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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張丹紅事件看言論自由誤區
很多人理解言論自由就是想說什麼就說什麼,具有無邊無際的選擇餘地。然而《人權宣言》這樣闡釋說:「第十條 意見的發表只要不擾亂法律所規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見、甚至是宗教的意見而遭受干涉。第十一條 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各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規定的情況下,應對濫用此項目自由負擔責任。 」 由此看來,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應受法律制約,但這裏的法律是法治意義下的法律,並非獨裁政府制定的惡法。言論自由得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還必須「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 張丹紅被懲罰不是因爲她被剝奪了言論自由,而是她違背了職業操守。假如張丹紅不在德國之聲這個政府支助的專門宣傳人權民主自由的電臺工作,她也不會遭到停播處理,畢竟德國崇尚的是人權高於一切的普世價值。 相反,在中共統治劫持的中國,人權被踐踏在一黨專政的鐵蹄下,任何不同於中共的聲音都被冠以「顛覆國家政權」之罪名而被打入牢籠,中國已成爲世界公認的最大文字獄國家。 同中共的獨裁言論一樣,張丹紅們把藏人、法輪功學員的人權網站比喻爲新納粹分子和戀童癖的宣傳網站而加以禁聲,把天賦人權這個最根本的普世價值當成罪惡行爲來同等對待,這表明說話者喪失了判斷事物最根本的價值觀念:善惡兩極在他們眼裏都成了一回事,這樣蠻橫的邏輯也只有中共黨文化教育出來的人才會使用。 當面對中共殘害的八千萬無辜百姓時,黨文化會說,哪個政府不殺人,中共在越變越好。他們把殺壞人和殺好人等同起來,彷彿殺一個人得償命,殺幾千萬人就只是一個數字而無需償還了;當六四槍聲再響時,他們又把學生和暴徒等同起來,哪怕有時也明白兩者的區別,但在高壓下,順水推舟似的接受這種強盜定性,從而自我麻痹。這就是當今混淆善惡價值觀的國人所具有的荒謬認識。 *************************************************************** 新唐人2008年全世界系列大賽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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