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报讯】据《检察日报》10月3日卿成报导,近日,某电视台一个普法栏目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河南某地农村兄弟俩,因家庭经济拮据,弟弟便主动辍学,外出打工供哥哥上学。哥哥考上大学后,弟弟为给哥哥筹集学费,不惜铤而走险盗窃他人财物。案发后,哥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终于答应配合公安机关,设计将弟弟缉拿归案。因弟弟作案时只有17岁,属未成年人,法院于是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缓刑五年。笔者注意到,该节目主持人在以案说法中,明知罪犯是一名刚刚17岁的未成年人,仍在节目中将罪犯的真实姓名、住址公之于众,而且该未成年罪犯的面容多次在电视画面上不经过技术处理便直接出现。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明显违法。

1999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很显然,前述节目中公开披露未成年罪犯姓名、播出不经处理的图像资料的做法,违反了此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这种违法报道的做法并非仅此一例,在其他新闻媒体上乃至在法制类报刊、节目中也经常出现,这的确值得我们深思。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希望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在宣传法制,教育别人学法、守法的同时,千万不要忽视了自己的学法、守法。否则,一边教育别人遵守法律,一边自己又作出违法的举动,将会贻笑大方。(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