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法官被迫接受换庭 控方证据被动手脚
 
2007年1月25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被诬告“无准证集会”的新加坡六位法轮功学员坚持审讯应该在大法庭里公开进行,而不能被秘密审讯,此过程虽然艰辛曲折,但终于被法官接受。1月24日,该诬告案在16庭开庭。审讯过程中,六位原告发现控方提供的呈堂证据录像带已被动过手脚,提出此证据无效。

据大纪元记者如疆新1月25日报导,六位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因分发资料被诬陷“无准证集会”一案,24日星期三续审。法官接受了当事人的要求,将审讯房间从原来最小的35庭换到较大的16庭。16庭较35庭宽敞明亮,可自然容纳6名当事人和12人旁听,播放录像的设备也很齐全。大约上午10点半,大家在16庭坐定后,审讯马上开始。

这个案件1月22日上午在新加坡最小的35庭开庭审讯。尽管当事学员在之前长达几个月的时间内,已经以各种方式提出要求更换更大庭房,均遭到法庭拒绝。22日开庭后,当事学员又向蔡法官提出换庭的要求,再遭拒绝后,法官在没有任何外人的情况下,强行开庭开始秘密审讯。当事人集体抵制秘密审讯,却被法官判“藐视法庭罪”成立,宣布入监服刑两天,24日星期三续审。

六名学员在法官宣判后,继续表明立场:如星期三的续审仍在35庭进行,她们将继续抵制秘密审讯。

传召申请成为初庭和高庭间的皮球

审讯正式开始前,当事人先提出几项长期悬而未决的程序问题。

王宇一博士首先提出,1月12日她的传召证人上诉申请在高庭被中止,高庭法官中止程序的理由是“可在初庭审讯法官前提传召要求”,于是王宇一向蔡法官正式提出申请,但遭拒绝。法官认为这些证人不在10月23日现场,与本案无关。

王宇一向法官澄清:“您的意思是否是,若证人不出现在一起案件的事发现场,就一定与那个案件无关呢?” 法官沉思良久,然后回答说,他还不是这个意思。他说辨方所提供的事实或证据必须有助于他做出判断,但是他看不到这些证人与此案的相关性。

尤欣要求控方提供录像带副本。这盘录像带是警察2005年10月23日在乌节路拍摄的,据知是控方最主要的呈堂证据。此前当事人曾多次提此要求,但均遭审前会议法官和控方拒绝。尤欣提出支持她的申请的案例法,既去年年底新加坡反对党民主党领袖徐顺全的案子,徐顺全最终获得录像带的副本。但遭法官拒绝。

其他几位当事人表示也有同样要求。黄才华表示,“我要留一份作纪念,我要给我的子孙后代看,让她们看看我被起诉是多么的冤枉。”洪淑沅则说:“我的同事都不理解我为什么会被起诉,我要给他们看那盘录像带,让他们知道我所做的事情多么祥和平静。”法官拒绝了当事人的要求。

黄才华和程吕金提出传召李光耀、李岚清和黄根成的申请,认为他们直接涉案,遭法官拒绝。

王宇一提出传召出现在事发现场的几位警察的申请,法官说在稍后再考虑这个要求。

播放录像带 全场共同见证当天乌节路的祥和平静

随后审讯开始,警方传第一证人,一位印度籍的警方摄影师上庭。他在供证过程中同时播放了他在2005年10月23日当天拍摄的录像带。

他供证说他在事发当天接到调查官黄耀宗的指示,说乌节路上有一些手拿展板的人,他被要求去拍摄这些人的活动。他在当天上午11点45分抵达现场后不久开始拍摄,下午4点后离开,但他的录像内容只有48分钟。他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不是连续拍摄的,4个多小时的过程中他在看到“手拿展板的人出现时”就开始拍摄,看不到目标时就按暂停。

乌节路是新加坡最繁华的路段。录像显示当天的乌节路祥和平静,学员或一人,或两人一组穿梭在行人中发传单。有人手中有展板,有人没有,有人把展板放在路边,总之非常随便,看不出有什么集体活动。感兴趣的行人会从学员手中拿去一张传单,不感兴趣的就擦肩而过,有不少行人停下驻足观看学员放在路边的展板。

审讯揭示录像带证据被动手脚

此案的当事人在2006年7月10日接到东陵警署的传票后,就一直要求控方提供录像带副本,但均遭拒绝。控方曾在2006年8月初安排六名当事人在新加坡东陵警署一起观看过当时的录像,那时录像已刻录到光碟上,是在电脑上播放的。

盘问开始后,六名当事人顺序盘问警方证人。他们在近一天半的盘问中,通过比较两次观看的录像内容的不同,建立了很多对证据的疑点,如:

a.去年看到的光碟是刻制的,但有录制时间,时间与每个当事人的记忆基本吻合。庭上播放的母带反而没有出现录制时间;

b.当天活动现场有几个踩高跷的小丑打扮的人,手中拿着竖着的展板,长时间都在那里。这些情况比较多的出现在光碟中,但录像带中只是一带而过;

c.录像接近结束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光碟上的情况是真实的,所谓的“母带”反而不真实;

d.其它场景中的人和出现的时间长短也不同,等等。

还有,当事人几乎都记得当天警察是连续拍摄,并不像这里说的是断断续续拍的。

辩方提出证据无效,全部六名当事人完成对摄影师的盘问后,王宇一向法官正式提出此案证据无效的申请。

王宇一博士说:“根据对控方第一证人摄影师的盘问,我们已经有充分理由说这盘录像带不是当场录制的母带,很可能在呈堂前被做过手脚,因此无资格做为呈堂证据。为了继续下面的审讯,辩方要求控方提供新的呈堂证据。如果控方无法提供新的证据,就请撤诉。”

新加坡警察明白法轮功学员是好人

在后来的采访中,记者问当事人如何看待警方提供新的证据的可能时,王宇一回答说:“2004年新加坡警察起诉法轮功的‘无准证集会’案中,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但这次却除了这盘录像外什么都没有,但这并不是一个偶然的情况。”

王宇一博士说:“新加坡政府为一个诬告案提供证据的能力,反映了警察系统办事人员明白真相的程度,或说是我们多年来向他们讲真相的努力。现在的警察都明白法轮功学员是好人,是被迫害的,没有人愿意参与迫害,都是为了饭碗而消极执行上级命令。警察都不愿意动手收集证物,也无人愿意参与调查,警署高层都很消极,所以案件审讯时就呈现证人证据严重缺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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