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是一个自由的现代商业社会,享有「大西洋宪章」揭橥的言论、信仰、免于匮乏、免于恐惧四大自由。这不但是香港人权的保障,也是香港繁荣的泉源。中国收回香港时,曾经保证香港社会制度五十年不变,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一边是自由制度,一边是绞杀自由的专制恐怖制度,怎能并存于「一个国家」呢?邓小平这个「理论」,是注定行不通的。按照毛泽东的「哲学」,对立面的「统一」或「综合」,只能是「一个吃掉一个」。你想,那边在镇压人民「动乱」,这边在高喊「平反六四」;那边在审判「邪恶」信徒,这边在控告迫害宗教。如此结合而生的儿子,名字叫「恐惧」。《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对香港自由影响的第一声丧钟是「免于恐惧」的丧钟。就是说,中国未必立即取缔香港人的「言论」、「信仰」,也未必立即使香港人陷于「匮乏」。它立即的影响,是使香港人陷于「恐惧」。所以这个《国安条例》应改名《恐惧法》。因为香港人会做生意,不会造反,不闹「独立」,更不会「颠覆国家」,有没有这个条例对国家安全毫无影响。其唯一的效用,是制造香港人的恐惧,使香港人不敢言论,不敢信仰,丧失自由思想和独立精神。久而久之,不免弱化了香港人的创新、创业能力,使香港不能「免于匮乏」。四大自由相通,不能免于恐惧,其他自由也跟著失落。
为何《恐惧法》能在香港诞生?是由于香港人的自由缺乏民主制度保障,立法会代表不了民意,香港需要民主来保障自由。第一步,直接选举真正代表香港民意的立法会,废除《恐惧法》以保障香港人的自由人权。第二步,不让专制吃掉自由,就得让自由终结专制,把两制度变成一制。
为了香港的自由,自由的香港,应当敲响的是一国两制的丧锺,让香港人和中国人一同缔造各自的自由民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