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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江泽民讨还北方失土 历史留给胡锦涛的时间已经不多 (图)
本文意在讨论是否可宣布江泽民与俄罗斯政府签定的《中俄边界新约》无效。 1969年5月通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了条约无效的条件。其中一条就是签约人的代表性问题。《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七条规定,如果签约人是国家元首,那么无需出具全权证书,即可签约,但第八条又规定,“关于缔结条约之行为系依第七条不能视为经授权为此事代表一国之人员所实施者,非经该国事后确认,不发生法律效果。” 简单地说,在江泽民签订领土条约时,如果不能“视为经授权”代表全体中国人签订条约,那么中国的全国人大在事后应该确认此事,如果不确认,条约就是无效的。 中国在1990年通过了《缔结条约程序法》,其中第7条规定,有六种条约国家主席无权直接签署或批准,而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其中第二项为“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这是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一致的,也就是说从宪法角度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只有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后,江泽民才可以被视为“经授权为此事代表一国之人员”批准签订边界条约。 而实际上江签约的整个过程都是黑箱作业,从未经过人大讨论和表决。既然如此,中国在这方面是有回旋余地的。但是中方必须追究江泽民违法越权行事的罪行,以向俄方表达中国政府在此事上的态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六条也规定,条约如果违反国内法“情事显明且涉及其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国内法之一项规则者”,可以宣布条约失效。江泽民将领土私相授受给俄罗斯无疑违反了“具有基本重要性之国内法”── 《缔结条约程序法》中的“一项规则”──第七条第二款,且“情事显明”。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四十九、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更规定,条约以“诈欺” 、“贿赂”、“强迫”、“武力威胁”所缔结者无效。 江泽民签订卖国条约的过程十分可疑。东段边界从1991年开始勘察,当时正逢苏共下台,俄罗斯经济进入大萧条时期,而中国在邓小平南巡后,国力开始大发展,欧美国家与中国关系也从“六四”之后的冷冻期走向恢复。从当时国际环境来看,正是俄罗斯有求于中国的时候,中国实在没有必要、更没有理由无条件承认过去所有不平等条约,但是江泽民居然就承认了。 网上有很多文章,除了吕加平先生致信胡锦涛,认为江泽民生父江士俊是个大日伪汉奸,而江泽民在日伪中央大学读书时也很可能加入了“铁血团”之类的汉奸组织之外,还有江在1955年留学苏联期间,秘密加入克格勃的传言。如果这些传言属实,那么江泽民为保住总书记宝座而以出卖领土为代价换取俄罗斯封口,倒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江泽民无论批准或签订什么条约,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调查江泽民签约的动机和整个过程,将其罪行公之于众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许可成为胡锦涛为中国讨还北方领土的最后机会,也是胡为中国人民建功立业的时机。只是江泽民风烛残年,朝不保夕,历史留给胡的时间已经不多了,这件大事倒要胡抓紧办才是。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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