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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并非“万能药”
就法治来说,首先就是,它自己的文化基础不能依靠自己得以建立。任何法治都需要必要的文化基础,但任何法治都不可能为自己的存在建立一个必要的文化基础。每一个民族都在自己的发展历程中形成自己的既有文化,这种既有文化具有保守的、不容易改变的性质。众多的民族文化中,有的文化适宜法治的生成与发展,有的则不适合法治的生成与发展。对于没有法治文化基础的民族,他们要建设法治就必须对自己的文化进行必要的变革,使之适合法治的生成与发展,而这个变革与发展,法治本身是无能为力的。这恐怕是法治的一个极大的无奈。 其次,法治的启动得依赖优秀的人物——社会精英的卓越贡献,而无可奈何地在人治的基础上开始启动。也就是说法治的无奈在于法治无法自行启动,并且必须借助于它所反对的人治。任何民族的法治都是在一定程度人治基础上产生的。如果说古罗马存在关于法治的某种社会实践,那么它的启动也离不开古罗马优秀人物的重要作用。至于资产阶级的法治,如果没有那些优秀的资产阶级的革命家,其产生和发展是无法想象的。当法治启动的这种人治基础不具备时,法治就无可索求。法治启动的这种尴尬,显然也是法治的无奈。 第三,法治不会是完美无缺的。法治只是相对于人治、德治、礼治有它成功和优越的地方,但并不决然是最好的或完美无缺的。追求完美,是人生与社会的理想,然而人们总是看到,完美的法治只能是期望而非现实,这就为法治被人所诟病提供了客观的基础。如果人们在这一问题上缺乏清醒的认识,在否定人治、弘扬法治时,人们弃人治而求完美的心理就无法获得满足。面对不完美的法治,甚至还会引发轻率者对于法治的责难与敌视。这岂不是法治之又一无奈。 第四,法治无法取代道德、纪律等其他社会规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也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既不是全部社会规范,也不能代替其他社会规范。就道德来说,它是一个社会基础的规则,它不仅关乎人的行为,而且连接人的内心。法治要想离开道德而独自存在,那只是一种空想。就纪律来说,它是一定组织内部的规则,只要它不违反法律,得到一定组织形式的认可,就具有自己的效力,并在一定的组织内发挥作用。在一定组织内部最经常发挥作用的常常不是法律,而是纪律。法治不仅不排斥道德与纪律,而且还是以道德与纪律的存在与作用的发挥作为社会基础的。法治如果超出自己的范围而要将其他社会规范所取代,那就只能是空想,就可能引发灾难性的后果。 摘自<检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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