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2015年5月29日,習近平主政,江澤民當政時期製造的又一荒唐無比的冤案才被平反。福建省高院再審宣判,1996年的「福清綁架殺人案」,原審被告人陳夏影、黃興、林立峯三人不構成綁架罪,無罪開釋。宣判用不了幾分鐘,但結束了與死神擦身而過、長達20年的監獄噩夢。 ◎ 綁架殺童 迅速破案 1996年4月27日早上,福建省福清市融城鎮的唐某良上夜班後回家,發現上小學4年級的13歲兒子唐明已失蹤,家中桌上放着一張勒索字條:「拿7萬元(人民幣)到立交橋贖人」。唐家立即報了案。當天晚上,唐明的母親和親屬還是拿着贖金到立交橋等候,但綁匪卻沒有出現。次日早上,在唐家的窗臺外發現第二張勒索紙條,要求晚上12點到自來水廠門口交贖金,但綁匪仍然沒有出現。 5月16日,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民警何建忠曾接到一個匿名舉報電話,電話中,對方稱聽說福清一個小孩遭綁架後,被拋屍在福清「西門外」一個變電站旁的草叢中。何建忠在6月7日寫的一份材料中稱,舉報者自稱當時在廣東饒平火車站,說普通話,稱聽到4個人談到此事,「其中一個是香港人叫阿三,另外3個是福清人,其中一個名叫羊哥」。 5月20日,警方據此找到屍體現場,唐明確實是被拋屍在融西小學南面一座變壓器房附近的草叢中,這裏也是福清當地人所稱的「西門外」。福清警方將此案命名爲「4·26」綁架殺人案。 5月22日,福清市公安局成立「4·26」綁架殺人案專案組,以市局副局長爲組長。據當地媒體報導,此案由福建省公安廳掛牌督辦,限期破案。 奇怪的是,福清市公安局既沒查香港的阿三,也沒找福清的羊哥,在距離發現死者剛滿2周,6月3日,福清公安宣佈爲「4·26綁架殺人案」的案件成功告破,作案人是黃興(21歲)、林立峯(19歲)、陳夏影(17歲)。看來阿三羊哥這些黑社會的人是福清市公檢法系統的哥們兒。 6月2日,林立峯、黃興和陳夏影被福清警方祕密抓捕。當夜,林立峯在刑訊逼供下首先按照警方要求的承認和黃興、陳夏影共同策劃實施綁架並殺人,黃興和陳夏影也在第二天熬刑不過而「坦白」。 更奇怪的是,6月6日,福州市檢察院居然提前介入,提審了3名「被告」。此時,陳夏影和黃興均翻供,稱他們於1996年4月14日即去了深圳,到5月3日才回到福清,不可能在4月26日至28日作案。福清警方不得不再去逼供其他人來做僞證。 ◎ 不配合作僞證 3名親友被關押 1996年6月5日,陳煥輝(陳夏影的父親)被抓到派出所,並沒有按照警察的意思做筆錄,於是被關進一間已關有十幾個人犯的房間,十幾天後才被放回。但是幾天後,又被警察抓去,關在廁所裏,雙手日夜被銬在鐵門上,關了3天。陳父事後才了解到,自己再次被關是因爲寫材料控告警察辦冤案。 6月26日晚上,距離福清公安宣佈偵破「4·26綁架殺人案」已3個多禮拜後,陳夏影的友人、18歲少女陳鳳珠被抓進派出所,「逼跪在五、六十公分長的棍子上,並被3個人毒打,實在受不了,只好按他們的引導亂說。即使這樣陳鳳珠不但又被銬了一天,而且還被送到「守法班」,關押75天。因爲她的證詞還是不符合要求。 7月4日,陳夏影的母親楊雪雲被抓進派出所,與一個陌生男子合銬在一起。警方要陳母說兒子陳夏影4月份去深圳中途有回到福清,她說沒有這回事,副所長立刻暴跳如雷,一把抓住她的頭髮,一拳狠狠地打在她的頭上。警察在筆錄上寫「陳夏影中途有回家」,逼她簽字,威脅她:不簽字就立刻關起來,判她三、五年刑。陳母一邊痛哭,一邊用顫抖的手簽字,警察抓住她的手按了一通手印。這就成了該案的主要證據,寫進了判決書。爲了怕楊雪雲出去吐露實情,仍然關了她75天。 被告律師曾要求民警何建忠出庭質證,但該民警始終沒有出庭。福清警方在後續的書面材料中稱:「因派出所當時的民警包括領導均已調離其他崗位,無法查找該值班民警」。卷宗中也沒有關於匿名電話的調查資料。可以確認這是一個故意調包的冤案,從一開始就決定製造冤案,讓兇手逍遙法外。 ◎ 第一次起訴 曝光酷刑逼供 1998年3月2日,福清警方宣佈破案21個月後,福州市檢察院向福州中級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陳夏影等3名被告人構成綁架罪以及另一宗非法拘禁罪。 4月10日,在漳州32413部隊的士兵林傳奇向律師說明被迫作僞證的經過是:「我在1996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帶到派出所,先銬在床上,直到第二天早上9點鐘,有六、七個人來審問。我作證說,從1996年4月22日第二次到深圳時起,直到5月3日回福清爲止,我和陳夏影、黃興、陳鳳珠、陳梅芳等人住在一起,吃在一起,期間陳夏影沒有回福清…。但這些並不是警方所要的證詞,於是遭到警方用雞毛撣和鐵棍打腿,用手打頭、擰耳朵、拔頭髮,再被送到『學習班』關了十幾天。被帶回派出所後,雙手反銬在身後,被逼着站馬步,站不直就遭來腳踢。我還被銬在椅子腳上,跪在地上直到天亮,之後,被帶到刑警隊吊起來,只有腳尖着地,持續了近一小時。警方說:「何時想通了,就何時放你下來」。我被關進牢裏,一進去就被牢里人打。警方把我從牢裏提出來,銬在椅子上,我試圖帶着椅子走出門,想跳樓自殺,但沒有成功,又遭到毒打。警方說:「你不說不要緊,人家已經說了」。我看到警方如此相逼,不說是過不了關。於是警察念一句問一下『是不是』,我就隨便點點頭,這樣子做完最後一次筆錄。我被關了37天,全靠家人找關係才把我保回去。」 7月31日,福州市公檢法的辦案人員前往漳州32413部隊,找到林傳奇,得到的證詞還是與警方所不願接受的:「從1996年4月24日以後,林傳奇每天都與黃興、陳夏影在一起,直到5月3日,才一起回到福清。」 10月26日,黃興控訴遭到酷刑逼供的材料上寫着:「1996年6月2日早上,我被公安人員拘留,我不知因何事被抓,他們二話不說,就拿凳子把我砸得頭破血流;他們讓我跪在鋼管上,腳要伸直跪直,稍有變動,就拳打腳踢,我一直跪到第二天早上;他們把我雙手銬起來,中間綁上繩子,讓我站在凳子上,繩子系在門框上,然後推倒凳子,我的腳就離地整整一天;他們對我棍棒、拳腳交加,直到我昏迷過去,數次大小便失禁,手痛得像火燒一樣,起了水泡,腫得像饅頭大;他們把空調開得很大,逼我吃發霉的麵包,用大頭針刺我身上與手指,威脅要用鉗子拔我的手指甲。他們幾班輪換審我,我稍微打一下瞌睡,就是拳腳、棍棒一頓毒打。他們威脅要把108種刑具一件件用過。我實在受不了嚴刑毒打,最後被迫含冤承認。他們逼我照着畫他們畫好的『作案線路圖』,引誘我說是用『柳州車』作案。他們用逼供、毒打、提示的辦法,把我的筆錄做得與林立峯、陳夏影的大致相符。連續5天的車輪戰提審,我實在受不了這樣非人的折磨,幾次想一死了之。」 陳夏影控訴遭到酷刑的材料上寫着:「他們(警察)對我拳打腳踢,用木棍打我,木棍打斷兩根,改用鋼鞭抽打,我雙手反銬在肩背後,他們把礦泉水一瓶一瓶塞進去,塞不進就用鐵棍插進去,撬開再塞,他們把我背銬後高高地吊起來,我痛得大聲哭叫呼救,這些人根本不理睬,照樣拚命折磨我。兩年多了,手上被吊銬爛的傷痕依然十分清晰可見。」 而林立峯的申訴書中,也表示自己曾被警察推到窗戶旁,上半身懸在窗外,一名警察將子彈上膛,威脅他說:「再給你最後一次機會,看你說不說,不好所的話,我現在就將你推出窗外,當做你逃跑拘捕當場擊斃。」 對於牽連黃興與陳夏影兩人,林立峯在申訴書中解釋是,因爲打的太厲害,必須得說出同夥,因爲自己知道黃興與陳夏影在案發期間沒在福清、人在深圳,而且有多人可以證明3人沒有接觸,希望「等以後見到別的領導,再向他們反映具體的真相,相信有關領導會把事情查得一清二楚。」沒想到事情的發展竟然如此荒謬。 ◎ 福州中院 第一次判死緩 1998年11月6日,在檢察院提起公訴8個月後,福州中院作出第一次判決,以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判處黃興、林立峯死刑,緩期2年執行,以綁架罪判處陳夏影無期徒刑(犯案時未滿18週歲)。 3名被告當庭喊冤,全部上訴。 ◎ 福建高院第一次發回重審 1999年 9月2日,福建高院審理了10個月後,作出第一份裁定書,撤銷福州中院的判決,發回重審,理由是:缺乏直接證據。原審認定黃興、林立峯、陳夏影3人犯綁架罪,只有3人在偵查期間的供述及部分間接證據證實,而間接證據之間又無法形成鎖鏈,且勒索字條的來源未予查清,作案工具均未提取,被害人及陳夏影家中也未提取到3人的指紋、腳印,直接證據缺乏。 ◎ 中院惱羞成怒加重判爲死刑 2000年4月11日,福清警方「破案」4年後,福州中院作出第二份判決書,加重判處黃興、林立峯死刑,陳夏影爲無期徒刑。判決書羅列共15組證據,其中一份新添加的是深圳出租屋房東樓建華的證言。 警方持有的兩張勒索字條,卻無法證明它與被告有關。這兩張勒索紙條均署名「福分堂主」,其中一張寫着:「我們是香港14K組織福清分堂……不好意思,把你的兒子帶來了,請你幫我們找7萬元現金,我們就放你的兒子。」兩張紙條上的主要內容均用圓珠筆書寫,其中一張又分別用鉛筆和藍色彩筆在紙的上端和下端添寫補充。 警方對兩張勒索字條進行了筆跡鑑定,認定兩封信的內容均由同一人書寫,但陳夏影、黃興、林立峯等人均被排除。法院認定,勒索字條系3名被告草擬後找人代抄。但所謂的代抄人,福清警方始終沒有找到。 2000年6月14日,律師到榕城監獄向「代抄勒索字條」的葉琳取證:「公安局讓我做筆錄,說是林立峯叫我找人代抄綁架信,也就是按照林立峯的口供來作筆錄,我想林立峯可能被打糊塗了,什麼話都能亂說,其實完全沒有那回事,我根本不知道。我與林立峯在公安局對質過,他肯定說沒有讓我抄寫,也沒有讓我找人抄寫。我根本不懂得事情的來龍去脈,但不按林立峯被逼供的話作筆錄,公安就不會放過我,我沒有辦法。」 10月29日,黃興咬破手指,用自己的鮮血在6張紙的申冤材料上,塗畫出6個10公分見方的「冤」字,令人怵目驚心。 ◎ 高院第二次發回重審 2001年7月9日,陳夏影3人已被關押5年多,福建高院作出第二次裁定,撤銷福州中院的第二次判決,發回重審,理由仍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發回重審後,僅補充對被告人林立峯懺悔信的筆跡鑑定,其它的問題和情節仍未查清。 在宣佈「破案」之後第6年,2002年4月29日,福州市檢察院委託專業人士對勒索字條進行筆跡鑑定,結論是:兩張索款字條不是黃興、林立峯、陳夏影、吳章文、葉琳所寫。 ◎ 中院第三次改判死緩 2002年8月22日,福州中院第三次作出有罪判決,黃興、林立峯刑罰從死刑重新改回死緩,陳夏影仍爲無期徒刑。對被告人無罪辯解與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僅僅回應13個字:「與查明的事實不符,均不予採納」。 ◎ 高院第一次開庭 2004年4月20日,福建高院第一次開庭審理黃興、林立峯、陳夏影3人上訴的案件,檢察院與高院沒有調取任何新證據,仍然圍繞原審判決的15組證據做文章。 8月1日,3位對刑事辯護深感失望,甚至絕望的辯護律師憤起向福建省委、政法委陳詞,請求依法糾正錯判。 2006年9月27日,3位辯護律師又向江澤民親信把持的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檢呈送《重大案情反饋》,直陳本案亂象。石沉大海。 ◎ 高院維持死緩 2006年11月25日,福清公安宣佈「破案」10年後,福建高院第三次作出混帳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人犯綁架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三次裁定書依據的證據幾乎完全相同,而在前兩份裁定書中,高院曾經說過人話:「本案直接證據缺乏,間接證據沒有形成鎖鏈,認定3人實施綁架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這很耐人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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