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審時擊瞎犯人左眼 民警被判一年半
 
2000年9月25日發表
 
【人民報訊】據中國青年報25日訊,近日,民警李世江因提審犯罪嫌疑人時揮筆擊瞎其左眼,犯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南通市崇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

1999年5月4日晚,尤志剛因涉嫌犯罪被江蘇南通港閘公安分局蘆涇派出所留置盤問。這期間,李世江曾用槍對着尤志剛的臉部威脅:「老實交待,否則斃了你。」同年5月12日上午,李世江和同所民警張某到南通看守所提審尤志剛。訊問結束後,李走到尤志剛左前方叫尤簽字,尤邊簽字邊說:「我胸口疼,我在你們派出所還有錢,能不能給我買點藥吃?」

李問:「胸口怎麼疼的?」尤答:「在派出所捱打挨的。」李問:「哪個打的?」尤說:「你們打我的還不知道啊?你們還用槍對着我呢。」

尤志剛簽完字後,李世江右手從其手中接過筆,手一揮碰擊到尤的左臉部,尤當即用左手捂住左眼,後發現左眼出血。當天下午,經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檢查,發現損傷嚴重,「不排除眼球后鞏膜破裂。」5月25日,左眼球摘除後,見左眼球「後鞏膜距視神經5至6毫米處有長5毫米破裂」。

經法醫鑑定,尤志剛左眼損傷系遭受一次較大的鈍性暴力作用所致的衝傷,傷害程度爲重傷。

1999年11月21日,李世江因涉嫌刑訊逼供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被逮捕。2000年3月31日,南通崇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李世江犯故意傷害罪,向崇川區法院提起公訴。

崇川區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此案。李世江歸案後,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拒不承認,認爲被害人的傷系其自己用手指摳的,但無證據證實。

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李世江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但定性不當。李世江身爲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在履行公務過程中,理應作風細緻、嚴謹,其在尤志剛接受訊問低頭簽名後,取回鋼筆時,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致使他人重傷,其行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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