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无仅有:江泽民短期发布五个内容差异大的网络法规
 
——对网络进行管制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
 
王小宁
 
2001年2月19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10月1日,政府有关部门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网路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九类讯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其后,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和信息产业部又联合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与《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其禁止内容与上述规定相同。

  再以后,有报道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出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这项决定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十五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这十五种行为是: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五、利用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七、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八、利用互联网进行诈骗、盗窃;

  九、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十、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和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

  十一、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链接淫秽站点,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十二、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十三、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十四、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十五、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两年前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其中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中国政府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居然发布了五个内容差异很大的关于网络内容的法规和行政法规,这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

  实际很多网络公司和大学的要求比上述法规要严得多,有的干脆就不准批评党和政府,不准讨论国事,甚至不准涉及政治。

  在以上规定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作出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提到的十五条内容,是基本符合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而其他法规则有不少问题。

  对网络进行管制,这并没有错。网络上不能什么内容都登。限制这些东西,如: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内容,是没有什么人会有异议的。

  很奇怪的是,世界各国都禁止宣传法西斯主义言论,对言论管制最严格的中国,却对此不做禁止,在各种媒体上经常可以看到此类言论。

  分歧其实是在对政治内容的限制上。任何一个民主政体国家都不会对宪法、法律规定不能发表的以外的政治内容加以限制,而中国则不同。

  在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不准出现“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内容的规定,就是违反宪法的。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进行批评是不可能不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这个道理谁都明白。

  在这里还应指出批评和攻击是没有界限的。1957年很多知识分子、青年学生是响应中共中央关于帮助共产党整风的号召,给所在单位的党支部书记或中共党员提了意见,贴了大字报,最后都被认定恶毒攻击共产党,打成了右派,被专了二十二年的政。这次上述三个法规将其改为:“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就比较合理合法。国家机关并不等同于国家。按孙中山先生的定义,国家是国土加人民,而国家机关则是管理国家的机构。

  上述三个行政法规又做出了禁止“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的言论的三条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很多人提出了反对意见。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这又是一个可以任意解释的内容。法规的制定者实际想把反对所谓的“四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共党的领导)定为网络禁止的内容。但这是于法无据的。宪法中实际只有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两条原则,即: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中共党的领导是没有的。如果做了上述规定,实际上就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原则。就是思想的专制主义(毛泽东早就讲过马列主义可以批评),在世界各国都没有的法规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规定的在中国建立民主政体的原则;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的原则;人权的原则;三权分立的原则,等,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在官方报刊上经常有反对言论。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这句话如果写为“以散布谣言的手段,造成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就正确了,就不会有异议了。但如分成独立的三部分理解和解释,就有问题了。社会上任何大的行动都会对社会有影响。必须是以非法行为,造成社会秩序的扰乱,社会稳定的破坏的,才应被禁止。如为合法行为,例如在网上公布了某一事件的真象,为受苦的人民讲了话;例如号召公民依法行使了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即使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有所影响,不应禁止。一定要防止警察以防止“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为名乱抓人,乱打人。社会的稳定是以民主政体为基础的。一个人民可以畅所欲言的舆论环境才能带来真正的社会稳定。靠压制、靠不准人说话,是不能有真正的社会稳定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是中国法律惯用语,是有违法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有规定,完全可以写入本法规,没有的则不违法。做这样似是而非的规定,会被人用作扩大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范围。

  转载自《中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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