不可不理会中央意愿。《基本法》第17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在「一国两制」下,特区与中央可就同一罪行订立不同的法例。但假如立法会通过之法例不符合《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能修改有关法律。如中央政府属意为特区就叛国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立法,只要按《基本法》第18条订明的程序,就是将这些法例加入《基本法》附件3内。但当时《基本法》最后定稿为在第23条说明由特区「自行立法」,明显其用意是让特区在第23条的立法事宜上实践高度自治。由特区「自行立法」,是行使「高度自治」及「立法权」的行为,并非梁所说的「完全自治」。

梁说《基本法》第23条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因此有必要谘询中央。若然,《基本法》第17条所订明的立法权意义可在□岂不是凡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的法例必须先谘询中央□明显,偷换概念的是梁振英。

现时的争论重点,在于立法建议中对有关权利和自由施加限制的措施,就保护主权及国家安全的目的是否必须及相称。直至现时为止,政府亦没有足够论据证明建议的措施是必须和相称。虽然《基本法》订明香港特别行区享有「高度自治」,政府却提出了不必要和不相称之立法建议。政府要将现有的人权自由拱手相让,这样只会将「高度自治」断送。「高度自治」是有赖特别行政区政府及港人维护,倘若政府要强行立法,若政府完全根据《基本法》第23条并按「民主社会所必须」及「处罚不得与罪行的严重性不相称」之原则立法,即使就涉及国家安全罪行立法,亦可在不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情况下保障国家安全。

(作者为民主党立法会议员、前《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成员/原载《苹果日报》大标题由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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