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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贪官”难倒公安局和反贪局
 
2000年9月24日发表
 
【人民报讯】据武汉晨报报导,因法律条款未作相应规定,被举报的一名“贪官”究竟该由谁立案,难住了市公安局经侦处和市反贪局。

  市公安局经侦处二大队队长罗彪昨介绍:今年8月,武汉一国企负责人举报称,其前任有大量“侵吞”公款行为。

  罗彪调查发现,该企业经股份制改造后仍是国有控股企业。《刑法》规定,国企负责人“侵吞”公款应属“贪污”,属反贪局管辖。

  可反贪局却告知:反贪局查办案件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到国企,应是被主管单位指派的国家工作人员。该企业经股份制改造后,其负责人是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后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经济问题应定性为“侵吞”,不属于“贪污”,属经侦处管辖。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应按侵吞罪论处。但该条款同时又有司法解释:国有企业、公司的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财物的,属贪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钱矩锡教授也颇为疑惑:“股份制改造后,职工选出的企业负责人到底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工作人员,实在不好确定,最终导致打击不力。”但他说:“在没有相应司法解释前,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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