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被殺:屈打成招判死刑的警察自述中共牢獄恐怖經歷
 
2001年7月12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一位民警從死刑到無罪已讓人大吃一驚,而警察竟會對自己人刑訊逼供,就只能讓人目瞪口呆了。法律界以爲,刑訊逼供已成爲司法頑症。那麼這起刑訊逼供案爲什麼會發生?爲什麼當時不能被制止?6月29日,記者和在家休息的杜培武通了電話。

■現在心情恢復了一些

杜培武原爲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通信處民警王曉湘與昆明市路南縣原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槍殺死在一輛微型車上。據北京青年報報道,昆明市公安局決定由時任市局刑偵支隊政委的秦伯聯、刑偵三大隊大隊長寧興華負責偵破此案。被害人之一王曉湘的丈夫民警杜培武被疑係殺警兇手。1999年2月,昆明市中級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杜培武上訴至雲南省高級法院後,被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直到2000年6月,昆明警方抓獲真兇後才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7月6日,雲南省高級法院再審改判杜培武無罪,當庭釋放。昆明市公安局恢復了杜培武公職、黨籍。

記:您在家休息多長時間了?

杜:宣判我無罪後具體工作一直還沒有落實。

記:什麼時候做公安工作?

杜:1988年正式開始做公安工作。

記:聽您的說話聲感覺您現在心情還好?

杜:一年了,心情恢復了一些。

記:現在就自己住?

杜:是的。

■這樣殘忍的行爲不敢想

辦理杜培武案的秦伯聯、寧興華被昆明市五華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兩人辦理此案中涉嫌刑訊逼供罪。2001年6月22日、27日,五華區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後,宣佈擇日宣判。

五華區檢察院的起訴中稱,被告人秦伯聯、寧興華負責偵破 「4·22」案中,在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於大隊辦公室,採用連續審訊(不準睡覺)、拳打腳踢、或指使、縱容辦案人員對杜培武拳打腳踢,並用手銬將杜吊掛在防盜門、窗上,然後反覆抽墊凳子或拉拴在腳上的繩子,讓其雙腳懸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銬的雙手上。杜培武難以忍受、喊叫,又被用毛巾堵嘴,還被罰跪,「背銬」用電警棍電擊,直至杜培武「承認殺人犯罪事實」,「指認作案現場」。

記:您想到過一名警察也會遭受刑訊逼供嗎?

杜:嗯(略爲沉思了一下),想都沒敢想過。

記:您以前聽說過刑訊逼供的事情嗎?

杜:聽說過。各地警方都有動手動腳現象,但這樣殘忍的行爲,我不敢想象。

記:現在回頭思考,刑訊逼供僅僅是因爲想破案嗎?

杜:不只是要破案吧,一句話說不清,非常複雜。有些具體辦案人員是爲了立功。某些領導是爲了保「烏紗帽」。這麼重大的一起涉槍案破不了,可想而知等待他們的是什麼。

■監所檢察官拍下傷情證據

記:您認爲刑訊逼供罪的證據充分嗎?

杜:足夠了。這就是我被刑訴逼供時的傷情,是住監所檢察官拍照提取的。

記:是您要求住監所檢察官給您拍傷情照片的嗎?

杜:是。刑訊逼供之後我回到看守所就翻供。我身上有很多的傷痕,我寫控告書要求固定我被刑訊逼供的證據。住所檢察官就把這些證據固定了。但固定之後卻又不提交,可能是檢察機關受到某種干涉不準提交法庭。

記:如果沒有這些照片,證據是否欠缺?

杜:也不會。我身上的傷痕依然存在。另外還有很多辦案人員的證言。

記:據我了解,刑訊逼供罪取證很難。受害人怎樣做才能取到證據呢?

杜:是很難的。只有通過三家機關(公、檢、法)的互相制約才能做到,沒有別的辦法。任何一個人被刑拘、傳訊之後,都失去了人身自由,不能與外界接觸,無法取證。

第二是律師提前介入。律師在一個人被傳訊後就跟着,這種情況下才能取證。

記:您請的律師什麼階段介入案情的?

杜:我一被傳訊就要求請律師,但不給請。直到我被逮捕後,才請到了律師。

記:請到律師後,提訊您的時候,允許律師在場嗎?

杜:不允許。提訊不允許律師在場。

記:您認爲您被提訊時是否應有律師在場?

杜:應該有律師在場。

記:但要做到這一步很難嗎?

杜:這是一個法制健全的問題了。現在的情況往往是,法律到了具體執行人員手中就變了樣,找種種藉口不依法辦事。

■隱匿證據的行爲應該受到追究

杜培武認爲,他的案件不單純是錯案,裏面存在着很大的故意性。這就在於有人認爲重大案件總要有人揹着。因此對他有利的證據就被「隱匿」了,對他不利的證據被提交了。

記:您想到過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嗎?

杜:沒想到。當時我想公安機關對我刑訊逼供,檢察機關會查清。等跟檢察機關有了幾番交道之後,又把希望寄託在法院。可是,一個一個希望的寄託,一個又一個的希望就……。(杜先生想說的可能是「破滅」的意思)

記:被判緩刑後您是什麼心情呢?

杜:您說,一個無辜的人失去了妻子,又被刑訊逼供,有很多證據能證明我無罪,但司法機關不用,這時候人的心情更多的就是無奈。面對着強大的國家機器的運轉……。(杜先生再次沒把話說完)

記:如您所遭遇的,司法機關只提供有罪證據,不提供無罪證據的行爲是否應該受追究?

杜:我認爲這樣的行爲應該從嚴追究。隱匿證據的行爲對案件起着很壞的作用。這樣的行爲不從嚴追究,對做這些事情人的心理上產生不了震撼,對其他的執法人員也產生不了影響。大家都說,你看寫份檢查就完了。那就還會造成更多的冤案。

■更恨幕後指揮者

記:對您刑訊逼供的警官您原來認識嗎?

杜:有些警官不認識,但大家都是公安局的。有些警官甚至是我以前學校同學的下屬,也無法阻止這種行爲。

記:您恨不恨那些對您刑訊逼供的警官?

杜:對具體辦案人員,對那些對我實施刑訊逼供的警官恨嘛,倒不如說對那些幕後的指揮者更恨。

記:什麼時候能恢復工作?

杜:不知道。

記:還想繼續當警察嗎?

杜:我是要繼續做的,並且還要在市公安局繼續做。(杜的語氣聽起來很堅定)戒毒所從心理上就無法接受了。

■寧可辭職我也不幹刑訊逼供

記:最後想問,如果您重新回到公安崗位上,您會做出刑訊逼供的事情嗎?

杜:我肯定不會做。在我從警期間從來也沒做過這樣的事情。有時候可能會說話聲音大一些,但從來沒有做過刑訊逼供的事情。

記:爲什麼?

杜:因爲我畢竟是從公安專科學校畢業的。這和從其他渠道進入公安部門的人不一樣。從素質上說,對法律的認識是有區別的。我們從學校畢業的,就會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我認爲刑訊逼供沒有什麼用。案件的偵破不是靠刑訊逼供,而是靠證據。不是沒有證據就去打人。

記:如果您也受到某種壓力呢?

杜:如果我在辦案中受到某種壓力,那我寧願辭去這個工作。我寧願不搞這個案件,也不會去參與刑訊逼供。如果無力制止,我寧願躲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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