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户籍科副科长李胜才向本报记者反映,原北京三军仪仗队复员军人、他的亲生儿子李超不幸被非法运输鞭炮的汽车撞伤,赶到现场的胶州市交通民警先是见危不救,继而对伤者亲属封锁消息,伪造肇事现场,并异常主动地将伤者送进了火化场。儿子死因至今不明不白,肇事司机依然逍遥法外……记者闻讯前往胶州,分别采访了现场目击的部分群众、火化场职工、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事故处理者以及李胜才本人,了解到许多出人预料的情况。
敷衍塞责见危不救
1998年1月6日零时许,李超驾驶两轮摩托车沿着胶(州)——?青(岛)公路西行,至胶州市胶东镇三官庙村时,山东省莒县闫庄镇小河村的刘玉兴驾驶一辆装满鞭炮的平头大货车由西向东高速跨线逆行驶来,汽车左前大灯处与摩托车相撞,李超被撞得腾空而起,砸坏汽车前挡风玻璃,汽车又冲出若干米,李超被摔落在地。肇事汽车经目击群众纪某、刘某、王某等人和过往车辆追赶、拦截被迫停下,司机刘玉兴以及随行的几个男女一出驾驶室便弃车逃逸。
追赶肇事汽车的纪某等人回到现场,见李超戴着头盔脸上没有血,就一边保护现场,一边向胶州市“120”急救中心和交警“122”报警。大约零点45分,“120”救护车赶来。一位男医生和一位女护士走下来,男医生走到伤者跟前,“隔着伤者皮手套抬起手试了一下,又看了看伤者眼睛”,功夫不大,这一男一女上车走了(编者:看到此心头升起一个巨大的问号:胶州“120”急救中心竟能如此履行职责?)
凌晨1时左右,“122”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肇事处理科的人赶到了肇事现场,他们既不检查伤者伤情,也不进行抢救,只测量现场、挪动摩托车和李超,之后便到附近的东亚饭店洗手、喝水。后来,他们从伤者身上找出身份证、边防证、驾驶证,查明伤者是“内部人——?住公安局家属大院的李超后”,依然没有采取抢救措施,只顾打电话要清障车。不大会儿,清障车过来拖走肇事车,李超竟被丢在肇事现场一夜没人管……当天上午九点多钟,也就是李超被撞以后的八九个小时后,交警叫来火化场运尸车,直接将李超送进了火化场(编者:斗胆问一句胶州的交警同志,假如李超是您的亲朋好友,您还会这样做吗?)。围观群众说,李超被搬上车时身体还挺“软和”,“跟活人一样”。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仅规定肇事汽车司机要抢救伤者、死者和财产,而且明确规定公安民警同样具有这种责任:“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死者……”记者向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肇事处理科副科长傅旭东问及此事,他说“市人民医院的‘120’已经看过了,我们没再抢救。”记者问“120”为什么没拉伤者去医院?傅说“人家只拉活的,不拉死的”。
煞费苦心蒙蔽家属
李超被撞七个多小时以后,胶州市公安局保安公司的司机开着一辆警车来到李超的工作单位“青岛清洋食品有限公司”,保安公司副队长王掌业、徐德仁和两个交警下车后找到李超的同事王书栋,打听是否有人找过李超,李超是否与人一起外出,骑的什么车子等情况,一位年轻交警还告诉王书栋:“先不要告诉他家里人……”交警大队的车子开走没多长时间,李超的母亲毛秀爱去“清洋公司”给儿子送水饺,因交警不让告诉李超家人,王书栋谎称“李超还在睡觉”。此后,李母三番五次给王书栋去电话找儿子,他都以种种谎话瞒过李母。凑巧,就在李超父母寻找李超时,他们在常州路8号——?市公安局家属院门口碰到交警大队肇事处理科副科长于效智,于将李超父母带往交警队办公室,碰到交警杨兆林。经李胜才再三询问,杨兆林才颤抖着说:“胜才,你叫我怎么说……开始我不知道是你的孩子……是昨天晚上发生的事,今天上午我到现场拉李超,抢救已来不及了。您先在这里等等,现在他们还在那里弄,弄好了就告诉……”
李胜才夫妇得知儿子出了事,顿时头晕目眩昏厥过去。被送回家后,他们刚刚清醒,便要去看儿子,然而,现场早已有人把守,禁止李胜才夫妇及其亲戚去看李超。王掌业大声说:“不能去,谁也不能去……”谈到限制李超父母、亲朋看李超的动机,傅旭东是这样解释的“……没整理好,怕他们看了心里难受……”
“尸体处理通知书”
难证死亡原因
就在拒绝李超父母和亲朋看李超的时候,市公安局法医对李超进行了尸体检查、鉴定。第二天上午12时左右,李超的朋友仲某、崔某、肖某等闻讯前往火化场。站在停尸房门口的三四个交通民警得知来者是李超的朋友而不是其亲属时,仲某等获准进去。他们见一位法医正给李超缝嘴唇,另一位法医正用李超的围巾擦他流到地面上的血迹。他们发现李超下嘴唇缝了几针,左腿膝盖外侧有条差不多十公分长已经缝合的伤口,右腿膝盖外侧下方擦去五分钱硬币大小的一块皮,没见其他部位有伤口。在给李超梳头时,他们也没发现李超头部有碰破的痕迹。
按惯例,法医检查鉴定尸体,应当有详尽的文字记录,应当说明检查鉴定的时间、手段、部位、致命伤或致死原因等等,应当出具由法医署名的书面报告,应当将检查、鉴定结果——?即“死亡证明”告诉死者亲属,并由死者亲属签字同意后才能火化尸体。可胶州市公安局法医、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仅不向死者亲属说明这些情况,反而在当天下午就要火化李超。李超的父母、亲戚于当日下午四点多钟冲破交警阻力赶往火化场,他们以“让正在东北读书的二儿子见哥哥最后一面”为由延缓了火化时间。1月19日,李超的弟弟李臣给火化场付清火化费用,没等李臣签字,李超便被火化。直到这时,李胜才夫妇仍然没有见到儿子的“死亡证明”。
李胜才不甘心,他千方百计要弄明白儿子确切的死因。2000年9月上旬,李胜才前往火化场,在一堆残缺不全的档案资料中查到胶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1998年1月7日签发、取代李超“死亡证明”、应该交给死者亲属的第84号《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书全文如下:“李超亲属:李超因交通事故死亡,尸体已经检验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请于1998年1月14日前办理尸体丧葬事宜。逾期费用自理。特此通知。”
记者问傅旭东《尸体处理通知书》算不算“死亡证明”?傅说:“严格地说,那不能算是‘死亡证明’。”谈及李超的致命伤,傅旭东说:“……经法医尸检验,李超颅底骨折、颅脑挫伤。”记者试图索要一份尸检报告复印件,傅摇头拒绝。
难圆其说责任认定
1998年1月15日,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李超被撞这一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认定李超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编者注:李超有汽车驾驶证),在划有交通标线的道路上未在道路右侧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汽车驾驶员刘玉兴驾车未做到安全行驶,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对此结论,李超的父亲李胜才一万个难以服从。
李胜才曾在胶州交警大队工作过,孩子遭遇车祸以后,他从交警大队找到肇事现场照片,从现场照片分析,交警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被自己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全面否定。尽管照片拍摄者有意将李超被撞后的落点当作撞击点,但照片上肇事汽车破碎的左前大灯、左前挡泥板落下的黄土、左前轮由西北往东南跨中线压出的痕迹清晰可辨,充分说明肇事汽车由西往东逆行,李超由东往西沿公路右侧顺行,肇事责任应当由汽车驾驶员刘玉兴承担,不应当由李超承担。
另外,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肇事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我国刑法还规定,交通运输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撞了李超的肇事车辆司机刘玉兴从肇事后至今不曾露面,逃逸情节十分明显,胶州市交警大队不但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竟连损害赔偿责任也不追究,李胜才不明白交警为什么颠倒是非?为什么袒护肇事司机而冤枉自己的儿子?其实,李胜才心里的问号不止如此:如为什么将刘玉兴非法拉运的一车鞭炮认定为“鞋料”?为什么肇事三天还没分清事故责任就让刘玉兴将“鞋料”拉走?
不相干的调解当事人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一般的道路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调解期限从死者丧葬结束之日开始算起。然而,胶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李超1月19日被火化之后近4个月(5月9日),才首次安排受害方李胜才与肇事方刘玉兴之间的损害赔偿调解。尤为令人奇怪的是交警大队没传肇事司机,被请到场的竟然是与此次事故毫不相干的自称李成、刘玉果、陈修杰的三个人,况且这三个人都没有刘玉兴的授权委托书。李胜才不承认这种调解,交警大队称“原告李胜才不配合……使调解工作无法进行。”调解时,傅、李二人的一段对话很耐人寻味:
傅旭东:“今天让双方当事人调解处理1998年1月5日(注:应是6日)204线KM+900M发生的交通事故,处理意见已经弄好了,我把处理意见宣布一下就行了。”
李胜才:“你是不是公开办案?可以录音吧?”
傅旭东:“可以。”
李胜才:“肇事司机来没来?”
傅旭东:“没有来。”
李胜才:“那些货主来没来?”
傅旭东:“没有。”
李胜才:“通知让双方当事人参加案子调解,肇事司机逃逸后一直没见面,他不来,鞭炮贩子不来,也无委托代理人,跟谁调解案子?”
傅旭东:“叫他们代表就行了。处理意见已经定了,我宣布处理意见:这次事故李超负主要责任,刘玉兴负次要责任,下边宣布赔偿就行了。”
李胜才:“……司机撞了人……不抢救伤者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逃逸者应负全部责任!”
傅旭东:“我办案,我勘查现场,我说了算。”
此后4个多月,交警大队再没依法进行调解,同年10月2日,依据5月9日的调解做出的终结书寄给了李胜才。 木子网(Muzi.com)-论坛
为申冤情北上南下
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以后,李胜才揣着证人证言、现场图片和实况录音踏上诉讼路。
李胜才向青岛市公安局状告胶州市交警大队傅旭东等人歪曲事实、违法办案,而青岛市公安局则将胶州交警没抢救李超的责任推给了胶州市人民医院的“120”救护人员,说“审查胶州市局交警大队该事故卷宗材料,没有发现伪造的痕迹……”甚至认定刘玉兴的“弃车逃逸”不属于法律法规所指的“逃逸”行为,“当事人刘玉兴弃车逃逸”“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1998年7月,李胜才分别向胶州市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状告胶州市公安局不作为行为。随后,胶州市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定李胜才“所诉主体资格不合格”,裁定“对李胜才的起诉……不予受理”;1999年9月20日,李胜才又上诉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院裁定:“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正确的,一审裁定在适用法律上有明显不当……并没有因此导致裁定结果错误,故二审给予维持。”
李胜才在胶州、青岛打不赢官司,于是就上济南、赴北京,向山东省委、省政府、党中央、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