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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溺己溺:臺灣法學權威反對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
 
陳隆志
 
【人民報28日訊】爲抗議中國政府迫害法輪功,臺灣法輪功研究學會於二十世紀最後耶誕的前夕在臺北舉行「人權請願、和平遊行」,聲援中國受迫害的學員。參加遊行者共三千多人,來自二十一個國家。臺灣法輪功信徒以最和平、理性的方式提出訴求,一方面向全人類傳達中國打壓法輪功的真象,另一方面則要求中國政府將世界人權宣言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的基本人權還給中國被壓迫的法輪功信徒。

  臺灣法輪功聲援中國法輪功的行動,人溺己溺的關懷,值得肯定。在今日的地球村,人權的維護,人人有責。國際人權是普世價值,是判斷一個政府行爲合法性的國際規範。同時,人權無國界,人權不可分。除非所有的人都得到應有的人權保護,全人類的人性尊嚴與人權就無法實現。對於受人權迫害的人,無論在什麼地方,表達關切,伸出聲援之手,是當代文明社會世界公民應盡的責任。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鑑於納粹對猶太人的暴行迫害爲人類所帶來的慘痛災難,對世界和平的嚴重破壞,人類乃一改過去不關心他國境內人權問題的態度,將保障人人的基本人權列爲聯合國的一大宗旨,而且強調人權的保護與和平的維持密切不可分。在聯合國主導下的全球人權運動,以「國際人權法典」爲主軸。國際人權法典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一九四八年由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今日已成爲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對每一個國家都有拘束力。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一九六六年通過之後,今日已有一百四十國以上的批准或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是簽署國之一。

  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規定:「人人有思想、良心與宗教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其改變宗教或信仰之自由,及其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自以教義、躬行、禮拜及戒律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第二十條規定:「一、人人有和平集會結社自由之權。二、任何人不容強使隸屬於某一團體」。對於同樣的宗教及集會結社自由,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十八條、二十一條及二十二條,有更詳細的規定。
  這種宗教、集會結社自由的保障,對人人適用,不受國界或國籍的限制;對於中國及世界其他各地的法輪功學員,當然適用。法輪功修煉者在日常生活中努力實踐「真善忍」的佛家修煉大法,以「學法修心爲主,煉功修命爲輔」。自一九九二年由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傳出以來,已經傳播到世界四十多個國家地區,學員人數超過一億人,對他們的心性提升、人生意義、及身體健康,有很大的助益。

  在臺灣,法輪大法於一九九五年傳入,今日已有數萬的修煉者,來自臺灣社會各階層,且普及到社會的每一角落。所有法輪大法活動都由學員自發集合,義務傳法教功,不計名利,不涉政治。在民主自由的島國臺灣,他們當然受到人權充分的尊重保護。

  但是,在中國的法輪功學員信徒,並沒有這種幸運。他們不但沒有受到保護,而且受到中共當局的迫害。自一九九二年以來,法輪功在有十三億人口的中國快速成長。根據中國政府一九九八年的調查,法輪功修煉者的人數竟然達到七千萬與一億之間,超過了中國共產黨黨員人數,中共當局大爲震驚。中國公安部乃將法輪功定爲「邪教」,法輪功的羣衆活動被視爲「非法集會」,而遭到強制驅散。同時,中共有計劃污化法輪功之名,非法羈押、打罵法輪功人。由於不堪日益擴大的迫害,爲爭取一個自由安定的修煉環境,數萬名法輪功學員於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往中南海和平上訪,向中共中央領導人集體請願,引發所謂的「四二五中南海事件」。同年,七月二十日,中共當局就展開對法輪功全國性的「清除」鎮壓,對其學員非法毆打、逮捕、監禁、酷刑、及判刑,變本加厲。根據人權團體最近的報告:「大約二萬五千人未經審判而被勞教;至少六百人被送到精神病院;超過五百人被判處嚴厲的、最高達十八年的監禁刑罰;至少六十七人在警察拘留所死於酷刑折磨」。章翠英女士及鄒志明先生的現身說法見證,非常動人。「數以萬計的法輪功成員僅僅因爲實踐他們的信仰而遭到逮捕」,已引起國際社會普遍的注意關切。法輪功反迫害、爭取宗教、集會結社自由的奮鬥,已成爲人類爭取人權重要的一環。

  作爲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之一,作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簽署國之一,中國不但沒有遵守聯合國憲章與人權公約的規定與精神,而且反其道而行,以壓制迫害宗教自由與言論集會結社自由,做爲政策的工具。在今日人權已逐漸成爲國際社會廣泛接受的價值及行爲標準的潮流下,中國政府肆無忌憚殘害人權的行爲,應受國際社會的共同譴責。

  在當代國際法,當特定的國家制定或實施違反當代國際人權規範的措施,將不會受到國際法的保護,更不容以維護主權的主張排除國際社會的人道干預。中國政府一再以「人權是內政問題」的理由來搪塞、意圖規避違反人權保護的指責,甘冒違反世界潮流的大不諱,著實令人遺憾。在今日的國際社會,指責人權的違反不但是一種權利,也是地球村每一個政府及世界公民的責任。第二次大戰的殷鑑不遠,國際人權標準所代表的是普世人性尊嚴的價值,不容任何政府以「內政問題」爲藉口,逃避保障人權的國際義務。

  一個國家要成爲今日世界真正的「文明大國」,不能單單以武力自炫自耀,不能單單以狂熱的「民族主義」自我膨脹、自我陶醉,而應在自己的國內落實奉行當代國際人權標準,才是「大國」國民之福。希望中國共產黨政府能以保護中國人民的各項自由人權爲職責,才能爲中國人民帶來真正的福祉與大國的光榮。當務之急就是恢復及保障中國境內法輪功學員合法的地位,尊重及保障他們的宗教自由以及集合結社的自由。

(作者是臺灣法學權威、民間政策智庫陳隆志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國際人權聯盟常務理事、英文書「人權與世界公共秩序」合著人。原題爲:人權不可分:停止中國對法輪功的迫害)(http://renminbao.com)

文章網址: http://www.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00/12/28/884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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