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是如何被做成黑社會的
澤博王星
【人民報消息】我叫杜俊濤,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漢族,系河南殷都律師事務所黨支部副書記、專職律師,住址為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文峰大道568號院,聯繫電話:18803729678。
2015年,我通過自學以安陽市第五名的成績通過國家司法考試,隨後加入河南殷都律師事務所,擔任專職律師並當選黨支部副書記。執業期間,我曾為兩家稅務機關及多家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累計辦理民事、行政、刑事及法律援助等各類案件數百起。僅在殷都法院「拒執」自訴案件援助、殷都檢察院認罪認罰援助中,我就參與辦理二三百起,所有案件均獲當事人一致好評,無一起投訴。此外,我還加入見義勇為協會,成為會員。
一、違法立案與非法拘禁,遭受肉體與精神雙重迫害
2021年4月8日,林州市公安局民警任國林以我曾擔任景鼎公司、政信公司法律顧問並提供法律服務為由,以涉嫌「幫助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我刑事拘留。2021年5月7日,在刑事拘留30天最長期限屆滿後,任國林與林州市紀委張俊禮等人,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為名,將我從看守所轉移至「林州市李家墁田園度假中心」,對我實施非法拘禁。
在此期間,我遭受長時間肉體與精神壓迫:每天24小時有兩人寸步不離看守,被強迫每日保持固定坐姿不少於18小時,還伴隨恐嚇、辱罵、威脅、不准睡覺等行為,目的是逼迫我認罪及虛假指控景鼎公司、政信公司相關人員。持續55天的折磨,導致我出現心率異常、臀部皮膚破損出血、腿部浮腫、膝關節變形、大小便困難等症狀,多次暈倒,精神幾近崩潰。為防止發生意外,看守人員長期強制我服用名為「倍他樂克」的處方藥。期間,林州市紀委張俊禮等人還以我子女學業相威脅,稱若不配合指控,將以紀委監委名義致函我子女所在學校,以「黑社會子女不能就讀好學校」為由要求退學,甚至舉例暗示某涉黑案中子女因壓力在學校跳樓自殺,以此施加心理逼供。直至2021年7月1日,我被批准逮捕並送回看守所。
據二審辯護人後續查閱的訊問同步錄音錄像(下稱「同錄」)顯示,本案實為任國林為追求個人晉升、迎合上級,藉「掃黑除惡」名義對我構陷。
二、檢察環節:罪名存疑仍推進,監督職責缺位
2021年7月1日,林州檢察院批准逮捕後,我被送往看守所;直至9月9日,任國林仍不允許律師會見。林州檢察院逮捕和提起公訴提審時,公訴人李紅洲告知我,指控罪名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18起虛假訴訟罪、三起詐騙罪、妨害作證罪。
我當即向李紅洲答辯:我係律師正常執業,涉案公司並未吸收存款,在我擔任涉案公司法律顧問之前和之後,其公司經營方式沒有任何改變,且在我不擔任法律顧問之後,涉案公司還在安陽廣播電視台發布廣告,可以證明公司經營行為的合法性,現在仍有公司按照該經營模式正常經營;所有訴訟均為真實案件,我從未欺騙他人,更無妨害訴訟的行為;此外,此前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質是非法拘禁。李紅洲回應稱,他認為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還沾點邊」,其餘罪名均不構成。我進一步反問:公司僅從事居間服務,並未吸收存款,何來我「幫助吸收存款」?即便公司存在吸收存款行為,我作為律師提供正當執業行為,也不構成幫助犯罪。最終李紅洲表示,他無法做主,只能按程序批捕並提起公訴。對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實為非法拘禁」的質疑,李紅洲稱「是林州紀委監委人員實施,他不敢監督紀委監委」。
2021年11月29日,起訴書最終指控三項罪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起詐騙罪,原定的虛假訴訟罪被變更為一般違法事實。
三、一審庭審:程序違法頻發,公正蕩然無存
2022年7月,林州法院召開庭前會議時,刑庭庭長岳俊峰為誘騙、逼迫被告人認罪認罰,對多名被告人稱:「認罪認罰,我給你們意想不到的從輕;不認罪認罰,我給你們極其嚴重的從重。」最終,有幾名被告人被迫委曲求全認罪認罰,甚至出現虛假指控他人的情況。
2022年8月第一次開庭時,我要求公訴人明確指控我「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所涉18起虛假訴訟一般違法事實的法律依據,李紅洲竟稱該行為違反《民法通則》(已廢止)和《律師法》的相關規定。
我當庭反駁:河南殷都律師事務所與涉案公司簽訂有《法律顧問合同》,指派我擔任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此舉不違反任何法律;河南殷都律師事務所還與相關案件當事人簽訂《法律服務合同》,指派我擔任訴訟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務,同樣於法無悖。退一步講,即便我的行為違反《民法通則》(已廢止)或《律師法》,也僅需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應由民事審判庭或司法行政部門處理,刑事審判法庭根本無權管轄。我發言後,公訴人和審判人員當場啞口無言。
開庭前,我已申請指控我犯詐騙罪的所謂被害人出庭對質。庭審中,我向該被害人發問:「你借款的利息如何計算?服務費如何計算?你為何會出具100萬元的借據?」被害人對答如流。我隨即反問:「既然你對所有情況都清楚,何來『被騙』一說?」被害人當場語塞,無法回應。
針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指控,我當庭答辯:涉案公司並未吸收存款,更無高利放貸行為,僅從事居間中介服務;公司從未收取出資人的款項,所有借款均由真實存在的借款人用於經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為月息1分至1.5分(即月利率1%-1.5%),即便疊加公司收取的居間服務費,也未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此外,我作為律師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服務,既不構成該罪,也不屬於幫助犯罪。對此,公訴人未作任何回應。休庭後,案件被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
2022年11月,第二次開庭以視頻方式在看守所違法進行。庭審中,公訴人竟舉證一份違法證據:該證據系補充偵查結束後非法取得,內容是通過將一名同案被告人的原當庭量刑建議(19年)變更為認罪認罰量刑建議(11年),以此騙取的虛假供述。視頻庭審分時段審理,審判人員又不允許我當庭對質、查看證據。這讓我切實感受到公訴人的不擇手段,也徹底對林州的司法公正喪失希望。
2023年1月20日(農曆臘月二十九)下午五點,正值春節放假前一天,林州法院工作人員送達判決書:我被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及罰金。法院刻意選擇此時段送達,其阻止上訴、阻礙律師會見的險惡用心,令人不寒而慄。
四、二審:未開庭即維持,申訴之路艱難起步
上訴後,新委託的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王興律師、劉徵律師,通過查閱卷宗及同錄發現諸多嚴重程序違法問題:
• 現有的多名被告人同錄存在選擇性錄製、剪接情況,部分同錄光盤無法打開;
• 康翠蓮、韓華的同錄內容與筆錄嚴重差異,且錄製過程中存在指名問供、指事問供及威脅引誘獲取虛假供述的嚴重違法情形;
• 一審還存在六次違法補充偵查、嚴重超期羈押,以及普遍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名義實施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問題。
辯護律師向安陽中院遞交了開庭審理申請、調取完整同錄申請等多份法律文書,在二審審判人員的多次催促下,律師無奈提交了二審辯護意見。辯護意見明確表示,我擔任涉案公司法律顧問、代理相關訴訟僅佔業務量的5%,且為正當執業行為;涉案公司未吸收存款,僅從事居間中介,故不構成參加黑社會犯罪和幫助非吸犯罪。但安陽中院未開庭審理,徑直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就這樣從一名合法執業的律師,被硬生生「做成」了「黑社會成員」。而所有參與此案的辦案人員,卻憑藉此案獲得立功、受獎、升遷等機會。
五、後續:申訴出現轉機,重審階段再遇程序梗阻
2023年6月14日,我到新鄭監獄服刑。在王興、劉徵律師的無私幫助下,我和父親開始申訴。經律師不懈努力,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6月7日作出決定:指令安陽中院再審,停止原判決執行。直到2024年7月19日,我才獲得自由,回到闊別三年零三個多月的家中。
2024年11月8日,安陽中院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對我的定罪量刑,將案件發回林州法院重審。2024年12月25日,林州法院重審立案後,又違法準許檢察院進行第七次、第八次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於2025年8月22日到期。截至目前,林州法院仍未恢復審理,案件處於懸置狀態……
六、原審錯判的連鎖傷害:個人身心創傷、家庭政審困境與生活絕境
因原審錯誤裁判,我被非法羈押長達三年零三個多月。這段經歷對我個人而言,雖身心承受巨大創傷,但我尚可將其視作人生磨礪,常以「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關終屬楚;苦心人天不負,臥薪嘗膽,三千越甲可吞吳」自勉,咬牙堅持申訴之路。
最令我痛心疾首的,是錯判對家人造成的連帶傷害:我的兒子原本就讀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成績優異,本可順利參加入警考試進入公安系統,卻因我的案件未能通過政審,錯失理想職業。所幸他自強不息,刻苦備考後考入中央民族大學攻讀法律碩士研究生,如今即將畢業,卻仍要面臨公務員、事業編制及選調生考試中的政審限制,前途仍被陰影籠罩;我的女兒就讀於浙江外國語學院,眼下畢業在即,同樣因我的案件陷入政審困境,就業選擇被大幅壓縮。
與此同時,因案件長期程序空轉、懸而不決,我至今無法恢復律師執業。作為專職律師,我必須遵守《律師法》關於執業紀律的規定,不能另行入職其他單位謀生,導致家庭收入瀕臨斷絕,家中兒女上學,父母年老,生活近乎陷入絕境。我與家人日夜期盼的公平正義,仍在漫長的等待中遙遙無期……
(中國數字時代)
△
文章網址: https://renminbao.com/rmb/articles/2025/9/25/9251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