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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公正」與「常公正」
「公正」這個詞,如果真正代表了它的含義,是不能加以修飾的。比如說您對人公正,您就不能對張三「有點兒公正」,對李四「比較公正」,對王五「還算公正」,對趙六「很公正」,對錢七「特別公正」,對孫八「非常公正」,對周九「格外公正」,對吳十「完全公正」…… 外交部發言人,當然講究措詞。既然修飾了「公正」這個詞,當然有特別的含義。含義是什麼呢?答案可以在政府一貫奉行的原則裏去找。什麼原則呢,既然是針對老外,自然就是「內外有別」的原則。這一來事情就清楚了:對外人,是「非常公正」,對國人,自然是「常公正」了。 「非常公正」所指的是什麼呢?這可以在章女士所針對的問題中去找。她所反駁的是一些修練法輪功的外國人關於他們在被拘留期間受到虐待的說法。我們當然應當相信這位政府發言人的解釋,那就是:「非常公正」指的是在被拘留期間沒有受到虐待。我們當然也應當相信他的解釋的另外一面:「常公正」所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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