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穀:歷史將證明,鎮壓法輪功錯了(三)
 
包穀
 
2001年2月16日發表
 
【人民報消息】江澤民第三錯,說你有罪就是有罪:世界上有這樣不講理的法律嗎?這樣的「解釋」也是法律,還要法庭幹什麼?在這樣的惡法下,民衆還能在法庭上尋找保護嗎?

人大作出「決定」的當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大是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屬於行政系統的檢察機關。即使我們承認某領導人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搞西方三權分立那一套,即使我們知道這三個機關都在黨的統一領導下,只要它們即使是形式上還要走憲法規定的程序,那麼它們怎樣在同一天裏分別地既作出了「決定」,又做出了「解釋」呢?

這一「解釋」,欲蓋彌彰地搞了六項標準,其實質卻是把刑法第三百條對犯罪行爲的認定,擴大到對特定宗教或信仰,以及相應組織的認定。從此以後,因爲法輪功被認定是邪教,那麼小民百姓即使什麼也沒幹,僅僅因爲「信」法輪功,就可以被認定有罪,就可以不經司法程序限止行動自由,被抓被關被打。

這是典型的非法之惡法。這種法律一旦在中國土地上實行,出現大規模的違反人權迫害民衆的事情,幾乎是不可避免的。無辜百姓,不招誰惹誰,只不過不願意改變自己所相信的東西,就可能飛來橫禍。對和平的守法民衆的迫害實在沒有理由的時候,甚至編造了所謂「妨礙法律實施」這樣的罪名:我定了法輪功是邪教這一「法律」,你還認爲法輪功不是邪教,你就是犯了「妨礙法律實施」的罪行。說你有罪,你就不能沒有罪,世界上有這樣不講理的法律嗎?這樣的「解釋」也是法律,還要法庭幹什麼?在這樣的惡法下,民衆還能在法庭上尋找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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