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人反被判罪 中国法官的震惊言论(点击视频直接观看) |
【人民报消息】本是见义勇为,救死扶伤,农夫救蛇,却被蛇反咬一口,官方判定蛇胜诉,农夫还需要赔偿蛇的损失。这不是寓言,是中共治下的真实案例。
“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中共法官如此判案,打掉人的道德良知,用法律把中国社会推向人吃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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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发生在2006年11月20日,按一审判决书所述,原告南京64岁的徐寿兰老太当天在21路水西门公交车站等车,这时,来了两辆83路车,徐寿兰称看到第二辆车上人少,于是,她向第二辆车走去。而当时被告彭宇是从第一辆车的后门下车,现场证人陈二春当时也在候车,但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徐寿兰是如何倒地的,只是当他发现徐寿兰摔倒后,跑上前搀扶时,彭宇也跑过来帮忙。他们帮徐寿兰联系其儿子和侄女,等其家人赶到后,陈二春有事离开,而彭宇与其家人一起将徐寿兰送到南京鼓楼医院并代付医药费200元。
一审判决书中称“原告后被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住院治疗,施行髋关节置换术,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损失。”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并向其索赔全额费用13.6万元。
该案的主审法官为南京鼓楼区法院的王浩,经过三次庭审,于2007年9月3日做出一审判决。法官判定彭宇给付徐老太所有损失的40%,共计45876元。
一审判决后,不但彭宇不服,于2007年9月18日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而且也受到了媒体和民众的质疑,本应基于事实和证据而裁定的判决书,却满篇充斥着各种背离道德准则的“常理”判断,例如:“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判断“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常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对于当日彭宇主动为原告代付的200多元医药费,判决书认定“这个钱付得不合情理”。
彭宇则坚称自己搀扶徐老太是出于做好事的目的,属于见义勇为,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由于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有多家媒体和电视台参与进来,案件的各种报道和评论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因此,此案被人为消声,二审并未开庭,据说双方达成了和解,彭宇撤诉,甚至还签定了所谓的保密协议,相关人员都不得对外公布任何细节。所以,直到今天,彭宇案对公众而言,仍存在着很多解不开的谜团。
看到有人摔倒后伸出援手,给以救助,本是出自人的良知善念,从社会角度应该得到表扬,从被救助者角度应该表示感激,但是彭宇案的判决却从法律角度颠覆了人们的认知,那就是做好事会被栽赃,不但名誉受损,同时经济也受损,法律并不会保护做好事的人。因此彭宇案被公认为引发社会道德下滑的一个重要节点。
判案不公亵渎了法律的公正
据案发当天做笔录的派出所所长在法院作证时所说,彭宇做笔录时是承认自己撞了徐老太的,如果这个关键的原始笔录拿出来,所有的问题都会不言自明。然而,派出所所长却称,当天的讯问笔录在派出所维修过程中丢失了。
接着派出所所长又说,虽然笔录原稿丢失了,但手机上有笔录的照片。然而,在电视台和记者面前拿出所谓的“笔录照片”之后,却发现了更多的问题。首先,照片中的“笔录”日期是案发第二天的,而不是案发当天的,时间产生了偏差;其次,这个拍照的手机主人被发现并非派出所所长的,而是徐老太当警察的儿子的。后来媒体经调查发现,徐老太的儿子竟然是这个派出所的警察;同时,彭宇也质疑此笔录中的很多话都不是自己说的。因此,派出所所长涉嫌作伪证,案发当天的原始记录“被丢失”,也让人怀疑是因为其中有对彭宇有利的证词和证据。
而对于彭宇方证人陈二春的证词,说没有看到彭宇撞倒徐老太,反而是彭宇主动与他一道将徐老太扶起。同时他一再对法庭强调,徐老太当时说过“不会连累你们”这句话。但法庭上徐老太一方却对陈二春的证词矢口否认。
而判决书中却裁定,被告儿子所在派出所提供的证据被采信,“其在本案中提交的有关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锁链,应予采信。被告虽对此有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书还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
在彭宇是否撞了徐老太这个关键事实上,法官的判定与民众和媒体对庭审现场证人证词的感受背道而驰。因而舆论普遍认为,此判决不公。
人民网四川视窗评论道,“彭宇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
如何“保护自己”?找证人?现场拍照片?但彭宇案显然告诉民众,有证人也不能“保护自己”,因为法官对于证据有选择地采信。所以,得出“为了避免麻烦,还是不要去做好事为好”的结论。为了保护好自己就最好不要去见义勇为,这导致后续出现大量的老人倒地无人救助的案例。
二审被“和谐”导致正义不彰
正当人们期待二审还彭宇以公正之时,却传出了双方和解的消息。大概内容为:彭宇赔偿徐老太一万元,并撤回上诉,双方对鼓楼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不再执行。同时和解协议中有“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
彭宇案至此被消音,然而,这种悄无声息的和解却被视为彭宇案最大的败笔,中新网评论称“彭宇案和解内容保密比公开更可怕”;工人日报指出“和解是在道德的伤口上撒把盐”;光明网呼吁“警惕彭宇案糊涂账动摇道德信仰”……
中共十七大于2007年10月中旬召开,时任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还将此案件的“和解”作为政绩来宣扬,他在十七大会议上声称,彭宇案和解,“对社会,对各方,对舆论,对将来社会影响,对道德示范都有好处”。
2008年3月15日中共两会期间,江苏省最高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回答记者关于此案的提问时回答:“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并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江苏省委的公权力介入司法,使彭宇案出现了没有二审的结果,和解内容又说对一审判决不予执行,那么一审判决书是否仍然有法律效力呢?法律程序和逻辑出现了混乱,更重要的是背离了社会道德观念的判决对民众心理造成了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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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法官在法庭上质问彭宇的这句话,不但成为当时媒体热议的焦点,而且从此流传甚广。民众在自己的良知和法官的诘问之间,被逼迫着进行选择和思考:“做人还要见义勇为吗”? “遇到老人倒地应该去扶吗”?
如果从道德和良知层面看起来应该去做的好事,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要被讹诈,那么这件好事应该去做吗?因此,后来越来越多的人在遇到摔倒的路人时,一旦想起这句话,就会默默地收回那只伸出去的援手。
这句恶意满满的话,将人们心中仅存的一点良知善念击了个粉碎。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况且做好事还可能受到讹诈,袖手旁观却不会受到谴责,因此可以说,法官的这句歪理“名言”,是从法律层面上进一步沦丧中国社会的道德,导致出现越来越多遇难者无人救助的恶果。
彭宇案的判决经数年发酵后,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后续多地都发生了翻版彭宇案。最令人痛惜的是2011年广东佛山的小悦悦案,又把彭宇案带回人们记忆中,被指彭宇案是法官惩罚好人、埋下见死不救的社会毒瘤的祸根。
彭宇案所涉及的人中,结局也大相径庭。彭宇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同情,他因忙于应诉连续3个月没有上班,但他所在的公司为了声援他,决定工资和奖金一分不少照发,二审“和解”后据说彭宇离开了南京。
按照“常理”判案的法官王浩被调离鼓楼区法院,改任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调解人员,被安排到了街道的司法所。据说徐老太的儿子及某派出所所长也因违规被撤职。
徐老太后来搬了家,据说后来得了脑血栓,案发四年后就去世了,时年68岁,而当时南京市的人均预期寿命是79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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