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報消息】去年10月有一個新聞《女職員自曝被領導強姦,公安稱精液少不立案》,報導說,海口市某副局長強行與一女子發生性關係,該女子帶着這個副局長的精液報案,警察稱精液太少不予以立案。 網友評:領導精液少不算強姦?尼瑪這也太難爲咱領導了吧,想咱們領導日理萬雞,哪來那麼多精液! 網易「社會萬象」欄目2011年8月4日還有一個放在新聞裏邊的奇文:「河南洛陽市洛龍區關林鎮女青年宋麗因爲太漂亮,在被強姦時,不主動配合強姦,導致強姦者生殖器官折斷,因失血過多而身亡。昨日洛陽市XX區法院審結此案,判決該女子構成過失致死罪,緩刑3年,並賠償被害人江某家屬經濟損失8.8萬元。」 兩天之後,「鳳凰銳評」有一個23萬4千多人看過的新聞評論《被強姦者因強姦者折斷陰莖死亡被判刑》,回帖的只有201人。 新聞報導說,宋麗加完夜班後,單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被剛吃過宵夜喝過酒的公務員江某盯上,江某按住宋麗的嘴將她拖到樹林深處實施強姦,宋麗在被強姦的過程中沒有配合江某,導致江某生殖器官折斷,在明知李某喝酒有醉意的情況下,也不及時打120求救,導致江某失血過多而死亡。 公訴機關認爲,宋麗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卻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最終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的判決估計是一句「李某喝了酒」和「強姦時陰莖折斷以及失血死亡」而對宋麗作出上述判決的。 這個故意傷害罪?到底誰傷害誰?明擺着宋麗被強姦就是被傷害嘛。如果強姦宋麗的江某強姦成功,陰莖也沒有折斷,又該怎麼個判決? 評論還說:沒有看到法律規定喝了酒的男人違法而不用承擔責任的條款。喝酒強姦女人照樣應該負法律責任。在強姦案件發生的過程中,因爲受到威脅,女方基本上都是弱勢的一方。即使反抗往往也無法遏制強姦者的暴力行爲,最後在驚恐和痛苦中而被強姦或者被殺死。 說宋麗明知江某喝酒有醉意,宋麗怎麼會知道他喝了一口酒還是一瓶酒?! 說宋麗沒有及時打120求救,導致強姦犯失血死亡。這個邏輯有點荒唐。一個弱女子在夜晚遭到強姦,本來就驚恐萬狀,一有機會恨不得插翅飛走。她哪裏會知道江某折斷了陰莖,會出血會死亡?難道折騰一番之後,宋麗還要檢查一下江某的陰莖? 宋麗被強姦本身如驚弓之鳥,驚恐萬狀,還要給折斷陰莖的男子撥打120,如果來個換位思考,你能這樣做嗎? 報道說,強姦者在實施強姦之前服用了偉哥,分明是在預謀強姦。所謂的喝酒,也只能認爲是借酒施奸。 法院認爲:被告人宋麗應當預見強姦者江某可能造成「一日二變」的結果,可宋麗在被奸時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導致江某死亡,如果宋麗在被奸後及時報案,派出所出警也能及時發現李某受傷,能及時的搶救過來,但宋麗不相信公安機關,爲自己的名聲着想而遲遲不願報案。宋麗的行爲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