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作为美国社会其中的一个信仰团体,只要在符合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活动,就自然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美利坚共和国宪法下所给予不同族裔和睦相处的自由空间。
这些天,行走在法拉盛,数次地听到一些中国人,向着平和集会或路过的法轮功学员说:“你们就是仗着有警察的保护,才敢在这集会,如果在中国,你们早就被抓起来了”等等。从这些话中,足可以反映出以下在中国的状况和这部份中国人的思维模式:
1)中国的宪法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有信仰自由,集会自由等的文字。但由于在中共几十年的一党专制下,整个立法程序和政府的架构都首先由“党中央”决定或制定后再交给政府执行和“人大”举手“一致”通过,这样的操作程序,就是把“党”放在宪法和法律之上。而在各级地方的“党”官,更是无法无天地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长期以来,都是宪法归宪法;做法归做法,而且是无法监督的做法。
2)在中国,作为执法者的警察,早被训练成首先是听“党”话,而非以依法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也就是他们首先是维护“党官”而不是合法的民众。所以,当今的中国,对共产党有不同政见者;坚定的信仰神佛者;甚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与政府部门或官员们纠纷的上访者们,警察就可以任意粗暴地抓捕。这是执法犯法的不法行为,也是在中国较普遍存在的事实。
3) 有些中国人,虽然来到了美国谋生了,甚至入了美国籍了,但他们的思维还是习惯于“党大于法”的模式上。所以,对警察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理解不了。这是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受中共体制和宣传的影响,也有中共长期有意磨灭公民的宪法意识所造成。
4)在准备考入美籍试时,美国政府和移民局很清楚地告诉和教育将要入籍的无论从哪个国家来的人:国家,宪法和政党之间的关系。这是作为一个美国公民的基本知识。对比之下,中共却长期给中国人民灌输着:共产党=中国=中华民族。有意地混淆这几个名词中的定义和人们的逻辑思维。其居心何在呢?就是要把海内外对中共有不同看法或意见的言论,能轻易地划归为:反中共就=反“中国”,再=反“中华民族”。这样,就容易煽动人民的“爱国”或“民族”情绪,为它们营造“民族”气氛。
希望所有的中国人,能清醒地思考一下,做一个知法、护法的正人君子,不能老是陷在中共的宣传中混淆不清。
***************************************************************
新唐人2008年全世界系列大赛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