靜坐不是滋擾
是的,法輪功學員跟其他香港市民一樣,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需要依照《基本法》行使本身的權利,他們沒有凌駕法律的權利。但他們在星期六的做法正正是依照《基本法》內有關集會自由、言論自由的規定行使本身的權利,這樣的行爲爲甚麼會被警務人員強行抬走及拘捕呢?難道《基本法》條文的效力還比不上《公安條例》嗎?
警方發言人解釋說,是因爲有市民投訴法輪功滋擾公衆及阻街,所以採取行動。毫無疑問,若果市民在行使請願集會權利時對其他人、公衆構成實際的滋擾時,政府是可以干預並對請願的地點作合理的規限,譬如在私人住宅、醫院外的示威活動便可能要限制在較遠的地方,以免對其他人、病人的安寧造成重大的影響。但是法輪功學員既沒有喧譁式使用揚聲器,甚至沒有發出特別的聲音,只是在靜坐而已,像這樣的行動怎能算是構成滋擾呢?
應該看到,所謂滋擾不應跟個人、部分人的喜惡掛,也不能根據某些人的主觀感覺判斷,必須有客觀的事實及影響才能成立。若果只因爲北京駐港官員或個別市民不喜歡法輪功學員打坐練功,嫌他們礙眼就把人家靜坐集會打成滋擾,並且召警拘捕,那警方恐怕增加十倍人手也應付不來,因爲每天走在街上的人這麼多,總有不少人會被另一些人視爲不順眼、視爲滋擾的,難道警員對每一個這樣的人都強行在街上抬走拘捕嗎?
無理干涉設限
我們不願意猜測警方突然對法輪功學員採取強行抬走的行動是不是受了甚麼政治壓力,但不管這次行動是不是針對法輪功成員,我們都是不能接受的,因爲整個行動是在無理的干涉及限制公民的表達自由及集會自由。
這樣下去,也許不久的將來,市民參加六四燭光集會時也會被「某些人」視爲滋擾,並召警察到場干預,到時候數以萬計的市民都難逃一嘗被強行抬走的滋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