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廳長被覈准執行死緩
 
2000年11月15日發表
 
【人民報訊】中新四川網11月15日消息 (記者楊傑) 原四川省交通廳廳長劉中山貪污鉅額公款及受賄一案,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終結,今天進行了公開宣判。四川省高院認爲成都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終審裁定駁回三被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九月九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原四川省交通廳廳長劉中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進、劉西榮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後,三被告人均不服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

四川省高院經二審審理查明,劉中山在擔任四川省交通廳廳長兼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下稱川高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川高公司收購北海招商法人股權過程中,與原北海招商副董事長兼總經理王進、四川中辰律師事務所原主任劉西榮共謀採取虛增收購成本的手段,騙取了川高公司公款人民幣一千萬元,由三人按四比三比三的比例分配佔有,構成了共同貪污犯罪。四川省高院二審中另查明,劉中山還於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兩次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五點四萬元。

四川省高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劉中山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夥同他人貪污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貪污罪的主犯,應對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對其所犯受賄罪,應依法實行數罪併罰。認定王進亦是該案主犯,由於其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減輕處罰;劉西榮的行爲構成貪污罪,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從輕判處。

據此,四川省高院依法終審裁定駁回三被告人的上訴,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即以貪污罪判處劉中山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分別判處王進無期徒刑,劉西榮有期徒刑十五年。四川省高院同時還裁定覈准劉中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轉自(夜光新聞)
(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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