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国家”和两种“主权”的揭发(下)
 
——中国是主权国家吗?
 
吕柏林
 
2000年11月3日发表
 
【人民报讯】一 我的答案一分为二:

在国际法的意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个主权国家,但在近代国家学说的意义上不是主权国家。简言之,对外,它是主权国家;对内,不是主权国家。五千年的中华民族,至今未出现拥有近代主权学说意义的国家,没有出现近代国家学说意义的主权。

道理很简单,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它不可分割、不可让与、寿与国同,不从属于外来的意志与干预。

中国是否存在这种管治全国公民于千秋万代的最高权力?没有。

但是,中国拥有与任何国家平起平坐,不受任何国家干预的独立权力。这叫独立权,也称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设定,并授予每个国家。 

二 

世界上只有一个国家主权概念。实际上,却分国际法意义的主权与构成近代国家意义的主权。由于民主法治国家无需区分,非民主法治国家不予区分,故一般人都以为每个国家都有同性同质的主权。

因分辨需要,本文以独立主权表示国际法定义的主权,以主权表示民主法治制度,以治权表示内治“主权”。

一分为二国家主权,旨在揭发主权的本义并证明:

一、独立主权的潜在危害人,是国际法主体。对此类危害的处理是:或警告,或控诉于国际舆论、联合国、国际法庭,或诉诸武力。内国刑法无力鞭及。

二、主权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任何本国公民、组织、政党不可能有危害的故意,也无危害的能力。不存在危害问题。内国刑法无须鞭及。

三、内国刑法规定危害国家主权罪,是滑天下之大稽。

四、1979年起中共以危害主权罪名刑罚的反革命罪犯和危害国家安全罪犯的依据,竟是莫须有。

五、陈独秀既犯了危害民国罪,更犯了危害国家罪。

六、以民主法治为目的,反对人民民主专政、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是爱国的最高表现。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当删除《刑法》中政治犯类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条款,平反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刑罚的政治犯,并修正国家与主权的定义。否则,无颜以现代国家和主权知识的立法人跻身于世界,无颜统治中华民族,无颜立身于现代国家之林。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想获得组成现代国家的主权,必须解除党禁,还权于全民,将国家改造成民主法治国家。
 
三 

上述主权的定义,是国际法定义,也是近代国家主权学说的定义,而且首先是后者的定义。

近代国家主权学说是以近代国家学者构思的民主共和国为蓝图提出,继以后来出现的民主法治国家为研究对象完善的。它对国家的定义是领土、人民和主权的总和。主权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政治法人,而是一套与执政的政府相分离的民主法治制度。领土,是主权的辖区;人民,是主权的永久主体、国家的永久主人。 

四 

最早提出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政治思想家博丹。1577年,他发表《论共和国》。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他的主权定义“是在一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国际法》中国法律出版社1981年7月第一版,1991年5月第13次印刷)”

接着,法国卢梭提出关于人民主权的学说。1754年,他在《献给日内瓦共和国》一文中,理想出这样的一个国家,“在那里主权者和人民只能有唯一的共同利益,因之政治机构的一切活动,永远都只是为了共同的幸福。这只有当人民和主权者是同一的时候才能作到。”1762年,他发表的《社会契约论》是一部宣布人民主权学说的最著名的著作。他认为:人生而自由;为了确保自己的自由,每个公民把自己置于代表公共意志的至高无上的主权支配之下,而主权就是公共意志的运用。因此,他主张主权是不可转让的、是不可分割的;主权又是完全绝对的、完全神圣的和完全不可侵犯的(引文同上)。

1793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主权属于人民。它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动摇的和不可让与的。”

可见,主权是一国全民的共同意志,共同意志的运用,也就是一套民主法治制度。只有这样的共同意志才成为统一而不可分、不可动摇、不可让与的永久的国家最高权力,也才有自主的不受他国干涉的独立权力,才不因执政党或政府的变更而变更。这种由天赋人权集中形成的主权,无疑是一国的自然权利。

国际法的主权定义所以同它一样,是因为最先设立国际法则者为西方民主法治国家也。

中共把这种主权定性为资产阶级的主权,完全否定它的现实意义。

那么,什么是无产阶级的主权呢?中共给出了它的主权定义了吗?没有。

长期以来,中共引用的主权是什么主权,它强力维护的主权、刑罚主权罪犯的主权是什么主权?独立主权也。

但是,在人民主权方面,中共创设了不少似是而非的言行,强劲地蒙蔽着人民,如党代论、党代制等,本文将一并揭发。

五 在民主法治国家问世以前,世界上不存在主权国家。

一国内部没有稳定的治权,只有经常变化的治权。这个治权就是帝王意志,被称为国家最高权力,但“最高权力”不能管辖帝王,因而不能称为国家最高权力。帝王意志是随其七情六欲变化的,是依其喜怒哀乐悲恐忧而改变的,故这个“最高权力”呈现极大的波动性。宏观点看,各个帝王的意志也千差万别,不论是世袭的帝王,还是改朝的帝王。

国际间,也不存在独立主权。相互之间互不承认治权,始终处于弱肉强食的战争状态:强大国家称帝称霸,恣意扩张、侵略、吞并他国,弱小国家或称臣或等待灭亡。

主权是民主法治国家的共生物。而独立主权进入国际法领域则是联合国宪章出台后的事。

六 主权特征

近代国家学说所指的国家主权是指全民主权。全民的意志即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是法律制度。国家权力的统治,即为法律制度的统治,简称法治。民主法治的特征至少有:

一、全民主权。国家的主体是人民,主权国家的主体非人民莫属。这里的人民,不是劳动人民。这个人民的民,是人,人民即是人人,是全民。它通过选民投票体现全民主权。

二、它是全民本性的表达。人之本性很多,其中以口袋、脑袋、体能诸资本发展口袋,早日成为资产阶级,是全民的共同本性之一。这种本性表达的结果,便形成资本主义制度。完善的资本主义制度特征是允许全民搞资产阶级自由化,让全民充分自由地发挥智慧性的劳动。它使生产力高速发展的同时,使家和国快速致富。真正使西方诸国成为强国帝国的秘诀,就是民主法治制度。

三、它始终是全民的共同意志。全民的共同意志分选择执政党的共同意志和立法、督政、督法的共同意志。由全民选举出的国家权力代表商定的法律就是全民的共同意志或总体意志。民主法治一经建立,就必定要在三、五年内举行选举,否则,无法体现选民的新陈代谢和地位变化引起的全民共同意志变化,和保证政府的相对稳定性。因为,原来的部分选民已经作古或失去、放弃选民资格,原来的非选民加入了选民队伍;原来的资产阶级选民可能变成了非资产阶级选民,反之亦然。

四、它允许各种政党的存在,执政党组织和控制的是政府,政府只是突出执政党向选民许诺的竞选纲领、施政政策而依法行政的机关。执政党对法律的影响是通过立法机关的多数同意作补缺补漏和微调,其寿命将由新的执政党决定。

五、它完全否定政治犯、反政府罪或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存在。因为,任何人有政治异见、对部分政府官员、部分政府行为有意见,法律给出充分的渠道以表达任何人反对的事实和理由;反对整个政府可以用你的选票代表你的意志。只要反对党达到一定比例的选民支持,代表该党的议员就有资格常年在立法机关反对政府的各种政策。

六、它不因执政党的变更而改变全民主权的总体意志,更允许一切政党参与竞选产生新的执政党。它通过开消一笔不小的竞选费用,换取国家的长治久安。

七、它因选民思想观念、道德风尚、科技进步、国内外情势的变化有所修正,随时反映、考虑任何人的法治意见,修改不适时适当的规定,实现法律最大限度的公平和司法执法的公正。它允许任何人对任何公仆言行的监督,最大限度地保证公仆队伍的廉洁和形象的端正。所有这些,是通过包括新闻舆论自由在内的各种自由实现的。

八、因是一套完整的治国、立国、强国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法律制度,治内才具最高权力。它要求全民遵守主权的法律规定,在主权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获得利权。任何人违法都应受到制裁,哪怕总统;不违法的任何人不应受到法律伤害,哪怕乞丐;违法犯罪的任何人不应受到非法法之,哪怕死囚。

九、它的形式是一套法律制度,它的行使就是这套制度的运作。因而任何个人、组织、政党无法危害它,没有一个反对党敢于挑战它,也没有一个执政党能够否定它。相反,任何政党为争取更多的选民支持,无不依赖它、强化它。因而,它无须规定危害主权罪。否则,无异于认定地球上存在站在地球上可以倒转地球的超人。

十、对外的排他权力或独立权力表现于,政府对外签订的任何条约,都要经过主权规定的程序审查、批准才能生效。没有一个人可以对外信口开河,大慷国家之慨,乱掏人民之囊,胡送将士之命。政府对每块铜板的使用,都要得到主权人的审查、批准。

主权特征难以尽述。这里只略举一些,与非民主法治国家的“主权”作对比。

总之,只有全民的共同意志,它才可能成为国家永久的治内最高权力和对外独立权力。它的质量,只会日益提高。它的生命,必定与人民、国家同在。

七 设定主权

独立主权,即国际法上的主权,是国际法设定的主权,不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或自然权利,国际法也没有认定每个国家的治权是主权。所以,没有规定联合国必须维持各国治权的稳定与安全。

国际法设定这种主权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环境,防止侵犯他国事故的发生。为此就必须有个互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基础原则。独立主权设定也就成了必要。

这个设定的对象是国家,不是执政权人。因为,国际法认为,每个国家都应该拥有内治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权力。

因而,国际法在规定互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同时,规定民族自决原