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政權與黑社會組織
 
黃鶴雲
 
2001年12月25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據《星島日報》引述加拿大《環球郵報》報導,中國政府和亞洲幫派聯手從事毒走私,竊取核武機密等犯罪行爲,對加拿大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有人說過,中共政權,是當代世界最大的黑社會組織。最近,有一位大法官暗示說,中共政權是一股「惡勢力」。國共內戰時,互罵對方爲匪就不須說,直至近年,發生了千島事件,仍有人罵他們是「共匪」。這些話聽起來,好像只是中共的「階級敵人」〔因爲中共的階級敵人多得很〕惡意的「攻擊」和「污衊」。但細想下去,又覺得非常有道理。何以見得?

  首先,所謂黑社會,是一個非法的組織。也就是說,他的建立,全無法律依據,不爲法律所容許。又或者是,它做盡壞事,爲法律所取締。試問,那一個黑社會組織,那一個龍頭大哥,是由民衆選舉產生的。可以說,它們都是和中共一樣,在刀光劍影中,在與敵人的血腥鬥爭中,誕生、成長和壯大的。中國有句話,「勝者爲王,敗者爲寇」。王之與寇,只在乎勝敗之間。在中國,兵匪勾結,警匪串通,官匪一氣走私販毒,勒索貪污是常見的事。簡直是兵匪一家。所不同的是,警是有牌的匪,匪是無牌的兵而已。在所謂解放戰爭的年代裏,中共爲了擴充勢力,不也曾把一些土匪武裝,收編到中共的軍隊裏去。

  在統治方式上,中共政權與黑社會,同樣是依靠權威人物,實行家長制的獨裁統治;都是依靠暴力與殺戮,來維持永恆的權力。儘管中共建立了由他們控制的「國家機器,擁有屬於他們的「階級壓迫工具」──軍隊、警察、法院和監獄。但這些工具的主要功能,只是爲了維護,中共的絕對統治。它們都只是「黨的馴服工具而矣。「吃共產黨的飯,就得爲共產黨講話」。聽,這些話,只有黑社會頭子,才會說得出來的。中共大大小小的頭子,和黑社會的龍頭大哥、大天二一樣,都是「打着傘的和尚,是無法無天的。中共的幾部法律,也不是由人民選舉的代表來制定的。這些法律,只是用以統治人民,而他們也從不打算遵守的。他們就是「生法者」,他們就是「真理的化身」,他們的話就是「最高法律」。

  黑社會的行爲,是擾亂治安,掠奪和殘害人民的。在這一方面,中共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中共政權建立的前前後後的歷史,都是血腥的殺戮和殘酷的掠奪過程。是歷史上最大規模,最徹底的對人民的剝奪。首先,他們煽動貧民,掠奪富人的財產。然後,又把人民所有的財富,掠奪淨盡。甚至還把人民的說話、思想和受尊重,受保護的一切權利,全部剝奪乾淨。只留下「吃飯的權利給百姓。「犬馬皆有養」,中國人民,只能有畜牲一樣的權利而矣。

  至於擾亂社會治安,殘害、屠殺人民。中共政權的所作所爲,是任何一個黑社會,所望塵莫及的。所謂鎮壓反革命,雖然殺戮的,有些是土匪惡霸。但以今觀之,那不過以大霸除小霸,以大暴易小暴而矣。這些「鬥爭」,只不過是爭奪地盤之戰吧了。至於「反右派」鬥爭,就簡直是,迫害民族精英的罪行。而那場所謂「文化大革命」,所謂「造反有理,那些顛覆政府的奪權行動,還有甚麼「破四舊」的荒唐行徑。它給社會帶來的混亂,給人民帶來的禍害,給國家經濟帶來的破壞,給中華文化帶來的摧殘,更是「史無前例的」。在「六、四」事件中,中共軍隊屠殺人民的血腥暴行,更使所有的黑社會瞠目結舌,使全世界人民爲之驚震。

  雖然,黑社會販賣毒品,毒害百姓。而中共政權,嚴刑峻法,打擊販毒。但中共向人民輸送的精神毒品,比起鴉片、海洛英,遺害更廣更深。例如甚麼「三個代表」,「江核心」,「共產主義是天堂」,「偉大、光榮、正確的黨」;還有「天大地大不如黨的恩情大」;「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共產黨員是特殊材料製成」,「一國兩制」是一個永恆的「春天」等等。如果說宗教是人類精神的鴉片煙,那麼對領袖的崇拜,就更甚於鴉片。

  中共和黑社會一樣,把自己的權力範圍,視作個人的私有地盤,可以私相授受。國家是我締造的,我就是當然的「偉大統帥」。統治權我愛給誰都可以,你高舉我的「偉大旗幟」,我封你爲「接班人」。「你辦事,我放心」;大家要擁護「江核心」。如果你加入我的地盤,接受「一國兩制」我就給你當個副主席。如此統戰,和黑社會「講數」,簡直沒有兩樣。真是大言不慚,與這樣的「領袖」去談統一,簡直是奇恥大辱。

   不要認爲共產黨控制了軍隊、國家,就能達到「長治久安」。只要仍然堅持「槍桿子出政權」,就不可能消除,以戰爭來實現權力更替的,痛苦的歷史循環;只要仍是一黨獨霸江山,絕對的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引來軍閥混戰,羣雄問鼎,逐鹿中原。一個版圖廣大,人口衆多,權力高度集中,而又沒有制約力量的,落後的帝國政權存在,不僅是中國人民的不幸,也是世界人民的不安。對「惡勢力」的低頭忍讓,向獨裁者、屠夫諂媚,爲惡鬼畫皮,到頭來只是害人害己。只圖一時的個人私利,不顧民衆的,長遠的利益。這不是真正的愛國,而是禍國殃民。

  一切正義的、愛國的力量團結起來,與最大的「惡勢力」進行堅決的、持久的鬥爭!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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