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網10月18日發佈消息《美律師在華府提交針對黃華華的刑事控告》,報導說,「國際司法正義協會」執行理事韓律師和「人權法律計劃」的執行理事瑪什律師於2005年10月17日美東時間下午3時17分向美國國家律師辦公室刑事部提告一項刑事案,控告即將到訪華盛頓特區的中國官員黃華華違犯美國的刑事訴訟法酷刑罪的規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 2340款,在美國以外違犯酷刑罪之行爲人美國得對該行爲人起訴。
報導說,在寄往US Attorney Kenneth L. Wainstein 的提告信件首頁中,法輪功學員的代理律師說:「在由江澤民發動的,長達6年多,牽扯到中國政府和中共的許多高級官員的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黃華華在實施酷刑和羣體滅絕中充當了主要角色。這些惡行違犯了國際人權標準、中國的法律和憲法、以及美國的刑事訴訟法。因此我們要求您立即針對這些刑事罪名展開調查,起訴黃華華,完成調查後拘捕被告使其無法出逃及返回中國。」
注意,完成調查後拘捕被告,使其無法出逃、無法返回中國!
這種提法尚屬首次!
這意義非同小可!
報導還說,另外一份法律文件也已送交國土安全部祕書長,要求他的部門依據美國法律拒絕黃入境。該信件及有關材料還送達檢察長岡薩雷斯,他是美國負責刑事訴訟的最高長官。
請記住,以10月9日劃線,這可不是說說就完事的。
另外要說明的是,對於江澤民、曾慶紅、羅幹、劉京、周永康等人沒有10月9日劃線之說,他們的命運就是接受審判!
已立案的刑事控告案之法律 | 控告廣東省長黃華華案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