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應廢除勞教制度:從勞動教養看江澤民人權的真正嘴臉
 
文/李斯梁
 
2001年3月7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大陸的勞動教養是從1956年初開始使用的,當時主要針對不夠逮捕但放在社會上又『增加失業』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1957年8月份後勞動教養成爲『強制性教育』和『安置就業』的一種辦法,1982年1月21日以後勞動教養對象被規定爲不夠刑事處罰、但給予治安處罰又達不到教育目的的人。

勞動教養針對不夠刑事處罰的人,但其嚴厲程度往往超過刑事處罰。例如,勞動教養的期限爲1到3年,必要時可以延長1年,被勞動教養的人被收容在警備森嚴的勞教場所;而刑事處罰中的管制期限爲3個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被管制的犯罪分子不被羈押但限制一定的自由,被拘役的人就近執行並每月可以回家1至2天。勞動教養的法律性質和它的嚴厲程度不相適應,將導致法律上的嚴重不公。這種不公,多年來一直爲國務院發佈的有關勞動教養的文件承認和允許。

從文件的規定看,勞動教養的法定管理機關爲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中城市的『勞動教養委員會』。實際上,『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是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負責人兼職組成,沒有設置專職負責人,公安部門幾乎控制着有關勞動教養事務的一切決定權。事實上,公安部門負責批准是否收容勞教人員、複查有關不服勞教決定的申訴並有權決定是否糾正錯誤的勞教決定。公安部門可以沒有任何外在制約地使用勞動教養這樣一種可以剝奪公民4年人身自由的權力。

翻翻大陸刑法典,你會發現絕大部分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犯罪的法定刑罰都沒有超過有期徒刑3年。也就是說,嚴厲的勞動教養措施完全可以被用來對付絕大部分被認爲嚴重的、構成犯罪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爲,卻不必履行任何包括辯護、質證和調查事實等在內的司法程序。有關勞動教養的文件對勞教的適用條件規定得十分含混、簡練和富有彈性,而且幾乎沒有規定任何司法性質或者準司法性質的程序。這就造成這樣的結果:大陸公安使用勞動教養措施事實上規避了刑法關於犯罪的明確界定和全部刑事訴訟程序,卻可以藉此長期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勞動教養措施『卓越』的適用性和方便程度是驚人的。

鑑於勞動教養被濫用的巨大危險和已經給公民人身自由造成的嚴重侵害,勞動教養制度多年來在大陸和國際社會遭到人們的普遍反對,要求廢除的呼聲從來沒有中斷。1996年3月17日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第9條第2款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該法同時要求對與其規定牴觸的文件進行修訂。據此,國務院發佈的有關勞動教養的文件已經喪失來合法性。最高法院副院長羅豪才在其主編的行政法學教科書中明確指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9條、第64條規定,現行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等必須予以廢止』。

但是,四年過去了,不但勞動教養制度的廢止工作沒有任何進展,公安部門對勞動教養的使用是愈演愈烈,相當龐大的公民羣體被非法勞教,勞教場所人滿爲患。在大陸公安肆無忌憚地使用勞動教養措施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有關處罰程序更是絲毫得不到任何遵守。在鎮壓法輪功信衆過程中,羅幹控制的大陸公安深感勞動教養的方便、快捷和得心應手。

法律常識告訴人們: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刑罰應該和犯罪相適應,任何人未經法定程序不應被定罪和受到處罰。勞動教養是對這些文明國家應該遵循的人道原則的公然踐踏。然而,對勞動教養的保留和濫用,卻成了中共一些敗類執行其邪惡政策的客觀需要。

江澤民在1997年訪美期間以國家元首的名義向全世界包括中國人民保證,『中國政府依法保護人權,反對一切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的行爲,併爲此進行了不懈的努力』。在勞動教養這個問題上,可以看出中共國家主席的真正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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