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门母亲」案的教训
 
作者:宋永毅
 
2004年4月4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昨天刚刚和迪金森学院的两位同事一起签署了由普林斯顿大学林培瑞和牛津大学曾瑞生教授起草的世界各地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给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联名信。今天早上看到了法新社关于丁子霖等三位“天安门母亲案”获释的报导。她们这么快的被放,自然是好事,更和海内外天人共愤、铺天盖地的抗议声浪有直接关系。可是,我却在报导中读到了中共官方喉舌中新社这样的说法:

“在审查过程中,丁子霖等人交代了与境外组织相互勾结,共同策划,采取报假货名、伪造发货人姓名等欺骗手段,从境外寄送违法物品,逃避海关监管,以及进行其他非法活动的事实。警方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并教育训诫。她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悔过,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分别在三月三十一日和四月二日回到家中”。

看到这里,我不禁哑然失笑,因为中共有关部门的“抹黑”伎俩这些年来非但毫无长进,“政治艺术”也越来越不成熟。

这使我自然地想起了我四年前的遭遇:我因为回国收集研究文革的材料,于1999年8月被捕,在2000年1月27日,同样因为国际国内一片抗议的声浪而被北京市检察院无罪释放。然而,同一个中新社却说我是因为:“已悔过”,“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而获释。对此,非但我在美国一下飞机就给于严词驳斥,我的好友刘再复教授也曾就此在香港《明报》专门写了〈宋永毅案的教训〉一文。其开篇如下:

“今天确凿地听到宋永毅被释放并已到达底特律机场的消息,我真高兴。宋永毅对记者说,他没有做错什么事,也没有写过一个字一个标点的检查,对文化大革命,不仅要继续研究,而且要愈来愈深入。不知道释放者为什么要编造一个他在监牢里“表现好”、“已悔过”的谎言。我也纳闷:把人折磨了近半年,最后一笔还要给被折磨者“抹黑”,这是什么“政治艺术”与“政治道德”?”

其实这种拙劣的“政治艺术”明眼人是可以一眼看穿的。就我的案子来说,与我同案被捕的是我和文革研究毫无关系的妻子。难道我的立功表现是我“揭发”了她?就“天安门母亲案”而言,据说唯一的证据是他们接受了海外寄来的一箱印有“天安门母亲”字样的T恤杉。中国的法律从来没有禁止过公民不能接受海外寄来的T恤杉,更无法管到海外寄货者如何申报的自由,丁子霖等人作为接货者何罪之有?为什么要“表示悔过”?离奇的编造起不到对受害者毁誉的目的,只能使人对害人者本来就不敢恭维的声誉更嗤之以鼻。

尽管对中共有关部门的失望,但我还是愿意他们就“天安门母亲案” 吸取如下的教训,或至少在“政治艺术”上有所提高:

1) 不可轻举妄动、冒天下之大不韪随便抓人:抓人是一件大事,中国自加入了国际人权条约以来,时时受到国际舆论的监督。我想安全机关原来想通过抓“天安门母亲案”那样国内外有声望的异议者来树立他们的“执法”的威信,但是刚抓了四、五日便在海内外抗议声中被迫释放只有使抓人者更声名扫地─损人而不利己。

2) 不要自树强敌、老做在效果上适得其反的事:“天安门母亲案”这次被抓,不仅使她们的声望在国际上又上了一个可观的等量级,网上授予她们诺贝尔和平奖的呼声也已经越来越高─这是否是安全机关的“本意”呢?

3) 要有一点起码的做人的道德(或“政治道德”):做事万不可丧尽天良、激起天人共愤。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著名历史教授余英时先生所说:“人家是或者孩子或者丈夫死了15年,含冤不白,只是要得到一种正确的认识,要政府承认他们是杀错了,这件事情是没有理由可讲的。你可以想像美国911受难家属然后再被惩罚吗?所以这是不能容忍的事情,超过了文明的界限了,这不是一个政治问题了”。

以上三条,借当年刘再复教授为我所写的〈宋永毅案的教训〉的题目写下,愿中共的某些部门能反思一下。

(4/2/2004 10:34:09 PM)

转自《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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