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香港各界人士沒有很好地適應香港迴歸後的發展形勢,當好香港和我們偉大祖國的主人。國家觀念和民族意識不強,沒有自覺維護祖國的安全和統一,維護祖國和民族的整體利益。
第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的施政和執法水平不高,沒能很好地爲社會爲公衆服務。行政主導體制沒有進一步落實,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沒能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順應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要求,更好地保障香港公衆的整體利益,共同造福社會。
第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社會各界人士信心不足,缺乏自強不息,沒能努力開創香港經濟發展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