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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民衆的信仰權辯護──紀念法輪功信仰遭公開鎮壓三週年
 
包穀
 
2002年7月16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中國政府在1999年夏天宣佈公開鎮壓法輪功信仰,至今三週年了。在這三年裏,中國政府動用了它壟斷的一切手段,使用了國家機器的所有功能,從肉體上限制和消滅法輪功信衆,在輿論上詆譭和搞臭法輪功信仰,脅迫全國所有的人來反對法輪功信仰,甚至動用了國家所擁有的外交資源,誘迫外國政府來圍堵法輪功信衆。俗話說,公道在人心。中國政府一開始就把搞臭法輪功信仰作爲第一要務,要讓法輪功信仰盡失人心,所以它緊緊抓住"法輪功是邪教"這個斷言。三年來,這一斷言並沒有得到世道人心的公認。但是,也有很多人,特別引人注意的是一些從事科學工作的人,一些知識分子,認同中國政府"法輪功是邪教"的說法,從而支持中國政府公開鎮壓法輪功信仰。面對三年來在困苦生活和巨大壓力下默默堅守信仰的法輪功信衆,他們不屑地稱之爲"邪教癡迷者"。
在很多人看來,法輪功是不是邪教,這是中國政府鎮壓法輪功信仰是否合法的要害。他們認爲,如果法輪功是邪教,或者接近邪教,甚至看上去象邪教,那麼鎮壓就多多少少是有道理的,有必要的,爲了國家的穩定,即使鎮壓出了點偏差也情有可原。可是,從現代人權、憲政和法治的角度看,誰有權來判斷法輪功是邪教,經過什麼程序,根據什麼證據,憑什麼法律,來斷定法輪功信仰是邪教,這才是中國政府的鎮壓是否合法的關鍵。而在這一點上,中國政府的鎮壓一開始就是非法的,而且一錯再錯,錯到現在。

一、中共中央和人大沒有資格宣佈法輪功信仰是邪教

公開鎮壓法輪功開始於1999年7月的中共中央通知。就從這個時候起,法輪功信仰被定性爲邪教,遭到取締,並且開始了全國所有單位的人人表態,逐個過關,重新啓用這種其罪惡罄竹難書而臭名昭著的精神迫害運動。那個時候,決策鎮壓的人根本沒有想到法律的約束,沒有一點點依法行事的概念。這個決定在法律面前根本上不了檯面。

第一,憲法和法律沒有授權中共中央來判斷民間信仰是否邪教。中共中央沒有這個法定資格這樣做。在此前不久,中共中央還曾宣佈要建設法治國家,要修憲,但是轉眼就絲毫不顧忌法律的要求。由中共中央的一個或幾個決策者開個會就決定民衆中什麼是邪教,就宣佈鎮壓,這和當年毛澤東先生一人就發動文革,"和尚打傘,無法無天"有什麼區別?如果這少數幾個人一夜之間可以決定上千萬民衆的命運,可以決定你只能信什麼,不可信什麼,那麼他們還有什麼是不可以的?中國人到底能不能走出中世紀?

第二,當時的中國法律中沒有邪教罪,"邪教"沒有精確而嚴格的定義。要是中共中央的決策人有一點起碼的尊重法律的概念,去翻一翻憲法和刑法,讀一點刑事訴訟法,哪怕是問一聲別人,馬上就會知道,中國法律中連什麼是宗教,什麼是合法的宗教團體都模糊不清,更談不上"邪"和"不邪"的分界線了。這種"宜粗不宜細"本來是深謀遠慮地故意製造,以便執政者靈活使用打擊異己,然而貿然指稱有上千萬民衆的一種民間信仰爲"邪教"卻不想想是不是有牢靠的法律尺度,領導這個國家的老人到底是活在什麼年代?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入罪,這樣基本的法治常識難道他們也可以不知道?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中提到了"邪教"這個詞,第三百條是爲了給利用邪教強姦婦女,謀財害命等刑事犯罪行爲定罪的。如果中共中央的決策者在此前讀過這第三百條,就不會看不出,法律只提供衡量尺度給具體個人的具體行爲作出是否犯罪的判斷。甲利用邪教強姦婦女,觸犯第三百條,甲就是犯下了強姦罪。具體個人和具體罪名都是有明確限定的。不能因爲甲犯下了強姦罪,就宣佈甲所認同的所有信念,甲所參與的所有活動,都是邪惡的。這兒的甲的強姦罪不能推廣出邪教罪來。而且,甲的強姦罪不能連坐到乙身上,不能因爲乙採納了和甲相同的信仰,或者參加了甲所參與的活動,就以甲犯下的強姦而宣佈乙犯下了邪教罪。就好比不能因爲有一個共產黨員犯下了強姦罪,就宣佈共產主義學說是邪教,所有的共產黨員是邪教徒一樣。

這些,本來是刑法的基本常識,可是1999年的夏天,中國政府就是這樣做的,它宣佈有上千萬信衆的民間信仰是邪教,用一黨和政府名義宣佈取締,限制和禁止上千萬民衆的人身自由,用來做根據的,卻只是事後匆忙收集的一些所謂"證據"。這些所謂"證據",應該到法庭上去檢驗,用來確定具體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罪名,和上千萬無辜的底層民衆有什麼關係?憑什麼用那些"證據"就剝奪上千萬民衆的信仰和行動自由?

第四,社會上具體人的具體犯罪行爲的認定,必須走嚴格的司法程序。所有證據必須在法庭上得到檢驗。法律禁止逼供信,禁止株連,禁止用新立的法來追溯過去的行爲。中國法律實行無罪推定的原則。罪是需要在法庭上證明的。只有法庭有這個資格。在法庭經過證明認定有罪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公民都是無罪的。

在公開宣佈鎮壓以後三個月,中國政府終於意識到鎮壓法輪功信仰缺乏法律依據,然而卻不去糾正政府違法違憲的錯誤,追查決策者迫害民衆的法律責任,而是由人大作出決議,用十月份的立法來爲七月份的鎮壓"提供法律依據"。這真是連傻瓜也看得出的"此地無銀三百兩"。立法定罪不可追溯以往,這是現代法治的基本規則。人大的決議和兩高的解釋,走的還是老一套的模式,從無法無天變爲無天無法。爲法輪功和其他民間信仰量身打造的所謂邪教標準,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民衆有宗教信仰、思想言論和結社自由的條款,粗糙模糊,根本經不起反詰。怪不得人們說,用這種標準來衡量,那麼中國共產黨就條條符合,成了最大的邪教了。

從程序角度說,人大的決議違背了憲法中規定的司法權屬於獨立辦案的法庭。由人大來間接宣佈上千萬民衆的民間信仰是邪教,這顯然是違憲的。

過去半個世紀的經驗告訴我們,由於沒有民主制度的約束,中國的高層決策者在作出決定的時候,從來就是把自己的權力和地位放在首位的,這種決策在根子上是強權的自私性。強權可以在作出自私的決策以後,利用自己壟斷的輿論工具,把自己自私的決策粉?僞□a利益,人民福祉。強權草菅人命,卻把受害的民衆誣爲牛鬼蛇神。強權在這樣的運作下的判斷,不管當時當地講得如何漂亮,歷史一再地證明了他們判斷的荒謬,他們決策的禍害。強權的這種行爲模式,有制度上的深刻根源。這一次鎮壓法輪功,只是這種模式的又一次重複。歷史還將象過去幾十年一樣,證明這一決策的愚蠢、荒謬和禍害。

二、科學工作者無權判決邪教

有很多科學工作者和知識分子支持鎮壓法輪功,因爲他們從法輪功創始人和信衆的言說中發現了錯誤,他們認爲必須捍衛科學真理,反對錯誤。有些科學工作者甚至呼籲和要求政府鎮壓法輪功信仰,因爲他們自己用他們的科學訓練和知識,用理性和邏輯,判斷法輪功信仰是"邪教"了。

問題是,科學就有資格來判斷"邪教"了嗎?如果科學工作者作出了"邪教"的鑑定,那麼,是什麼授權科學工作者的鑑定就是有法律效果的,社會就可以放心鎮壓,不必擔心鎮壓錯了?如果別的科學工作者作出了不同的判斷,那麼,到底誰的判斷具備更大的法律效果?誰離真理更近一些?

這些問題,鐵口直斷法輪功信仰是邪教的科學工作者從來沒有出來回答過。合格的科學工作者多多少少都知道科學史,科學的歷史證明,科學之所以偉大,科學之所以值得追求,就因爲科學是"活"的,科學一直在發展,科學沒有一刻是停頓的,所謂科學無止境。所以,真正科學精神的核心就是知道科學之有限性的精神。這種有限性包括:科學永遠不會達到100%完美滿足而不必推陳出新的地步,所有現在看起來完滿的東西,以後將顯示它的侷限和缺陷,從而被更新更深更完整更全面的理論或方法所取代;科學不是萬寶全書,不能回答人類個人和社會的所有問題,它只是人類個人和社會活動的一部分;科學永遠是有分歧的,科學的分歧是科學進步的動力之一。

科學的有限性,註定了科學不是宗教信仰是否"邪"的合格鑑定者。在人類歷史上,科學的作用從來也沒有能涵蓋所有民衆的信仰。人類社會需要科學,民衆也需要信仰,科學工作者不能要求民衆根據科學來決定信仰什麼,不能信仰什麼。科學工作者可以根據自己的科學來決定自己的信仰,可以在民衆中從事科學普及,但是沒有資格、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律效果來包辦民衆的信仰。你可以對某一具體事物作出"對錯""正邪"的判斷,你可以表達你的判斷,你可以在科學的範圍裏證明你的判斷,但是,你和這些堅持你所認爲的錯誤思想的,這些"信邪"的人的權利是一模一樣的,他們可以不信你的,他們也可以表達。民衆的信仰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你認爲法輪功信仰是邪教,他們卻有同樣的權利"癡迷"法輪功信仰。憑什麼你可以相信科學,他們就無權信法輪功呢?

也許有人會說了:因爲我信的是"科學"啊,是經過科學界檢驗的一致公認的真理,是苦讀十幾年得到名校博士以後才懂得的"科學知識",是造福人類的科學技術,而法輪功創始人只有小學文化程度,使用的科學術語都是錯誤的。作爲一個嚴肅的科學工作者,我要堅持科學真理。我堅信我是對的,他們是錯的,所以我認定法輪功信仰是邪教,是邪教就可以鎮壓。

然而,過去的歷史一再告訴我們,科學工作者根據科學知識而對社會事務作出的判斷,也會犯錯誤的。中國科學幾十年是錯誤連連的幾十年。從打麻雀,大鍊鋼鐵,畝產萬斤衛星,到批判愛因斯坦相對論,批判現代宇宙學,都是在科學的旗號下做的。那個時候,這樣做的人,就象你現在一樣,認爲自己一定是對的,是在堅持科學真理。法輪功之所以盲目地踏入本不屬於它的科學話語範圍,其根源是八十年代的鄧小平先生信氣功,中國科學的掌旗人錢學森先生,在國防科工委部署下從事特異功能研究。他們和你現在一樣,有足夠的資格和信心認爲自己是在堅持科學。有很多人信法輪功,恰恰是從相信法輪功是"科學"而開始的。

是的,你認爲自己的科學知識是對的,你堅持真理是對的,你可以認爲法輪功信仰是"邪教",你也可以說出來,這是你個人的權利。但是,如果呼籲和要求政府利用社會公共資源,在法律程序之外,來限制、圍剿、鎮壓法輪功,你就越出了科學的領域,走上了一條十分危險的道路。過去幾十年的中國歷史一再地證明,由政府強權來實施精神和思想的統一,這種運動在全國範圍內展開的話,會發生怎樣殘暴、悲慘的事情。表面上的良好願望,由政府強權實施到基層,會釀出多少慘無人道殘酷迫害小民百姓的事來。是的,科學工作者可以有自己的信念和判斷,這是個人的事,但是,當你用科學工作者的名義要求和呼籲政府鎮壓法輪功的時候,你就和政府的非法違憲行爲捆在一起了。不管你怎樣自己爲自己辯護,聲稱科學的客觀性而和政府的爲非作歹撇清,從你用科學的名義爲中國政府的非法鎮壓背書漁□□_,你就事實上成爲專制強權鎮壓社會底層民間信仰的幫兇打手。劊子手的刀把上,印著中國科學界知識界精英的指紋。你今天不承認這一點,歷史將用更多的無辜法輪功信衆的血,迫使你承認這一點。

也許有人還會說,法輪功叫病人不看醫生,有病不治,這人命關天,我是出於人道主義而認定法輪功信仰是邪教,而同意鎮壓法輪功信仰的,因爲我不能見死不救。

且不說,法輪功一再否認有病不治,否認勸人自殺,也不論所謂法輪功害死人的案例是否經得起法庭上逐個個案的檢驗,是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是法輪功的信仰在害死人,死者的死亡和法輪功信衆中的什麼具體的人的什麼具體行爲有關,從而確證法輪功信衆中的哪些具體的人要爲這些死亡負法律責任。中國政府從來也沒有作出努力來證明這些。在中國,信西醫而不信中醫,或者信中醫而不信西醫的人,不同觀點多的是。如果他們按照自己的觀點勸人只看中醫或者只看西醫,病人後來死了,你能達到法律的要求來證明這一死亡和勸說者法律責任的關係嗎?據報道,最近江澤民先生訪問一個寺廟的時候透露說,他認爲打坐對健康有好處,他以前就用打坐治好了病。如果以後有人生病打坐而最後還是死亡了,你能說江澤民先生對這一死亡要負法律責任嗎?

中國科學精英在二十世紀末爲中國政府公開鎮壓上千萬底層民衆的民間信仰而擔任馬前卒,成爲專制暴君的幫兇打手,這在最近三百年的世界史上是罕見的,它爲中華文明寫下了深深的恥辱。

三、信仰是民衆的憲法權利

鎮壓法輪功信仰的要害,不是一個判斷對錯問題,而是作爲政府的決策,有沒有滿足憲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們面對的問題是,上千萬處於社會底層的民衆,有沒有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思想言論和結社集會的基本權利;當這樣的基本憲法權利受到來自政府強權的干預、限制和侵犯之企圖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求政府服從怎樣的法律約束,遵循怎樣的法律程序。鎮壓法輪功信仰錯了,因爲政府一方根本就沒有滿足這樣的程序要求。

中國政府公開鎮壓法輪功已經三年了,看來還會繼續下去。半個世紀的專制政權,在世紀之交又重複了一次鎮反、反右、四清、文革、嚴打式的政治運動,它告訴我們,中國的政治制度仍然在中世紀的隧道里。這次運動對中國政治、經濟、外交和社會安定所造成的傷害,我們要很多年以後才會全盤看得清。這次運動再一次提醒我們,並且還將一次次提醒我們,不管是政府權力,還是知識精英,面對社會底層民衆的信仰權,要有充分的尊重。信仰的權利是憲法承諾的基本權利,民衆有權信仰他們要信的東西,不管他們信的東西在你我他的眼睛裏有多少高明或荒謬,他們有這個權。你要反對嗎?請按規則來,這個規則就是法律的約束。任意地使用政府權力,或者訴求於政府強權,只會造成災難。

在法輪功信仰遭到政府公開鎮壓三週年之際,我願意再一次呼籲,尊重法輪功信衆的信仰權。法輪功信衆和我們大家一樣,有憲法保障的信仰權。所謂的"法輪功癡迷者",有"癡迷"的權利,因爲"癡迷"是他們的合法權利。法輪功信衆有權信仰"真善忍",就象中國共產黨的黨員有權信仰共產主義和三個代表的理論一樣;法輪功信衆有權崇敬李洪志先生,就象天主教徒有權崇拜教皇,佛教徒有權崇拜達賴喇嘛,科學家有權崇敬牛頓、愛因斯坦一樣;他們都有這個權利。如果法輪功信衆沒有"癡迷"法輪功的權利,那麼,我們所有人信仰真理的權利也就成了問題:你只能追隨強權,萬一哪天強權看你不順眼,你就會一夜之間成爲"邪教",不再有權堅持你的真理了,甚至你的肉體都會隨著你的精神在這個世界上消失,就象那些屈死在監獄、拘留所、勞教所和"轉化辦"的法輪功信衆一樣。只有當上千萬法輪功信衆信仰權得到保障的時候,我們的信仰權才是有保障的。只有有了信仰的自由,我們的精神,我們的思想,我們的生活才可能是自由的。

謹以此文紀念法輪功信仰遭公開鎮壓三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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