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人民報記者袁通報導)每一個冤假錯案都關乎着人命和整個家庭的痛苦煎熬。 習近平當政之後,要求還原歷史真相,其中直接觸及的就是那些冤假錯案,和製造這些人命案的現任公檢法的各級領導們。在江澤民當政期間,他們就是因爲動用酷刑製造無數的冤假錯案而升官的。現在要把案子翻過來,將他們繩之以法,可以想象阻力有多大。 當一些案卷曝光之後,每一個讀者都會被公檢法草菅人命到無以復加的地步而驚呆。 下面我們要向各位講述的是1992年12月江澤民當政時期的一個非常典型的冤案,此案蒙冤者陳滿身陷囹圄23年,也喊了23年的冤。陳滿的父母爲了能活着看到兒子平反而互相鼓勵要頑強的活着。 2015年2月,最高檢察院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改判被告人無罪。這是自1949年建國以來最高檢爲被告人向最高法提出無罪的首次抗訴。因此它具有歷史意義。 ◎23年前的「海南殺人放火案」 陳滿,1963年生,四川人,1984年綿竹工商局工作。1988年,25歲的陳滿在「下海潮」中辭去公職,與朋友結伴到海南。1992年6月,他開辦了「冬雨裝修公司」,僱了幾名工人,承包工程,對未來充滿信心。哪知才過半年,一場噩夢襲來,漫漫黑夜竟長達23年之久。 1992年12月25日20時30分許,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發生火災,消防員滅火時發現一具屍體。警方勘查發現,廚房煤氣罐被人搬至臥室門口點燃,死者鍾作寬身受多處鈍器傷害、頸動脈被割斷,遺體也被嚴重燒焦。辦案人員在死者身上發現陳滿的工作證,且經調查發現,陳滿與死者同爲四川人,曾租住受害人看守的房屋內。案發前欠受害人1000多元人民幣租金。多名證人反映兩人關係不錯。案發前十多天陳滿已搬離,警方遂將陳滿列爲這起殺人放火案的重要嫌疑人。 1992年12月28日,案發3日後,陳滿被收審,如實講述自己與被害人的關係等所有情況。說明自己不可能殺害鍾作寬。 1993年1月6日至10日,陳滿被從收審所轉移到海口市刑警隊辦公室審訊。刑警隊就是刑訊逼供專業隊。在此地審訊,在卷有4次審訊筆錄。第1次如實敘述,後3次在酷刑之下陳滿均供認犯罪。1月15日,等着立功行賞的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12.25」偵破組寫出編造的《「12.25」殺人焚屍案破案經過情況》。這次之後的9個月裏,沒有敢再提審,怕陳滿再翻供。 1993年9月25日,陳滿被正式逮捕。10月9日和12日,案件轉入預審換了審訊人時,陳滿2次向新的審訊人陳述刑警隊的審訊人員對他刑訊逼供的情況,但是隨之而來的是被新的審訊人員再次刑訊逼供,陳滿只好又承認是自己作案,並在審訊筆錄上籤了字。10月23日,海口市公安局移送陳滿給海口市檢察院,並提交《起訴意見書》。 1993年11月25日,海口市檢察官到看守所進行最後一次審訊,陳滿向檢察官陳述了公安人員在審訊中對他刑訊逼供的情況,並當場遞交一份自己寫的長達9頁的「申訴書」(實際是一份「控告書」)。這是陳滿最早用文字詳細描述他被刑訊逼供的情況。11月29日,海口市檢察院向海口市中級法院提交了一份執法違法、草菅人命的起訴書。 1994年3月23日,海口市中院一審開庭。除了陳滿的兩份「認罪口供」外,沒有出示任何物證和鑑定資料,也沒有一份證明陳滿犯罪的證人證言。辯護律師曹錚指出,庭審過程中,當他要求公訴方提出物證時,公訴方海口市檢察院竟然稱行兇菜刀被警方丟失,原因更讓人目瞪口呆:「公安機關沒有保存條件」。 曹錚律師質疑說,被告陳滿說殺了人以後,他拿毛巾堵嘴,堵頭,還拿報紙擦拭刀上的血,那麼帶血跡的衣物在哪兒呢?警方收走擱哪兒了?警方說「丟了」。那麼什麼證據都沒有,光剩了殘缺不全的口供了,這能定案嗎?…代理律師在口供中找到十幾處矛盾,讓公訴方海口市檢察院無法反駁,但陳滿依然被判死緩。 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法院以殺人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2年執行,判決書上對案發過程和案發原因是這樣編造的︰ 「經審理查明,1992年1月,被告人陳滿搬到海口市上坡下村109號鍾某所在公司的住房租住。期間,陳滿因未交房租等,與鍾某發生矛盾,鍾聲稱要向公安機關告發陳滿私刻公章幫他人辦工商執照之事,並於同年12月17日要陳滿搬出上坡下村109號房。陳滿懷恨在心,遂起殺害鍾某的歹念。同年12月25日晚7時許,陳滿發現上坡下村地面停電並得知鍾某要返回四川老家,便從寧屯大廈竄至上坡下村109號,見鍾某正在客廳喝酒,便與其聊天,隨機陳滿進到房間從廚房拿起菜刀一把,趁鍾某不備,朝他的頭部、頸部、軀幹部等處連砍數刀,致鍾某當即死亡。接着,陳滿將廚房的煤氣罐搬到鍾的臥室門口,用打火機點着火焚屍滅跡。」 1994年11月17日,死緩的判決書才送達陳滿,但4天前,11月13日,公訴方海口市檢察院以「量刑過輕,緩刑執行不當,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爲由,竟向海南省高院提出抗訴,以圖趕快滅口。這隻能說明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和海口市檢察院心裏有鬼。 陳滿本想上訴,但因爲不懂法律,又苦於無法見到曹錚律師,錯過了提起時限,導致沒有上訴。而法院也未給辯護律師送達判決書副本。 但是,因爲檢察院不同意死緩,要立即執行死刑,所以即使陳滿沒有上訴,此案還是進入了二審程序。 ◎四年後海南高法二審開庭 陳滿的家人和辯護律師得知陳滿被判死緩,多方奔走,爲其鳴冤叫屈,並多方證明陳滿沒有犯罪可能的證據,強烈要求海南省高級法院改判陳滿無罪。 一方要求改判立即執行死刑,一方要求改判無罪。海南省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是在4年之後的1998年。 1998年8月26日,海南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法庭上,海口振東分局民警於悅實在旁聽席作假證說親眼看見陳滿於1993年1月繪製了殺人現場示意圖(說該圖存在卷宗內),說只有到過殺人現場的人才會那麼清楚。事實上該民警是在93年8月才進振東分局工作。爲什麼要讓一個假證人出庭作證呢?當時審訊陳滿的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12.25」偵破組的警察都躲到哪裏去了?! 後來,振東分局邵立鵬局長出面解釋說,這張圖是公安人員畫好讓陳滿簽字確認的。那麼是誰讓民警於悅實出庭做假證呢?現在,這張警方自造的用來給陳滿定罪的殺人現場示意圖已經從卷宗內詭異的消失了。 ◎海南省高院的終審裁定內幕重重 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海口市檢察院抗訴,維持死緩原判。在刑事裁定書中,海南省高院認爲:「抗訴機關的抗訴理由並無不當,但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原審被告陳滿可不立即執行死刑。」至於海口市檢察院的抗訴理由爲何「並無不當」,不立即執行死刑的「具體情況」是什麼,海南省高院並未作出詳細說明。 陳滿的父母一直認爲案件存在諸多疑點。譬如,有次母親回憶一名接近當地政法系統的知情人曾告知他們,陳滿剛被公安抓進3天,宣佈破案的內部通告就下發至各行政系統,「這叫啥子名堂?」海南省高院二審判決後,陳滿開始服刑,而在隨後的十幾年裏,家人和多位律師繼續四處奔走,提出申訴。與此同時,陳滿的母親也堅持每個月都給兒子寫封信,給予他精神慰藉。 一年又一年,母親王衆一給兒子寄出了數百封信,父親陳元成寫下了77封申訴信。時至今日,陳滿被冤關押已有23年,父母已過80歲,仍然堅持喊冤申訴,表示決不放棄。他們期待在有生之年看到兒子無罪釋放。 ◎活着的聶樹斌 2014年1月19日,一位知情人撰文《陳滿——活着的聶樹斌》,直指這起陳滿案是一樁只有刑訊逼供口供的冤案。呼籲高檢覆查,高法立即啓動再審,一天都別遲延。 博文表示,案發3日後陳滿被收審,預審階段前3次均否認,第4次凌晨2點開始、結束時間不詳的8人預審陣容中首次承認並供述作案細節。全案口供13次:拒不承認3次,翻供2次,供認8次,供認的犯罪時間、作案地點、工具、手法、現場物證的位置、逃離路線、犯罪工具和作案時身穿衣服的處理均不相同。多名證人從不同時間段證實陳滿在案發時與他們在一起或看見陳滿。 博文稱,一審公訴機關未能出示以下證據:所謂陳滿作案的木柄菜刀(依現場勘查報告該菜刀刀身未發現任何血跡)、公安提取的現場5把鑰匙、陳滿的工作證、帶血白襯衫、帶血衛生紙、帶血《海南日報》。以上證據均由公安出具文字說明,但沒有實物。這麼人命關天的物證只用一句「被搞丟了」了結。另外公安對現場提取的所有帶血物證未作任何血痕檢驗和鑑定,甚至連死者和陳滿的血型是什麼也都未有材料顯示。現場血指印及點狀血跡10處也以公安出具文字說「因不具有鑑定價值而未作比對和鑑定…」。血指印是不是陳滿的,直接決定着他的生死,這怎麼不具有鑑定價值?! 諸多證據顯示,本案是典型的靠刑訊後的口供定案的一樁冤案。 ◎原來警察都是這樣被累死的 2015年12月29日,陳滿案終於在海南省海口市瓊海區法院開庭重審。 正在新疆辦案的曹錚律師,得知最高法院對陳滿案啓動再審程序後。立即訂了一張直飛海口的機票,搭了6個小時的飛機,從烏魯木齊抵達海口,希望能坐在旁聽席上見證陳滿無罪回家。 曾經爲陳滿作過一、二審無罪辯護的曹錚,儘管當年辯護無法成功,但是他完整的保存着爲陳滿作一、二審無罪辯護的全部卷宗材料。時隔20多年,卷宗都已全部泛黃。不過,紙上字跡依舊清晰。其中,包含一份落款爲海口市公安局振東分局某副局長的手寫材料,題爲《關於偵破「12.25」案件的有關情況》。這份手寫材料證明他是這起冤案的參與者、領導和知情人。 他寫道:「這次審訊進行了5個晚上,在整個審訊中,我們始終堅持專人審訊,」「用讓陳滿自圓其說的方法進行審訊。正是通過反反覆覆的審訊,陳滿在幾次交代中把整個案發現場的細節全部自己講出來。」難怪中共的警察得癌症和猝死的特別多,都是這麼累死的啊!令人不解的是,有那麼多物證、血跡可以送到化驗室去取證,爲什麼警方不但不使用,而且把證據全部丟棄一點不留,只跟自己的小命過不去? ◎不是事實不清 而是誰當政的問題 陳滿案不是沒審理清楚,也不是沒有證人證據證明他是冤枉的。關鍵是江澤民時代要求的是破案數量。沒有抓到殺手就是沒完成任務,能破案不管是真是假就升官發財。在這種畸形的罔顧人命的政策下,冤案遍及中華大地。 2012年11月十八大,習近平接班黨總書記,2013年3月兩會,習近平成爲國家主席。從那時候起,他在中共體制內凝聚正義的力量,這股力量在慢慢開始抱團、崛起。到了2014年,江澤民的左膀右臂被拿下,勢力漸漸削弱。 2014年2月,陳滿案的申訴狀由律師遞交到了最高檢察院。之後,最高檢啓動複查程序。 2014年6月12日,最高檢向海南方面發函,調閱陳滿案的相關資料。 2015年2月,易延友教授和王萬瓊律師向最高檢察院遞交了陳滿冤案申訴狀。2月10日,最高檢決定就陳滿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稱海南省高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是錯誤的,導致適用法律錯誤。2月28日,陳滿案被最高法院立案,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4月24日,最高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書》,稱陳滿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浙江省高級法院進行審理。 調閱過一審卷宗的易延友教授、李金星律師、陳建剛律師等案件代理律師表示,陳滿曾多次作出無罪供述,陳滿案件存在「作案時間和事實無從驗證、關鍵性物證丟失、陳滿供述相互矛盾」等多處明顯瑕疵。 首先,證人證明陳滿不在現場,沒有作案時間。易延友說,案發後公安機關收集的證人證言均表明,這段時間陳滿在距離案發地7分鐘左右路程的寧屯大廈,沒有作案時間。部份證言對當時的情景提供了相當具有可信度的細節,例如提到陳滿在大家看《新聞聯播》、打麻將時給大家端茶倒水等,並且相互印證。有公司的劉俊生、章惠勝等8人證明。 其次,關鍵性物證被警方丟失,致使諸多事實無從驗證。王萬瓊律師說,現場勘查筆錄載明,偵查人員在現場收集到大量物證,包括帶血的襯衫、破碎的酒瓶、散落在現場的各種刀具、《海南日報》、帶血的工作證等,這些關鍵性證物在一審審判前警方竟然說已經遺失,在一審、二審開庭時均未出示。這說明警方已經知道兇手不是陳滿。而火災原因認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屍檢報告等技術性鑑定材料,只能證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和現場情況,並不能證明實施殺人、縱火的是陳滿。 第三,陳滿供述與翻供的過程顯示其受到刑訊逼供。代理律師李金星、陳建剛說,陳滿對案件事實的供述可分爲幾個階段:最開始10天內沒有供認實施犯罪;第10天凌晨開始,供認實施犯罪,但是供述之間的細節問題多次相互矛盾;收審9個月被批捕後,第一次無罪翻供後又再次有罪陳述;進入審查起訴和庭審階段,陳滿一直拒絕承認實施殺人放火的恐怖行爲。 ◎中國與中共國的不同 中國正在習近平的帶領下從中共的陰影下走出來。在司法方面,從內蒙古呼格冤案開始讓人民看到盼頭。 陳滿的現任申訴代理人王萬瓊律師表示,在她印象中,最高檢爲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而直接向最高法抗訴的案例比較罕見,體現了司法的進步。 另一名申訴代理人易延友教授則表示,陳滿案是最高檢察院向最高法院提請抗訴冤假錯案的第一案。多年來,最高檢只有在不滿省高級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或者罪輕判決的情況下,才會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要求重審。而陳滿案是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要求改判被告人無罪,這是史無前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