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總要落下去的。

【人民報消息】在8月18日中央電視臺CCTV播放了前衛生部副部長、活摘器官主將黃潔夫當天在香港的發言之後,官網9天刊登了最高檢、最高法的三個政策,含義非常深,明眼人一看就清楚。 8月29日刊登的新聞是「最高法:不予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應公佈不公開理由」,8月30日刊登的是「最高檢:七類救助申請人檢察機關應當予以救助」,9月7日刊登的是「最高法明確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9月7日最高法刊登「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同天,全國政協主席俞正聲在「省部級幹部統一戰線理論政策與宗教工作專題研討班」對高官學員傳達了習近平的重要指示。 ◎ 最高法:不予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應公佈不公開理由 法院說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佈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爲、執行行爲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複議而作出的複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不予公開的生效裁判文書應公佈不公開理由」這個規定很及時。呂加平就是個典型的例子,2003年3月他在互聯網上發表自己撰寫的「江澤民的歷史和入黨時間等問題應該調查」的萬言報告。2009年12月1日,呂加平寫了《關於江澤民的「二奸二假」和政治詐騙問題與要求調查的呼籲》文章,12月5日以真名公開發表。 公開信揭露,江澤民本人和他的親生父親江世俊(漢奸名江冠千)都是日僞漢奸,此爲第一奸;同時江還是蘇俄間諜,效力於克格勃,向俄出賣奉送大片中國領土,此爲第二奸。第一假,是指江澤民冒充是1949年前加入地下黨的老黨員,但那時江是漢奸。第二假是江填家庭成份時,不填漢奸父親,而謊報自己是六叔「中共烈士」江上青的養子,出身填「革命烈士子弟」。其實江世俊與江上青是同父異母的兄弟,平日沒有任何來往。當時,呂加平的公開信在網上廣傳,引起海外輿論關注報導。 2010年8月13日,有知情人主動找到呂加平,提供了可靠的歷史資料,於是呂加平又寫了《關於江澤民的假中共地下黨員問題的最新證據》一文,導致9月份失蹤,家裏人找了很久,才知道被江澤民祕密抓起來。 ◎ 最高檢:七類救助申請人檢察機關應當予以救助 報道說,最高檢察院日前下發《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明確規定了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具體情形。 《救助細則》共7章40條,除總則和附則外,主體部分有五大板塊,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進行國家司法救助的對象和範圍、救助的方式和標準、救助工作的具體程序、救助資金保障和管理,以及救助工作中違法責任追究等,涵蓋了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主要方面。 《救助細則》明確規定的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的七類具體情形裏,涉及面最廣的是第五條:「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託進行司法鑑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到目前爲止,向最高檢最高法舉報江澤民的人至少20多萬,因此被迫害的人在某些省份很多,甚至有被迫害致死的。 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負責人說,根據《救助細則》規定,救助申請應當由救助申請人向辦理案件的檢察院提出。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救助申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 「限制行爲能力」的,我理解就是現在還沒有人身自由的、依然被關押或被監視居住的。這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爲申請。這充份說明十八大之後,相當一部份司法機構還在執行江澤民的命令。 ◎ 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新華社9月7日報道了「最高法明確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這個主要是針對江澤民從1999年7月20日至今在全國範圍內對法輪功修煉者們的鎮壓政策造成的後果而言。 報道說,最高法院近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首次對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作出規定。 根據該司法解釋,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據介紹,該司法解釋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責任構成的一般條款,細化了非刑事司法賠償中的侵權行爲範圍,將違法先予執行予以單列,並將違法行爲保全納入侵權行爲範圍。 在非刑事司法賠償中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規則上,司法解釋規定,凡涉及財產損害賠償的,仍應以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爲一般原則,即能返還的返還、能恢復的恢復,不能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賠償。應當返還的財產已經依照法定程序拍賣或者變賣的,視該依法拍賣或者變賣的價值爲財產直接損失的體現,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款。如果法院違法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司法解釋還對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賠償、利息賠償等作出了規定。 此外,司法解釋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的免責情形與責任劃分原則、特殊情形下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還明確了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的訴訟程序、執行程序與賠償程序的銜接以及案件的審查要件等。 該司法解釋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些新條文是幹這個用的

法輪功修煉者王治文1999年7月20日因爲信奉「真、善、忍」而坐監獄, 2014年10月出獄,壯年被折磨成老人,如今還被24小時監控。

這個司法條文提醒那些不執行習近平的指示並繼續迫害、騷擾佛法修煉者的司法機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改變。 最近,北京法輪功修煉者、原中國法輪大法研究會義務負責人之一王治文,在廣州機場出關時被剪掉護照一角,不許出國與女兒王曉丹團聚,目前24小時在北京被監視居住,出門買菜和見朋友都必須得坐警車。 近來,司法系統糾正迫害的新條文出來的越來越多,是爲了顛倒的黑白在中國再被顛倒過來時,有法可立即執行。(文/戚思)△ (人民報首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