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1997年11月、1998年元月,成都東新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東新電碳股份有限公司作擔保,分別在中國建行四川省分行鐵道專業支行貸款2000萬元,在交通銀行成都市分行貸款400萬元。犯罪嫌疑人杜呈祥和葉正擅自從貸款中先後共借款680萬元轉到葉正所辦的四川正飛投資諮詢有限責任公司,除用於歸還借款、支付中介費外,杜呈祥、葉正實際挪用公款486.7萬餘元用於私人公司股票炒作。1999年11月,犯罪嫌疑人杜呈祥、葉正未經領導同意,再次擅自從單位貸款中借款220萬元代四川新川能源公司(私人公司)歸還借款,至案發時尚有212萬元未歸還。
犯罪嫌疑人杜呈祥、葉正身爲國有股份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之便,擅自改變公款用途,挪用公款706.7萬餘元歸個人從事營利活動,金額特別巨大,後果嚴重,其行爲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http://renminba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