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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关于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的争论
【人民报消息】关于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问题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语义混乱的结果。合法,合什么法?什么叫合法?

如果合法是指合中共当局之法,而且是合中共解释、定义之法,那么,中国民运并没有所谓合法性崇拜的问题。如果有合法性崇拜,则八九民运根本不会发生,因为八九民运从一开始,就是以悼念胡耀邦的名义举行“非法”集会,紧接下来是学生成立“非法”组织,然后又是所谓“非法”占据广场,等等。《北京之春》被中共定为“反动刊物”,按照中共的“法律”,在国内传播就是“非法行为”,可是,有几个人真认为这是非法行为呢?

有些异议人士表示他们要在现有法律之内坚持合法斗争,这是否意味著他们认同中共之法,认同非法之法呢?不一定,要看上下文。事实上,绝大部分声称要在现有法律之内坚持合法斗争的人士,他们的意思是,坚持中共现有法律之内也写有的诸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法律,但绝不是按照中共对这些法律的错误解释,而是按照这些法律在宪政和法治意义上的正确解释,也就是按照这些法律在法的本来意义上的正确解释。因此,依据同样的逻辑,我们会说我们是合法的,而压制我们的当局才是不合法的,因为他们对法的解释和定义恰恰违犯了法的意义,因此我们说他们违犯了他们自己制定的法。

一旦我们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确切含义,我们就不难发现,关于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的争论,其实有很多只是出于语义的混乱。有些人主张也要采取非法斗争(例如成立地下民运组织),但他们所说的非法,实际上有不少(如果不是全部的话)原应属于合法(结社自由本属基本人权,本来当然是合法的)。而另外一些人反对这种“非法”斗争形式,实际上也不是因为他们认定其为非法,而是认为它不策略,难有实效,又容易给当局镇压提供借口。他们所说的“合法”,是指那些连当局也无法完全否认其合法性,从而也不得不留下的某种在现阶段就可以公开抗争的活动空间。

我并不是说,关于合法斗争与非法斗争之间的种种争论完全都是出自语义混乱。我只是强调,如果我们希望这场争论取得成效,首先需要澄清语义上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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