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誰服軟了?朱小華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2年10月10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據中央社臺北十日報導,中國大陸國務院總理朱鎔基的愛將、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朱小華受賄案,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朱小華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新華網報導,審理查明,一九九七年至一九九九年期間,朱小華利用擔任光大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之便,接受他人請求,決定光大金融控股公司出資購買華利資源控股公司的股票,批准光大金融控股公司透過中國銀行香港分行,爲該公司代理開辦信用證;同時決定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投資購買新世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新世紀建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開發的新世紀廣場房產,還批准光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爲新世紀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貸款擔保。期間,朱小華收受他人股票及現金摺合人民幣共計四百零五萬九千多元。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爲,朱小華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已構成受賄罪,而且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但因爲朱小華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還沒有掌握到他本人的受賄罪行,所以減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另據了解,朱小華於一九八0年代,擔任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長時,獲時任上海市長朱鎔基的賞識。一九九三年,朱鎔基大規模整頓金融業,親自擔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後,朱小華出任人行副行長,第二年兼任外匯管理局局長。之後朱小華曾兩次在香港任職,第一次是一九九二年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