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我有三个问题百思不得其解:到底是谁的道德在滑坡?谁该为道德滑坡负上责任?是谁在指责道德滑坡?
前不久人大的一位教授在网上撰文批评“三陪女”等社会现象败坏了社会风气。看起来这就是对我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了,这是社会上的饱学正义之士对社会大众的世风不古而痛心疾首,并明确指出了造成是风日下的罪魁祸首。但事情似乎没这么简单,因为偏偏有人不肯接受这现成的答案,要跳出来理论一番。当天就有同为人大的学生在网上反问教授是否了解三陪女是怎样生活的,他们又为什么要这样做?这再一次印证了一个古老的说法:指责是容易的,但解释是困难的。
在这里我不揣冒昧,想要解释一番。
实际上,道德本身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马克思所说的统治者的道德;另一种则是符合社会真正利益的道德。前者所要求的道德楷模是“顺民”或者模范奴隶,如《水浒》中的人物被人打得鼻青脸肿仍要大叫“打得好”的。后者的个体名称叫做“公民”,他不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承担公民社会所赋予的责任。
但现实的情况是我们的社会实在缺少真正的“顺民”;从官员们对社会的抱怨中我们当可听到其中的潜台词:“这老百姓怎么越来越不好管了?”这并非是一件坏事。但同时我们也缺少真正的有责任感的公民,这不免有些麻烦。人们开始探讨其原因,探讨出来的原因如下:几千年封建社会专制思想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金钱拜物教的腐蚀;现阶段意识形态教育的薄弱等等。照我看来,全部都是正确的废话。我们既不可能把中国几千年的历史重新过一遍,又不能废除纸币,也无法再让每一个人天天都去背诵“老三篇”或“新三篇”。由此要想不道德滑坡,难。
我也曾被这个结论所吓倒,直到我为给大四学生讲授“政治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课,而重新翻阅了一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时,才不免恍然大悟:原来公民道德的形成实在是要有前提条件的。
某些部门天天叫嚷着要群众履行公民的义务、承担公民的责任等等。这些我完全同意,但当是时,我们是否忽略了《宪法》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享有相应的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不享有权利而去承担义务,那么这种道德要求本身就是邪恶的。它相当于让人承担奴隶的重压同时又要有公民的热情和积极性。由此我不免会想到,那些被指责为应为社会道德滑坡负责的小人物中,又有多少人被别人当作一个公民来对待?
当剥夺别人的权利与尊严已成为某些“人物”的日常习惯时,怎能要求被剥夺者去遵守这片面的道德?当他们遵守不到时,别人,特别是剥夺者,又有何资格去指责他们?
说到这里,我们回到最初被指责应为道德滑坡而负责的小人物那里去。几乎所有的广州人都知道,广州市最乱的地方有三个:火车站、三元里和石牌。全部都是外来人口密集的地区。如果读者有幸站在三元里的天桥上,看到下面熙熙攘攘的外来人群,一定会有这样的感受:在那些川流不息的人山人海中,有好些人一看即非善类,看起来就像在寻找各种诈骗、偷窃或者抢夺的机会。(这种判断并非神经过敏,几天前当地警方的一次行动,在几个小时内就抓获了100多名被怀疑为偷盗、抢夺、贩毒、拉皮条的犯罪嫌疑人)。
每当这时我都会想到一个朋友对我说过这样的话:“所谓的人民,所指的不就是这样一些具体的人吗?除了在卑微者当中,我们又能到那里去寻找人民呢?”我深深赞同,他们本来是和我们老家的乡里乡邻一样纯朴的人们,如今却和犯罪分子仅有一步之遥。如果他们应受到指责甚至制裁,那么造成他们这种状况的人又该负上什么样的责任呢?
警察可以维持治安,却不能改造社会。而要匡正社会风气,只能靠社会成员自己改变自己。但所有这一切均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需要把他们当作公民来对待,才能期望他们的成为真正的公民。我们看惯了在各级机关领导的一言堂和群众的沉默;我们听惯了私企内部老板的作威作福和工人的忍气吞声;又怎能认为这样就可培养公民?古人云:“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其实反过来也一样,当老师、领导、单位、法律、是以一种习惯了的侮辱性的方式处理与你相关的每一件事的时候,你自己又有多大的可能培养出对他人发自内心的尊重? 如果环境同样的恶劣,你又会比在三元里天桥上逡巡的人们高尚到哪里去呢?道德的败坏源自不尊重个人,而道德的重建也只能以此为起点。古语可改为:“人必被尊重,而后有自尊。”
我有一个天真的梦想:我认为只要给他们以真正的公民权利,没有人会自己不尊重自己。因为权利不仅仅是权利,还表明政府和法律对一个普通人的人格、劳动等的尊重。还有比这更大的尊重吗?反过来,对人权的轻视乃至践踏则是对人类最大的侮辱,亦是最另人寒心的反面教育。
卢梭有言:评价一个政府最终的标准不是看这个政府征服了多少人民、掠夺了多少土地、增加了多少财富,而是看这个政府培养出了怎样的公民。我们应相信,这正是在一个市场社会中国家最重要的现实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