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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艳萍"家族腐败"触目惊心
 
2001年7月25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湖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家族腐败"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动摇,总想在位时为家庭、为子女留条后路,导致其家风不正,全家同流合污;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曲线捞取非法所得;一些领导干部善于钻法律空子,知道自己公然受贿是违法行为,就动员家属开公司、办实体,自己身居幕后操纵,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这些公司、实体提供方便,然后从中得利。

中国青年报报导,24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国徽高悬。站在被告席上的"三湘女巨贪"蒋艳萍低垂著头,没有了往昔的威风。

审判长宣判:被告人蒋艳萍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对被告人蒋艳萍受贿所得赃款187.4589万元、贪污赃款72.4981万元、介绍贿赂赃款100万元、违法所得85.69万元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493.6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在此之前,蒋艳萍之弟蒋绍文犯窝藏、转移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蒋艳萍之妹蒋兰萍、蒋兰萍的姘夫吴有恒犯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4年。蒋案带出的"家族腐败"令人咋舌。

据了解,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原副总经理蒋艳萍(副厅级)利用职务之便,在承揽业务、发包工程、调动工作、安排职位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5次收受蒋兰萍、吴有恒等人贿赂187万多元。1995年上半年,蒋艳萍为敛财方便,与吴有恒、蒋兰萍商量成立公司。为解决公司成立所需资金、人员等问题,由蒋艳萍利用职务之便以湖南省六建公司的名义入股10万元,并将本公司资金70.5万元用于注册成立吴有恒和蒋兰萍的私营公司,同时提供了本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料。这样,长沙市恒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成立,后又由蒋艳萍联系,被有关部门核定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暂定)二级企业。为承揽工程,谋取利益,身为恒基公司经理、副经理的吴有恒、蒋兰萍代表公司向国家工作人员蒋艳萍、陈作贵(时任省计委副主任)、唐建梁(时任电信工程办公室主任)等行贿财物205万元。

1999年3月,蒋艳萍将装有受贿、贪污和非法所得的存单,有价证券等共计800多万元的密码箱交给其弟、原长沙市芙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科副科长蒋绍文带回家中保管。蒋绍文明知蒋艳萍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凭其工资和正常收入不可能有如此巨额资金,仍为蒋艳萍收藏、保管,并为其办理存、取款手续。同年7月5日,蒋绍文得知蒋艳萍被湖南省纪委实施"双规",即将装有蒋艳萍赃款的密码箱转移隐藏。为逃避侦查机关的调查,一直躲藏在外,直到7月20日被省纪委和省检察院传唤。在检察机关找其调查时,开始仍拒不交待为蒋艳萍隐藏赃物一事,后经教育方交待,并带侦查人员提取被其转移的密码箱。之后,蒋绍文在被取保候审期间,向其母提供资金到汉寿县看守所与蒋艳萍串供,并将检察机关扣押密码箱中的存单的扣押清单提供给其母,串通其妹蒋兰萍,为蒋艳萍受贿事实作伪证。

近3年来,湖南省纪委先后查处了张德元、宋焕威、林国悌、欧阳松、马其伟、蒋艳萍等一批厅级领导干部的经济犯罪案件,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家族腐败"。

湖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分析说,"家族腐败"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一些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开始动摇,总想在位时为家庭、为子女留条后路,导致其家风不正,领导干部自己一人腐败不说,还要把妻子、儿女拖下水,全家同流合污。其次,一些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暗地里却唆使、纵容自己的亲属收受贿赂,曲线捞取非法所得。再次,一些领导干部善于钻法律空子,他们知道自己公然受贿是违法行为,就动员自己的家属开公司、办实体,让家属担任法人代表,实际上自己身居幕后操纵,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这些公司、实体提供方便,然后从中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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