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9月8日烏魯木齊特大爆炸案原因已查明,系「報廢」的民兵練習用物品因「路況不好」導致引信「意外」發火而起。
報道中大肆渲染的調查組成員的級別、調查方式的縝密,作爲不了解情況的耗耗自然無權質疑,但調查結果將事件原因刻意淡化爲意外事故,迴避其中是否具有人爲因素,可以說完全在耗耗意料之中。意料之中的事還多而又多,有關部門將依據這樣的調查結果,下發「加強危險物品運輸管理」的通知,爲峻峭高聳的文山再增加薄薄幾片紙的高度……
只是,有60個無辜的生命,在毫無前兆的轟隆聲中離我們而去;只是,有百餘痛苦的傷者,於滿是煙塵的爆炸坑裏向災難走來。耗耗不敢陶醉在意料之中的感覺之中,爲那些無辜的生命,爲那些痛苦的傷者,耗耗要質疑報道的調查結果,是否在情理之外!
一、既然是「報廢」的民兵練習用物品,怎麼會發生爆炸?常識告訴我們:能爆炸的物品是危險品,具有特定功能和危險性的危險品報廢,僅指其特定功能(如用於民兵練習的功能)喪失,並不能代表其危險性(如有可能爆炸)的消除。調查結果說是已報廢的物品,顯然是指對民兵來說已喪失訓練功能的物品,卻沒有對其危險性作出應有的評價,這樣明顯的缺失作爲一個導致數百人傷亡的特大事故的調查結果,於情於理不通。
二、作出意外事故的定性,從情理上應該理解爲這些物品已被確定爲在通常情況下不會發生爆炸的物品,而「意外」發生了爆炸。但是,這些物品中的引信還能發火導致爆炸,就直接否定了「在通常情況下不會發生爆炸」的確定程序的科學性、合理性與準確性,而缺乏科學性、合理性與準確性的確定程序,可能導致嚴重事故當屬意料之內的事情,怎麼可能定性爲「意外事故」?於情於理不通。
三、「意外事故」的定性,明顯分離了事故與人爲責任的必然聯繫,實際上,這些物品申批報廢、轉移運輸均爲有關當事人的主動行爲,誰確定這些物品應予報廢,誰批准這些物品可以報廢,誰確定這些物品的轉移運輸方式、路線和時間,都與事故發生具有直接關聯。將這些具有特別嚴重危險性的物品確定爲「報廢」使用完全不具備事故避防功能的運輸工具,選擇上下班人流密集的時間,通過「路況不好」的道路進行運輸,導致特大事故的「意外」發生,於情於理不通!
爲了那些逝去了的冤魂能夠死得安息,爲了那些掙扎着的傷者能夠痛得明白,爲了不再出現類似的「意外事故」導致更多的傷亡,特作此文,上貼於強國論壇。
2000年9月13日,一個憤怒的日子!(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