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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他們踐踏了誰?要讓江澤民來回答
 
2002年1月11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按:大陸官場有很多醜惡,地方官員公然亂法違法,是非常普遍的現象。這種醜惡其實是中共的獨裁專制的產物,如果我們仔細觀察,就會發現,地方官員的所作所爲,其實是中共領導人的翻版。今天《人民日報》刊登了一篇文章《你們是在踐踏誰:法律還是人民?》,作者的筆鋒指向踐踏法律的地方官員。其實帶頭踐踏法律的乃是中共的頭頭江澤民。江澤民在去年七月的北戴河會議上無所顧忌地說:「我不怕當黨內最大的親美派,只要美國點名的(被中共關押的人),情況差不多就可以放人,但法輪功的除外。」

江澤民的話不是在公然踐踏法律和人權嗎?美國點名的就可以放,說明中共純粹是爲了某些談判,就隨便扣留關押無罪人員作爲「交換條件」,其實是在公然綁架人質。中共踐踏法律人權的罪證被江澤民一句話證實了。而「法輪功的除外」,煉習法輪功並沒有犯法,可是因爲江澤民不喜歡「真善忍」,所以只抓不放,即使是美國點名的也不能放,所以雖然美國政府多次點名要求釋放美國永久居民藤春燕女士,但到現在藤女士還被關押在大陸監獄,這足以證明江澤民在號召手下踐踏法律對法輪功羣衆進行迫害。江澤民一句話就把中國法律的尊嚴,中國國家的尊嚴,中國政府的尊嚴,中國人民的尊嚴出賣了。所以說,地方官員的蔑視法律,踐踏法律的醜惡做法,其實是沿襲了中共流氓黨頭子江澤民的流氓作風。不端正中南海的風氣,中共官場的腐敗惡習就無法根除。


《你們是在踐踏誰:法律還是人民?》——黎城的蘇鐵

觸目驚心。據2002年1月5日《法制日報》報道:三年前,即1998年11月3日,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以涉嫌金融詐騙爲由,將與「詐騙案」根本無關的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漢口辦事處主任吳鋼違法帶回徐州,予以「監視居住」,並要求吳的家屬:拿出錢來就放人!因實在無錢可交,此後,吳鋼就一直被徐州市公安局超期羈押。對這一違法辦案情況,湖北省公安廳和武漢市公安局都曾先後向國家公安部報告,要求徐州市公安局停止抓人辦案。但是,由於徐州市個別領導人一再下達「旨意」,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該市雲龍區人民法院左右爲難,不知是依法辦案,還是得「照顧」個別領導的臉面?最後,兩級法院竟都放棄了公正而選擇了後者——既不審,也不判,致使一審超審限長達11個月之久,受害者被嚴重超期羈押。(詳見《法制日報》2001年4月6日《被告緘口沉默不語,律師退庭拒絕辯護》一文)

2001年9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專門調卷審查此案,結論是:吳鋼無罪,應立即釋放。江蘇省委政法委也要求徐州市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絕不能超期羈押無辜之人。但遺憾的是,徐州市對此仍不予理會。就這樣,一名本無罪的人在衆目睽睽之下,竟落了個莫須有的「詐騙」之名,莫名其妙地在拘留所裏被非法羈押三年有餘。

嚴肅的執法活動,竟如兒戲一般,應當說,這是一起人爲製造的錯案,它不但反映了目前司法工作的一種受干預、非獨立的狀況,也充分暴露出司法機關自身的嚴重失職和知法違法。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其他機關和個人不得進行干涉。而此案中,法院的審判權竟荒唐地被地方黨政領導干預,掌握生殺予奪大權的審判機關,在事關公民人身自由這一「天賦人權」時,竟如此不負責任。該案中,尤爲嚴重的是,當江蘇省高院及省政法委明確提出釋放意見時,徐州市仍然頂着不辦、有錯不究,繼續非法拘押已經被捕三年之久的吳剛。

筆者不禁心生疑惑:是誰給了他們這樣大的權力?他們如此大的膽子又是從何而來?這徐州難道真是個天高皇帝遠的「獨立王國」?他們對省高院和省政法委的意見都敢如此明目張膽地置若罔聞,可想而知,在那裏,一般的平頭百姓平日如遇冤假錯案又能如何申訴?

打擊犯罪,保護人民,是司法機關的天職,而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是司法機關的神聖職責。法律自有嚴肅性,罪與非罪,刑法條款及有關的司法解釋,白紙黑字說得明明白白;法律也絕非橡皮團,可以任人玩弄於股掌之上。該案中,吳鋼是否犯罪應由司法機關依法判決,在以法治國的今天,徐州市個別領導對司法的干預程度實在令人吃驚。

超期羈押無辜之人等,有關責任人包括「徐州市一再下達『旨意』的個別領導人」其實早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因爲他們的行爲早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而非法關押無罪之人三年之久,對照法律,該是他們呆在刑事拘留所裏才是!

法院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義之所在,是老百姓說理的地方,這已是老生常談。此案中,公正何在?人們看到的是執法者和有關領導自身的不講法治和嚴重不負責任,看到的是對人民利益的極端漠視,看到的是將明知無罪的人眼睜睜地打入冤獄,看到的是草菅人命和有法不依、有錯不糾。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此案是徐州市個別領導違法干預所致,但從報道看來,徐州中級人民法院也是明知錯案,「卻遲遲不敢表態」。這表明,我們的一些司法人員仍缺乏起碼的執法素養和公義良知,正是這種對人民嚴重不負責任的態度,才使他們被動地把審判大權交給了人治的「陰魂」,這不但是翫忽職守,更是執法品德的淪喪,是我們依法治國的最大障礙。無疑,這起錯案,他們的責任也無從推卸。

因此,此案除應當反思少數黨政領導對司法的嚴重干預外,更應使我們每一個司法人員警醒:要真正做到依法辦事、以法治國,必須強化司法人員自身的法治意識,加強執法的責任心,摒棄執法的隨意性,以實實在在的執法活動,名副其實地擔當起公正執法的職責來,體現出應有的司法公正,以真正實踐「三個代表」,充分體現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英國思想家培根有過一段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遠超過一次犯罪。因爲,犯罪是無視法律,好比破壞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決則是踐踏法律,猶如污染了水源。」捫心自問,此案中,徐州市的個別領導和兩級法院難道不是公然地在毀壞法律,破壞着法治的「水源」嗎?你們是在踐踏誰:法律還是人民?

好在錯案追究制已經運作,國家賠償法也早已施行,在依法治國的今天,筆者不信,如此嚴重的違法事件會這樣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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