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必須依法而治。按憲法的條文理解,我們生活在人民自己的國家裏。治國的法,照理也就應該是人民的法。怎麼說它是官方的法呢?
按我們國家現在的政體,國家的立法權掌管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手中。除此之外,國務院及其工作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掌有相當大的立法權。由於全國人大代表是代表的代表,必須經過縣級及縣以上三級間接選舉産生,每個代表的權力與選民早已相隔十萬八千里,已經很難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常委們一律一來自自上而下的御賜欽點,自然無限忠於掌握自己政治命運的人,立法中他們的心偏向於上,還是向下,不難想到。政府官員不由人民選舉産生,只對上級負責而無須對人民負責,行使立法權時,肯定是先把官僚們的利害考慮清楚。所以,中國的法一般都有一個共同特徵:上下關係無法比擬,對公民和下級,強調義務,對上級權力機關,要盡力保障權力用起來順暢無阻。這樣的法,還有可能是人民的法麼?
要糾正這個缺陷,讓法律真正成爲人民的法律,其實並不難。這就是制定法律的人們必須由人民選舉,他們的政治生命、前途和榮譽全交給選民來掌握。只有這樣,對立法有提案權和表決權的代表、常委們才會有所顧忌,在面對侵害人民權利的法律時,才有可能不願丟掉政治前途而果斷地行使否決權。
法律必須有民意作基礎,依法治國,只能是依人民的法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