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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耀才是罪犯──新加坡黃才華出獄
 
【人民報消息】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七二零誣告案」的另一當事人法輪功學員黃才華於上午九點半左右走出被關押十五天的樟宜女子監獄。就不公平的判決,黃才華已經在監獄裏提出上訴,上訴包括兩個內容,一是不服有罪判決,一是量刑不公。

據明慧網新加坡消息,黃才華接受記者採訪時說,她已經在監獄裏提出上訴。她說,「當時獄警來問我是否要上訴,她說有兩種情況可以上訴,一個是對判決結果不服、一個是認爲法官的量刑過重。我兩個都上訴了。」

黃女士解釋說,這個案子法官不接受我們的證人、證物,在只有一個起訴我們的警察作證的情況下,就匆匆判我們有罪,這是對真正法律的踐踏。「另外,法官判我罰款一千五百新幣,或服刑十五天,據我所知,十五天是不對的。」

另外,黃才華也提到在監獄裏她的飯盒上也是有號碼的,不過因爲她是被單獨關押,所以不知道其他犯人的飯盒是否有號碼。她稱,每天的飯都是雞腿和一點咖喱汁,那咖喱汁的味道是甜的,因擔心食物中有東西,她也曾拒絕食用。

與余文忠另一相同的地方是,監獄對她也「特別照顧」。每天會給她量體重、體溫,而其他犯人是沒有的。黃才華說,她們(獄方)看起來很緊張。

黃才華告訴她們說,法輪功學員在中國每天被中共活體摘取器官去售賣,李光耀參與迫害法輪功,控制媒體抹黑法輪功,控制司法界把向百姓講真相、制止殺人的人起訴、關押。她希望那些警察明白真相,並做出她們正確的選擇。

黃才華是「七二零誣告案」的兩名被起訴的法輪功學員之一。十一月三十日案件被判罪名成立,兩名學員分別被罰款一千與一千五百新元。黃才華認爲審判過程嚴重不公,所有提交的辯方證據和四名辯方證人均被拒絕,因而拒絕接受審判結果,並當場提出要上訴,但法官裁定先執行判決之後才被允許上訴。

由於拒絕繳交罰款,黃才華於當天晚上被警察帶到樟宜女子監獄關押十五天。另一當事人余文忠已於九日出獄。

黃才華表示,七二零中領館誣告案,法輪功學員從被非法逮捕、審判到關押,都是坦蕩面對,而真正的犯罪者李光耀才是在侮辱他自己的人格,侮辱司法界、所有監獄的人、警察、醫生,侮辱人類的道德與人的尊言,而新加坡法輪功學員雖然面對暫時的困難,仍然會鍥而不捨的向民衆講真相直到迫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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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6/12/16/4255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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