戲說國法
 
康成
 
2004年4月1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但說生活在十三億人口的國度中,每天都能從電視新聞裏見到天安門城樓上高懸着國徽,再看看人民大會堂裏代表們舉手表決的神情,可以想象這國法的由來是何其神聖。

那日我剛出寫字樓的門,就被一大幫警務人員銬到了局子裏,收幹身上的所有對象之後、便被投進了"留置室"內,這一呆就是十幾天,雖說是有妻子天天送水送飯、但我已是失去自由之身。在這十幾天的時間裏,我除了被警官們用手銬吊起來之外、就是被楊警官賜予一陣如街邊二混子酒醉後的謾罵,好在有時他也能扮出點象人似的笑臉,逼着我跟隨他的"企圖"聊上幾句,這後來、我就義無反顧的成爲了共和國的敵人。

這後來我是經歷了數月的關押、審訊,終於領到了一張蓋着有國徽大印的"起訴書",平添了一種當"被告人"的從容。想自己遭受惡警勒索、搶奪,如今可以站在國徽下慷慨陳詞、舌辯是非,頗有點當年陳獨秀蒙難的境遇。然而,待上得法庭之後才發現全然不是那麼回事,叫人一想起來就肝脾上火!

法官倒是有別於警官,不會在法庭裏表演武力程序,但一副商人的傲慢着實讓人感受不到法庭的"莊嚴"。只見他漫不經心的撥動手提電話、彎腰看看"嘟嘟"作響的BP機,權當站在他面前的我是一顆木樁,等到他老兄忙完了手中的活計,才開始滿桌子上下翻找我的"犯罪卷宗"。待我回過神來才發現通室上下那有什麼國徽,連"公訴人"和我的"辯護律師"全無蹤影,只有那西裝筆挺的法官和充當了"書記員"的"人民陪審員"。

我在與法官進行了一通爭辯和僵持之後,只得在他極不耐煩的指引下、用母指在"庭審記錄"後按上最後一個手印,然後帶着一肚子怒氣回到看守所的牢房,一連數日是惡氣忿忿。最後借得一句髒話安慰自己:什麼國法?真他X王XX!

1997.4.18
作於貴陽市雲巖區公安局看守所後18號

寫作手記:

這是親身經歷的兩樁真實事件:

1996年11月1日上午十時許,貴陽市雲巖區公安局黔靈鄉派出所警官楊克平,攜數名警務、聯防人員,在貴陽市延安西路67號{衆夏大樓12層}將我拘捕,在未出具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對我的辦公室、住宅進行查抄,並開走我持有的{貴A20894}小型汽車壹輛。此後,把我扣押在該派出所{當時的黔靈鄉政府大院內}的"留置室"內長達11天共計248個小時。

在派出所的11天時間裏,楊克平一夥人用手銬將我吊在牆壁的鐵桿上達一週之久,其間還對我進行歐打、並威逼我拿出十萬元現金和他們進行"私了",否則就要我"坐黑市牢"{意指不明不白坐牢}。後見我家中湊出來的現金只有不足三萬、滿足不了他們的胃口,便於11月11日下午以"詐騙"爲由將我送往看守所"刑事拘留"。

1997年1月27日,我被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並解押到貴陽市雲巖區法院刑事審判庭"開庭審理"。

審判我案件的法官王鍵,在明知公訴人和我的"辯護人"均未到庭的情況下,進行了一場"非訴訟程序的開庭審理",並讓所謂的"人民陪審員"蔡尚琴{女}兼當"書記員",執寫操作"庭審記錄",二人共同上演了一出中共司法史上的鬧劇。

此後,我在"二審上訴"過程中才發現,"公訴人"金向陽以及我的"辯護律師"趙XX競然與法院共同僞造"庭審記錄",實在是根本不把"國法"當酸菜!

2004.3.30 貴陽

(網絡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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