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並非“主動” 秦剛被重罰還是輕處尚無定論
高新
2024年3月2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無論是僅僅犯了錯誤還是已經被內定涉嫌犯罪的中共人大代表,安排他們先行“請辭”只是程序之便。人大代表被“接受辭職”之後即獲“從輕發落”或再接受黨紀政紀處分甚至司法嚴懲都是常態。
3天前(2月27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委公告秦剛等人的“代表資格終止”後,外界即把關注點放在爲什麼這次與秦剛同時被宣佈“代表資格終止”的一共10人裏,有的是被所在“當選地”的地方人大常委會“罷免”的,而秦剛則只是被他的“當選地”天津市的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原話是“決定接受秦剛辭去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比如BBC的報道文章標題就是《秦剛辭去中國人大代表職務 沒有被“罷免”引發關注》。而由此引發的進一步評論就是這是否意味着秦剛已經“平安降落”。比如萬維網刊登的評論文章的標題就是《官媒:秦剛是自己主動辭職的 暗示其已平安着陸》,法廣爲此發表的評論文章之一的標題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秦剛事件疑點重重》……。
而筆者則認爲,秦剛事件疑點重重是毫無疑問的,但所謂“高高舉起”並非中共當局所爲,事實恰恰相反,中共當局對秦剛事件一直都是諱莫如深,而趕在全國人大今年例會的前夜趕緊把他的代表資格進行處理,恰恰是爲了持續對秦剛事件低調對待和不透明處理。
至於“輕輕放下”四個字則是過於武斷了。事實上在中共“全過程民主”的實行過程中,無論是全國還是地方人大代表中,被先處以“辭去”代表職務而不是被宣佈“罷免”,事後就被司法嚴懲者大有人在。
最近的一例發生在今年1月3日。當時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發佈消息,上饒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葉和彬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公開報道顯示,這個葉和彬是於去年6月“主動要求”辭去上饒市人大代表職務的。上饒市人大常委會去年6月25日發佈的公告顯示,上饒市廣信區選出的市五屆人大代表葉和彬因個人原因,提出辭去市人大代表職務。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葉和彬的代表資格終止。
葉某人的罪行很多,最醒目的“非法收受鉅額財物”。中共地方官媒報道此案件的新聞標題就是《今年首個被處分的廳官:辭去人大代表職務後,在警示教育大會上證實落馬》。上月2日,中共高檢網剛剛刊登了《江西檢察機關依法對葉和彬決定逮捕》的消息。
再舉一個曾經萬衆矚目的重慶市前副市長兼公安局長王立軍的例子。
雖然年代稍有久遠,但相信本文的讀者和聽衆的百分之百都知道而且清楚記得發生在2012年初的時任重慶市副市長兼重慶市公安局長和中國共產黨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王立軍被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一把掌煽進了美立堅合衆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都市總領事館一案。
當時,王立軍這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範在美國駐成都總領館僅滯留了不足24小時,即“自願離開”(時任美國國務院發言人的說法),被時任中共國安部副部長邱進直接帶回北京“接受調查”。
接下來發生的故事是:因爲正好趕上每年三月初舉行的“兩會”年度例會即將召開,所以外界媒體紛紛關注到已經被關押進國安部祕密地點的王立軍的大名仍然還在全國人大重慶團的名單裏,故迫不及待地搶在人大例會新聞發表會的前兩天召開的政協例會新聞發表會上即向發言人趙啓正“發難”,有備而來的趙啓正立即從容不迫地回答說:“據我所知,王立軍目前正在接受有關部門的調查,調查工作也取得了進展。他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他已經請假不出席這次會議。”
2012年2月28日,我們自由亞洲網站也刊登了《兩會即將登場 王立軍書面請假》的即時報道。
中國知名律師莫少平當時向德國之聲解析了王立軍全國人大代表身份及“接受調查”之間的法律關係。他表示:"這其中有兩個程序,第一種是如果逮捕王立軍,這必須要經過同級的人大代表常務委員會批准,如果人大常委會同意方可執行,如果不同意,則不能執行。而普通公民則不需要;逮捕之後如果要對王立軍的人大代表資格進行除名,通常是在案件比較確定和有眉目了,人民代表大會要啓動一個會議程序對其代表資格除名。"
鑑於王立軍目前下落不明,中共官方也未對外界公示真實情況,如果人大還沒有批准對其進行拘捕,在理論上王立軍是否仍爲“自由之身”的問題,莫少平回答說:“理論上他是自由的,但並不包括刑事司法程序之外的所謂‘雙規’,從中共相關規定上,‘雙規’好像不限制人身自由,實際上是把人身自由限制了,但是這種限制是不需要人大來同意的。”
筆者在這裏爲莫少平律師補充一句,全國和地方人大代表除了對當年的所謂“雙規”和如今的所謂“留置”都沒有“豁免權”,各級司法機關也是可以對在任人大代表行使拘留權的。
依王立軍類推秦剛,則可以說明,截止秦剛向天津人大常委會“書面請辭”之前已經長達七、八個月的“失蹤”和之後的繼續“失蹤”一樣,都是既合“國法”,又合“黨規”的。
下面再繼續對比今天的秦剛和昔日的王立軍。
2012年3月1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人向新華社記者證實,中央決定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副市長職務,正按有關程序予以辦理。8天后的2012年3月23日,重慶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決定任命何挺爲重慶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重慶市公安局局長,同時免去王立軍的副市長、公安局局長職務。
請注意,此時距離王立軍“叛逃”進美國領館已經過去了一個多月的時間,但對王立軍行政職務的處理方式也只是“免去”,而沒有使用“撤消”或者“罷免”的方式。
2012年4月10日,中共新華社刊登《公安機關對尼爾伍德死亡案依法進行復查》一文,說是“新華社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2月6日王立軍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滯留事件發生後,對王立軍反映的2011年11月15日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在重慶被發現死亡一案,公安機關高度重視,專門成立了複查組,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依法進行了複查。”
請注意,因爲王立軍被傳叛逃至美國駐成都領事館之初,重慶官方在薄熙來被宣佈下臺 之前一度闢謠稱王立軍是在“接受休假性治療“,所以新華社的這篇報道等於是當時的中共官方媒體第一次公開承認了王立軍“進入美國駐成都領帶館滯留”,確有其事,但此篇報道尚未使用“叛逃”的說法,證明當時的中共官方仍然還未對王立軍的行爲做出權威定性,這也就導致了兩個月之後的2012年6月26日,當時的那屆重慶市人大常委會不是對王立軍採取“罷免”措施,而是宣佈他“辭去”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新華社2012年6月30日刊登一則“快訊”:“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2年6月26日接受了王立軍辭去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立軍的代表資格終止。” 24天之後,新華社於2012年7月22日宣佈:“經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批准,王立軍因涉嫌叛逃罪由成都市國家安全局執行逮捕。”
接下來就是所謂的審判過程。2012年9月24日,成都中院對王案做出一審宣判: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以叛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王立軍當庭表示服從判決,堅決不上訴,並當庭對一直關心和愛戴他的“組織上”表示真誠的懺悔:“真的對不起,讓你們失望了!”
王立軍被判刑後不上訴、當即入獄服刑的兩個多月之後,2012年11月28日版的《重慶日報》發表《重慶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一文,說是“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經中共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重慶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王立軍開除黨籍處分;經監察部報國務院批准,決定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
該報道還特別強調了“此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2年9月24日做出判決,認定王立軍犯徇私枉法、叛逃、濫用職權、受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除上述問題外,經查,王立軍還存在違反廉潔自律規定收受他人貴重物品,利用職權與多名女性發生或保持不正當性關係等嚴重違紀問題。”
用維基百科王立軍詞條的評論話說:值得注意的是,王立軍直到判決生效後的2012年11月才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也就是說他是以中共黨員和公職人員的身份被審判和判刑,這種情況極其罕見。
如今,王立軍案已經過去12年之久了,筆者仍然沒有弄明白中共當局在處理王立軍案的過程中,爲什麼沒有依先黨內後黨外的慣例。居然令王立軍不但是以中共黨員的身份接受逮捕和審判,而且還在入獄服刑之後繼續交了兩個月的黨費。
筆者注意到,日前BBC發表的評論文章《秦剛辭去中國人大代表職務 沒有被“罷免”引發關注》中引述了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教授楊大力(Dali L. Yang)對BBC記者表示的看法,說是(中共)當局允許秦剛自行請辭表明,無論他可能涉及到什麼錯誤,都或許不會“上升到被視爲犯罪的程度”。
“因此,他不會鋃鐺入獄,而且很可能被允許保留中共黨員身份。根據他違規的具體情況,他甚至可能在被降職後被賦予一些角色。”楊大力分析說。
而依筆者的判斷,未來的秦剛最終不會被習近平當局把他的“婚外情”和在美國擅自育有私生子之“錯誤”上升至“罪行”的可能性不是沒有,但一定是要以秦剛被確信從未要求美國政府替他保密並接受“交換條件”爲前提,否則,不被殺頭就要“謝主龍恩”了。
而筆者之所以要舉出王立軍被處理過程的“先例”,意在證明秦剛無論未來是習近平“赦免”還是被重處,如今着急把他的全國人大代表身份去掉,僅僅就是爲了在無論如何他已經沒有可能公開現身今年人大例會的前提下,避免”好事者”在人大例會的新聞發表會,或者對天津人大代表團的採訪過程中沒完沒了地拿秦剛說事。
中共人大網發佈的《人大代表的辭職、監督和罷免》一文介紹,代表辭職,指的是人大代表在任職期間自動請求終止自己代表職務的行爲。但是,這裏所說的“自動”是與“罷免”相對應的。並非指代表無理由地就是要求“躺平”。事實上,在代表任期內,有幾種原因可能導致代表辭去職務,如工作調動、因身體原因不能履職或由於違法、失職引咎辭職等。從理論上說,代表辭職,應當向選舉他的選區或選舉單位提出,但由於實際情況比較複雜,爲便於操作,法律從實際出發,對代表辭職程序作了比較靈活的規定。
相比較而言,由於罷免代表畢竟是最嚴厲的監督手段,無論罷免直接選舉的代表,還是罷免間接選舉的代表,法律規定了相對嚴格的程序。所以,對已經被紀委和監委內部審查告一段落,準備“移交司法”的人大代表,爲了程序上的方便,要求他本人向“選舉”他的那一級人大常委會“書面請辭”,或者說直接通知該人大常委會“責令”該代表“辭職”的方式最爲便捷。
還是以王立軍爲例,如果對他當年的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身份進行“罷免”的話,就必須對他所在的那一級人大常委會提供“罷免”理由,而當時中央方面至少對王立軍的“私自進入”美國領館的行爲還沒有最終定性,而且對王立軍在掌管重慶市公安局的“打黑”行動是否涉嫌犯罪中央也沒有表態,所以對他的全國人大代表資格的取消方式便怎麼簡單怎麼來了。
同樣道理,秦剛美國產下私生仔一事無疑是他被迫“失蹤”的第一原因,被審查的過程中是否“拔出羅卜帶起泥”我們外界也不得而知,但僅僅是美國誕下私生子一事當局到目前還沒有決定是否和如何對黨內外公開承認,那麼就不可能將此作爲罷免他人大代表的理由向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傳達,所以也就怎麼簡單怎麼來了。
換句話說,無論未來的秦剛是被輕處還是重罰,去年對他行政職務不是“撤消”而是“免去”,如今對他的全國人大代表身份不是“罷免”而是採取同意他本人“請辭”的作法,不過是程序上的權宜之計而已。並不等於習近平已經賜於他政治“免死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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