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默小品文:人民的呼声
 
——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建议书
 
2001年6月28日发表
 
【人民报消息】全国人大:

  本人虽非党非团,但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负有宪法和法律所给予的神圣权利。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召开在即,特别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关于有关法律的恢复、废除意见

  1.废除《宪法》第三十三条: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理由是在江氏政权下,中国公民从来就没有平等过。现在社会当差的吃拿卡要,当官的贪污腐化、不嫌害臊,下岗的不是请愿卧轨就是服毒上吊,当农民的不是背井离乡就是衣食无着,如果不废除此条,则“国际反华势力”就会有机可乘,处处拿人权来要挟我们。

  2.废除《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理由是在江氏政权下,中国公民从来就没有过该项权利,由此引来的法律问题时时干扰着司法界。

  3.废除《宪法》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理由是以江泽民为首的党中央对待一切正义力量从来就是无情打击、深刻迫害。尤其是对法轮功,江亲自传秘令“对法轮功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负法律责任”,至今法轮功学员虐待致死者已达150多人而不敢公开报道,昨日大力表彰了镇压法轮功积极分子的“先进事迹”却不能名正言顺。为了有利于“江核心”及其同志放手工作,多抓多杀“痴迷”真善忍的顽固分子,必须废除此条。

  4.恢复“颠覆国家政权罪”。理由是如今国内外反江浪潮愈演愈烈。众所周知,江泽民系党政军一把手,他代表党、代表人民,总之一切代表。反江即反党,反党即反华,反华即反社会主义......如此下去,亡党亡国。

  5.此外,为了党国顺利开展对法轮功、民主人士的斗争,还应坚决废除以下刑法条文:1)侮辱罪、诽谤罪;2)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3)滥用职权罪;4)诬告陷害罪;5)非法搜查罪;6)非法拘禁罪;7)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8)侵犯通信自由罪及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9)报复陷害罪;10)伪证罪;11)妨害作证罪;12)打击报复证人罪;13)虐待被监管人罪;14)故意伤害罪;15)过失致人死亡罪;16)故意杀人罪;17)徇私枉法罪。

  二、关于大力宣扬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几点建议

  1.舆论宣传阵地坚决不能丢。在关键问题上,党的喉舌如新华社、人民日报、CCTV的滔滔不绝真是功不可没。除此之外,党的准喉舌,各国有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站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开辟版面,设立专栏,增加频率,延长时间,务必把江主席的每一个声音都报道出来。(只要是江主席的正宗原版,不要计较从哪个器官发出来的)。

  2.对于国外的中文网站,最近给予江主席大量的报道。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江主席的许多鲜为人知的事迹有了深层次了解,这很好。只是存在一些问题,希望人大能通过外事部门妥善解决。那就是不要对“江泽民”三个字加过多的修饰语,如癞蛤蟆、蛤蟆精、妖、魔、戏子、秀、独夫、独裁者、法西斯等,建议使用前缀“紧密团结”或后缀“核心”等等,另外建议在所有大陆出版的英文词典中删去如dictator、tyrany、fascism等词条,以免引起江主席误会。

  3.对于拒不改正的中文网站,由于不便于命令,可以采用重金收购的办法,买一个“人民报”10亿美金不知人家干不干,请立即与该报联系,省得江绵恒屏蔽互联网怪累的。

  4.学校教育也应加强。建议在学校增设“三个代表”课程,中、高考“三个代表”应成为必考题。同时,骂法轮功是「邪教」的可获加分,多骂多加,以达到江主席“名誉上搞臭”的要求。

  5.对于江主席本人,我不赞成搞个人崇拜,但起码的敬意也是需要的。我建议在公共场所,尤其是公共厕所等人们经常光顾的地方应长期悬挂江主席画像,以便人民记住这个光辉形象,悬挂的高度应合适,便于内急的男士经常为画像“洗澡”。另外一个原因,江主席时日不多了,以后再想见都见不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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