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回歸時北京開給港人的支票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沒有獨立的立法權,談何自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當時並沒有得到港人的認可,作爲一個民選政府,港府和「董欽差大臣」均無權「自行立法」。除非這些規定以全體港人公決的方式(而不是以御用委員佔多數的立法會)得到通過,否則,擁有完整主權的港人有權將其擱置或廢除。
即使僅以《基本法》論《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也與第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立法權」、第39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相牴觸。港人的政治性團體有權決定自身的活動及與外國的聯繫,他們叛國或分裂國家或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爲當然應當受到制裁,但顛覆中央人民政府與否則完全取決於中央「人民政府」自身的合法性。一個不合法的中央政府港人和內地人都有權顛覆。
綜上所述可見,港人要求取消或部分取消第23條的行動是完全合法合理合情的。我們沒有任何道理不支援香港同胞。
自九七以降,專橫的北京政權一再將獨裁的魔爪伸進香港。
香港的自由在流血!忍無可忍的港人已經走上街頭抗議了。他們的抗議不應該是孤立無援的。海外的民主運動成員們,大陸知曉此事的人們,我們沒有道理對港人的不幸保持沈默。我們大家應該組織一次相當規模的援港運動,一齊幫助香港的人權組織呼籲,向美國,英國等等熱愛自由的國家和政府呼籲,要求他們就此向蟎旰的北京政府施加強大的壓力,要求美國國務院負責民主和人權事務的助理國務卿克拉納先生將支援港人治港的議題納入他的北京之行。
讓我們「舉起森林一般的手」向北京說:「不」!堅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