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澤民強詞奪理 人權惡棍得寸進尺
 
鄭巖
 
2003年2月2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據美國駐上海領事館消息,舊金山灣區的一名法輪功學員、美國公民查爾斯-李於1月22日從舊金山飛抵廣州機場後,立即被中國安全人員拘捕,隨即被送往千里外的揚州關押。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對外國記者聲稱:「我想你講的這個人(指查爾斯-李)可能是涉嫌……」原來是因爲「可能涉嫌」!這令我不由得想起江澤民爲了「三個月消滅法輪功」而親自制定的著名滅絕政策:「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對法輪功不講法律」「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殺」。「名譽上搞臭」輪到美國法輪功學員了?

據美國駐上海的領事館官員介紹,中共方面已經確定罪名,並聲稱要對查爾斯-李判7至15年的重刑。美領館官員只被允許每個月對查爾斯-李探視30分鐘。查爾斯-李對前往探視的美國駐上海領事館官員否認了對他的指控,他說,中國公安抓他是因爲他煉法輪功,把他當政治犯。

這是本月第二宗外籍法輪功學員在中國遭拘捕事件。有跡象表明,中國當局對法輪功學員的外籍身份越加無所顧忌,澳大利亞女公民南希-陳是一個6歲女孩的母親,她於本月回四川家鄉探親時遭拘捕,當地警察公開稱,抓她的原因就是因爲她是一名法輪功學員。

查爾斯-李是查爾斯-李,30多歲,醫學專業,曾就讀於美國哈佛大學。目前爲加州舊金山居民。他是1月22日從舊金山飛抵廣州機場時被中國公安抓走的。一個多星期後的1月30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章啓月在北京的新聞發佈會上才對此所做解釋。先不說在這一週中,法西斯洗腦和暴力「取證」成性的中國公安到底是如何對待查爾斯-李的,這方面的消息是「中國國家機密」,一時難以突破信息封鎖。讓我們先來看看公開的祕密。

章啓月在新聞發佈會上說:「我想你講的這個人(指查爾斯-李)可能是涉嫌切斷有線電視網的電纜、破壞公共設施、擾亂中國公民正常生活的這樣一起事件。對案子的具體情況,我想我這裏並不掌握」,然後重點強調三年來江澤民讓他們花費了上千億「建立」的「法輪功形象」——聳人聽聞的「危害社會的安定」、「破壞社會秩序」。經常關注法輪功消息的人們都知道,雖然這次中國外交部沒有重提讓江羅集團自我穿幫的「炭疽」謊言,以及被國際教育發展組織(IED)在聯合國會議發表的聲明中宣佈爲「由[中國]政府一手導演」的「自焚」騙局,但是他們的用意十分明顯——他們並不在乎查爾斯-李是什麼樣的人、幹了什麼還是什麼也沒幹,關鍵是在他們的重頭謊言「自焚」「殺人放火」等都被揭穿的情況下,要想維持鎮壓,就要繼續設法騙取人們對鎮壓的默許與姑息。關於臺灣支持衛星插播一事已經被臺灣官方公開闢謠,那就抓個身爲美國公民的法輪功學員來爲他們的破壞衛星輿論造勢,反正要引起中國人的仇恨共鳴,最有效的牌不是臺灣就是美國。

據說在北京的新聞發佈會上,章啓月還煞有介事地「警告」說,「任何違反中國法律、破壞基礎設施的人都要受到調查」。然而這種聲稱成立嗎?讓我們看看極爲類似的一個近例。據澳大利亞廣播公司1月31日報導,澳大利亞籍法輪功學員南希-陳說,她1月21日到達成都去往宜賓鎮看望她父母時很快被跟蹤,在成都市被跟蹤她的警察關在一個旅館內不能與外界接觸。BBC監察2003年1月30日消息,陳說,盤問者試圖知道關於法輪功的所有事情。比如說,他們想知道關於海外法輪功的許多信息,以及法輪功在海外做什麼等等,諸如此類。這種調查,是基於當事人的行爲還是基於當事人法輪功學員的身份,是否在依法行事,天地良心公證。

我們都知道,殺人犯沒有資格來評說被其殘害者。三年來,每天都有大陸法輪功學員因爲堅持信仰在受酷刑,通過民間途徑能夠詳細覈實的已有564名法輪功學員被迫害致死,迫害致死案例在全中國3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時有發生。據2001年10月底中共官方內部統計,拘捕中的法輪功學員死亡人數高達1600人,全國被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至少有6000人,被非法勞教的人數超過10萬人,死傷者無數。三年來,江澤民在對法輪功的殘酷鎮壓中,剝奪了數千萬大陸法輪功學員的所有法律保護乃至基本生存的權利,卻玩弄法律條款任意指控和加罪於法輪功學員,根本不允許任何第三方獨立調查的存在。

其實,就連很多人以爲是鎮壓導火索的法輪功「4.25」事件都是江澤民集團暗中違法操作造成的。從1996年7月《光明日報》事件開始的輿論攻擊到1999年4月在天津動用警察使用暴力,迫害的發展和升級經歷了三、四年的過程。1999年4月25日,逾萬名中國大陸的法輪功學員依法來到北京市府右街的國務院信訪辦集體上訪,請求當局釋放被天津市公安抓捕的法輪功學員;經當時的國務院總理親自出面和開明處理,事件合理地達成了政府和上訪羣衆共同期望的結果。然而「4.25」之後,江澤民用兩封密件,在拿不出真憑實據的情況下,以兩條欲加之罪通過民政部發布了鎮壓的命令。更有甚者,三年來,被打成邪教徒的法輪功學員任何講清事實的言行(甚至思想)都成了「犯罪」,要受到各種「嚴懲」。這裏有法律可言嗎?

希特勒說猶太人如何的話能當做如何對待猶太人的法律依據嗎?羅馬暴君對於早期基督教徒的描述能當成那些堅貞的基督教徒的罪證嗎?在法輪功問題上,江澤民一夥只有在徹底停止對法輪功的滅絕運動後,才有資格談「法律」二字。不停止滅絕運動,中國當局沒有資格評說法輪功。

順便一提,暗室之中,神目如電。報應臨門時,託詞隨風去。在迫害持續了三年的今天,對於不惜踐踏中國國家憲法與法律來迫害法輪功的江澤民當局來說,任何相信與配合他們「調查」法輪功學員「罪證」的行爲,不是天真得可憐,就是故作天真,故意取悅國家恐怖主義頭子做交易,不惜以信仰「真善忍」的人們的生命和鮮血做代價。萬望諸君謹哉慎哉!

查爾斯-李的被捕與所受指控,是美國法輪功公民受到此等迫害的首例。這樣的惡行不被及時制止,「人權惡棍」將會得寸進尺,更加猖狂。因此,呼籲更多的北美法輪功學員積極營救查爾斯-李,呼籲更多的美國議員和政府官員關注此案,做出歷史性的正義和良心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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