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報消息】《動向》10期透露,近日,陳希同分別向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和人大常務會上書,就本人罪行翻案,上書達五萬餘字,強調自己的罪行是挪用公款,並非侵吞、貪污,挪用公款用作公事,屬於官場上普遍現象,云云。

陳希同生於1930年6月,是原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委書記,中共給他的罪名是貪污罪、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1997.9.1--2013.8.31)

要是說翫忽職守,那江澤民是頭一把手,所以定罪只是做給老百姓看的,而實際上,陳希同是權力爭奪戰中的失敗者。

中央社臺北11月1日電,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今天駁回原中國光大集團董事長朱小華受賄案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十五年刑期判決。

新華社報導,朱小華於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擔任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股票及現金摺合人民幣四百零五萬九千餘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朱小華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全部財產。

朱小華說中紀委、專案組的人誘騙他承認一些本沒有的事,由此更可以判定政治本身就是骯髒的,所以政治面前永遠沒有平等、公平可言,勝者王侯敗者寇,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