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罪 罪在何人?
 
2000年12月8日发表
 
【人民报8日讯】近年来权色交易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性贿赂案件逐年上升,法学专家建议将“性贿赂犯罪”纳入刑法,加以惩处。

新华社北京7日电, 今天出版的《中国青年报》报道说,人们已经注意到,不法分子利用女色,甚至不惜花费巨资雇用妓女,直接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将“性贿赂罪”纳入刑法范畴,将有利于加强打击贿赂的深度和广度,并起到有效防御的作用。

报道引用“2000年江苏省刑法学研讨会”上的一篇论文说:某省领导在接受某女的“性贿赂”后,答应委任她担任该省驻港办事处领导职务的条件。该女之弟以其姐与这个领导肮脏勾当的录像带为要挟,迫使该领导多次为其走私犯罪大开绿灯。

论文的作者是南京大学法学院32岁的硕士研究生金卫东。他说,在某些情况下,性贿赂可以达到财物贿赂达不到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性贿赂的社会危害性和持续性,有时甚至超过财物贿赂;性贿赂一旦既遂,具有多次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危害社会的特征,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

关于贿赂罪,中国刑法仅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由于无明文规定,使得性贿赂成了法律的空当与死角,不利于当今中国的反腐倡廉和对贿赂犯罪的打击预防。

金卫东认为,从犯罪构成上来说,无论在本质特征及其目的上,性贿赂均属于贿赂犯罪的一种形式,如同财物犯罪一样,都反映了贿赂罪的实质──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但监察院有人对此置疑说,从生理结构来看,若“廉洁”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去侵犯女性,那性贿赂也就不存在了。 既然性贿赂可以滋生腐败,导致权力质变、国有资产流失,那么就得先从国家元首和国家工作人员做起,保持自身的廉洁性,堵住性贿赂的源头。(http://renmin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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